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市某國小王姓校長,為了鼓勵學生爭取榮譽,替學校採購了夾娃娃機,但卻遭控違反採購程序,遭控涉貪;一審屏東地院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有期徒刑4年,二審推翻屏東地院見解,改依《商業會計法》判刑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認定王姓校長觸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3年2月,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
記者林昱孜/高雄報導
▲小學校長為鼓勵學生榮譽採購娃娃機,結果自己涉貪遭判刑3年2月,褫奪公權2年。(示意圖/資料照片)
屏東市某國小王姓校長,為了鼓勵學生爭取榮譽,替學校採購了夾娃娃機,但卻遭控違反採購程序,遭控涉貪;一審屏東地院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有期徒刑4年,二審推翻屏東地院見解,改依《商業會計法》判刑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認定王姓校長觸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3年2月,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7年學校獲得9萬5000元建議款,讓學校可以採購體育探索教育器材,王姓校長指示體育衛生組長向洪姓廠商採購夾娃娃機、棒球九宮格、聖火台、紅白對抗足球台等商品,因當時夾娃娃機到貨慢,王姓校長另到夜市以1萬元購買2部舊夾娃娃機,再請洪姓廠商以3萬7000元單據核銷。
夾娃娃機運抵學校後,洪姓廠商將1萬2000元的費用交給王,後又因中古機太舊,另外花了1萬3千元費用請業者重新貼皮;而這筆費用在向家長會請款後,遭主任質疑貼皮費,於是,王又請洪姓廠商交1萬3000元貼皮費給家長會,並要求簽署「購買變更協議書」,並另開收據,註明費用是由洪姓業者的運動廣場支出,家長會只是先代墊付款。
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抽查該國小財務收支,發現有不實核銷且圖利廠商不法情事,函由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查獲;屏東地院審理時,王稱夾娃娃機是用於獎勵學生,還改為「每夾必中」,相關費用都用於夾娃娃機上,並未進自己口袋。
一審屏東地院法官認為,王以不實憑證詐取夾娃娃機款項,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2年,不法所得1萬7000元沒收;王不服判決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綜合相關事證,認定夾娃娃機採購經費並未進入王的口袋,不構成貪汙,僅依商業會計法論罪,改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王與廠商違背政府採購相關法令及地方自治規則,直接圖利自己及廠商,不法獲利各3055元、7000元是事實,因此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王姓校長3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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