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不實廣告或揭示、收取保證金、扣留證件等情事,若經檢舉查證屬實,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視情況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不等罰鍰。
壹、求職手法日新月異,求職者所見之求才廣告或面試時要求下列事項,請提高警覺、小心受騙:
一、連續數週或數月刊登徵人廣告。
二、待遇優渥、工作輕鬆、免經驗、可先借貸。
三、求職內容沒有載明公司名稱及地址或僅留電話、聯絡人、郵政信箱、手機號碼。
四、求職時要求先購買產品、不明確告知薪水如何發放。
五、求職時要求先繳交材料費、報名費、保證金、訓練費、意外保險費或拍照費等。
六、電話中支吾以對,似一人公司,有時無人接聽電話。
貳、求職面試安全守則:
一、不繳交任何不知用途之費用、不購買公司以王何名目要求購買之有形、無形之產品。
二、不應求職公司之要求而當場辦理信用卡、簽署任何文件、契約。
三、不將證件及信用卡交給求職公司保管。
四、面試時主試者說話輕浮、眼神不正並要求更換面試地點及夜間面試,或面試地點偏僻隱密,如感覺不安全、不對勁,馬上以藉口迅速離去。
五、面試時不食用該公司所提供之飲食,並詳記該公司主試者基本資料及特徵。
六、待遇優厚的不合乎常情,公司業務、工作內容模糊不確定。
七、注意該公司是否正派經營、正常運作、面試時是否草率輕易錄取。
八、面試時請朋友、家人陪同或前往時打一通電話告知親友欲前往面試之地點。
參、若不小心誤入求職陷阱可採取下列處理方式:
一、如被詐欺或誤入色情行業,應立即向警方報案處理。
二、如買到生前契約、氣血循環機等產品或服務,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在七天內以存證信函之方式,向公司申訴請求退還商品,解除買賣契約,或向當地直轄市暨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按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同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若有涉及不公平競爭行為之不實廣告、家庭代工或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可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公平交易委員會服務電話:(02)23517567
網址:http:/www.ftc.gov.tw
四、如遇不實徵才廣告,應蒐集人、事、時、地、物等證據資料,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摘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 本帖最後由 夕陽武士 於 2005-12-3 11:04 AM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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