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01/03
環保署通過了『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的部分修正條文, 其中最大的改變是將應否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核定權責下放給各政策研擬機關自行評估, 根據環保署長表示, 希望各機關『心中有環保』. 而下列各項原為強制必須進行評估者, 改為由各政策研擬機關自行認定是否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階段:
工業
礦業開發
水利開發
土地使用
畜牧
交通
廢棄物處理
能源 (核電廠不用評估了呀?)
放射性核廢料處理 (這個還要由原委會自行認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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