上司讓新人跟大20歲員工約會,被判性騷擾賠償300萬韓元!

如果公司上司多次要求新員工與其他人約會,也構成「職場性騷擾」嗎??近日,韓國法院就做出了這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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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A某,於2020年入職某公司。2021年的一天,入職4個月的新人A某,與隔壁部門男主管B某等3名上司共進午餐。B某是一位在職25年的高管。這是他第一次見到新人A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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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飯的時候,有人詢問新人A某住在哪裡。A某回答說,「我住在○○地鐵站附近。」聽到這裡,男主管B某來了興趣:「○○站?C某也住在那兒。你們兩個很合適。」這裡提到的C某當時並不在場。C某是另一個部門的未婚男性員工,比新人A某大了20歲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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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主管B某隨後又問A某:「你喜歡吃炸雞嗎?」A某不知其意,如實回答說:「我喜歡。」然後B某又指點一番:「C某也喜歡吃炸雞,你倆在一起會相處得很好。」聽到這話,新人A某感覺不妙,連忙改口稱「我覺得我不喜歡吃雞肉了」,希望委婉地劃清界限。即便如此,男主管B某還是不依不饒:「C某挺有錢的,這樣也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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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後,這件事逐漸在公司內部流傳開來。對此,公司方面採取人事措施,將新員工A某和男主管B某盡量分開,並對B某進行批評和處分。關於B某的言論是否構成性騷擾,公司內部出現多則貼文,員工積極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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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因為這件事感覺心煩意亂,不得不請假接受心理治療,最終決定向男主管B某提起訴訟,要求得到賠償。法院作出判決,判定B某的言論構成性騷擾。對此,B某表示抗議「這是一個關於老單身漢同事的玩笑,不是下流玩笑之類的色情言論」,隨後提起上訴。而在二審中,法院同樣判定B某的言論構成性騷擾,應該賠償300萬韓元(約新台幣69,522元)精神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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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儘管A某委婉地表達拒絕的意圖,但B某並不在意。B某說一個有錢的男人可以和一個年輕得多的女人談戀愛,不分年齡、性格、環境和長相。「很難相信談話是在完全平等的關係中進行的。考慮到當時還有其他員工在場,可以推測女員工因上司的言論而感到性屈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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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某狡辯稱,自己又沒講什麼黃色話。對此,法官指出,「要確定性騷擾是否成立,施暴者不一定要有性動機或意圖。」B某利用自己的上司地位,使人感到性侮辱或厭惡,屬於《平等就業機會法》所禁止的職場性騷擾。此外,法官還質疑,被告B某是否向A某作出真誠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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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方面後來將此案例收錄進性騷擾防範培訓的材料,很多員工認為B某的言論構成性騷擾,對此予以支持。然而直到被起訴,男主管B某還覺得自己沒什麼錯。就是要法院來告訴這種人,不負責任的「嘴砲」,也可能構成性騷擾,是要付出代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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