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侵占空置老宅,翻新後轉賣!他卻喊冤:虧了!

1997年,一位名叫基斯·貝斯特(Keith Best)的英國建築工人遇到一件「天上掉餡餅」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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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斯特,圖片來自Dailymail)

某天他在倫敦紐伯里公園(Newbury Park)附近工作時,發現一間空置已久的三房半獨立式住宅。貝斯特確認這裡沒人住後就住了進來,開始翻修這棟房子,還在2012年帶著家人一起搬進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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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修後的房子,圖片來自Dailymail)

貝斯特不知道這是誰家,也不知道這裡有沒有主人,不過他並不擔心,因為他「有法可依」。在一些歐美國家,有一條自古羅馬流傳下來的法律,叫做「逆權管有(Adverse Possession)」。說的是如果土地所有者長期未能佔用或使用該土地,侵入者就可以進入、佔用並獲得這塊土地的合法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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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

這條法律是有正面意義的,它可以使土地得到更有效的利用,以達到保護經濟的目的。當然,為了確保人們不會被隨意「偷家」,這條法律規定得非常嚴格,以美國法律為例,佔地者必須達成5個條件:

1.實際擁有:佔有者必須像主人一樣實際使用這套房子,例如為房子裝修、修剪花園,更換門鎖等等。
2.排他性:佔有者在持有土地的法定期限內(如10年),原主人不能使用。
3.不間斷:佔有者必須持續佔有10年。
4.公開性:佔有者必須明顯地使用這片土地,例如建造圍欄,從大門出入,張貼標誌等等。
5.敵對性:佔有者必須是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進入或使用土地的,例如連租了10年房子,是不算侵占的。

這麼一條條算下來,其實侵占一棟房子並不是一件簡單的工作,不過貝斯特最後還是「堅持」下來了。2014年,貝斯特提交逆權管有申請,要求合法擁有這棟房子。經過再三權衡,法官最終判貝斯特犯有非法入侵罪,但也將房子的所有權判給他。法官表示,畢竟原屋主已經有至少10年沒管過這棟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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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占的房子,圖片來自mirror)

雖然被定罪,但貝斯特一家還是很滿意,畢竟他們擁有了自己的大房子。不過有人不滿意了,那就是房子的原主人,科林‧柯蒂斯(Colin Curtis)。柯蒂斯和他的母親曾經一直住在這套房子裡,直到1996年,他的母親去世,柯蒂斯離開這片傷心地。不過柯蒂斯並沒有放棄這棟房子,他仍然按時為房子繳稅,只是從來沒回來看過而已,他不知道,自己的房子早已變成別人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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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蒂斯,圖片來自Dailymail)

貝斯特合法擁有這棟房子後,柯蒂斯立刻上訴。但法院表示,且不說貝斯特已經佔地十多年,事實上,柯蒂斯的母親生前沒有留下遺囑,所以他本來就不是母親遺產的管理人,就更談不上被搶房子。就這樣,柯蒂斯只能接受自己丟掉了母親的老房子……

幾年後,貝斯特賣掉這座房產,他剛「接手」這棟房子時,房子的價值約為40萬英鎊,經過他的修復和保養,最終他以54萬英鎊的價格出售這套房子,算是大賺一筆。買房子的買家表示,他不知道這棟房子的歷史,但他的家人跟貝斯特見了兩次,都說他是個很好的人,房子也很不錯。他們最終透過律師合法完成交易,所以他並不擔心。不過他也確實不太理解:「你怎麼能直接接管一套空房子並據為己有呢,這不是盜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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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所在的街道,圖片來自foxnews)

對於人們的質疑,貝斯特表示自己冤枉死了。「我被說成一個小偷,騙走一個老人的家。但事實並非如此,整件事就像一場惡夢一樣,不但讓我虧錢,還影響了我的健康!」貝斯特說得確實有道理,雖然這棟房子他賣了54萬,但根據他的說法,這些年來他為房子支付15萬英鎊的修理費,向柯蒂斯的孫女支付24萬英鎊的賠償金,另外還有40萬英鎊的律師費,他賠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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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

對於貝斯特的經歷,網友們也出現分歧。有人認為貝斯特的行為就是偷竊,不問自取是為賊:

「一件事合法,並不代表這件事合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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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Dailymail)

「房子是空的不代表你可以隨意搬進去搞裝潢!真是厚顏無恥!我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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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Dailymail)

不過也有網友表示,貝斯特不是壞人,不該對他有偏見:

「有些時候人們對「佔屋者」太敏感,可以理解,因為這看起來確實很像一件邪惡的事。但從房地產的角度來看,可能也會有不少人覺得遺憾,因為有人在一個不錯的地段擁有一棟完美的房子,卻把它閒置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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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Reddit)

「有人翻新一棟無人看護的廢墟,拯救整片地區的環境,這不是比還給原主人更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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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Reddit)

「我是真的不懂大家為什麼要生氣,他了解法律,冒了一些風險,賺了一些錢。明明沒有受害者,為什麼要被人如此討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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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Reddit)

從結果來看,柯蒂斯失去了母親的舊宅,貝斯特也損失大量的時間和金錢,感覺除了律師,所有人都虧了啊…

已有(1)人回文

切換到指定樓層
ironox 發表於 2023-12-17 16:54
英國有很多奇怪的舊時代法規至今都未修改,之前也有人在玩挑戰舊時代法規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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