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ㄔ垠p劃說明書中載明,須經審查範圍,大規模建築物、特種建築物及本市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之都市設計審議。
?抭ㄔ垠p劃規定指定為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之開發許可審議。
?e稱大規模建築物、特種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指下列情形之一:
?k建築基地面積達六、○○○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達三○、○○○平方公尺之建築案。
?l依建築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許可之特種建築物,但大眾捷運系統工程部分不在此限。
?m基地面積達六、○○○平方公尺之廣場。
?n基地面積達六、○○○平方公尺之立體停車場,但建築物附屬停車場不在此限。
?o基地面積達一○、○○○平方公尺之公園。
?p基地面積達三、○○○平方公尺採立體多目標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建築申請案。
?q風景區之人行道系統及依台北市徒步區闢建暨管理維護辦法實施之徒步區設計申請案。
?r公共設施用地之地上建築物、市區高架道路、市區人行陸橋。
?s本市三○公尺以上重要景觀道路系統設計案及其他景觀道路經本府主辦機關自行認定應送本會審議者。
?t公共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且其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部分之總樓地板面積達二、○○○平方公尺者。
?u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陳列館、集會堂、演藝廳等之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平方公尺者。
?v經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審議並經本府核定送本會審議之捷運聯合開發建築案。
?w適用台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地區之建築申請案。但經過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之地區,其關公共設施、水土保持、整地設施已施築完善者,不在此限。
?x保護區建築面積逾二○○平方公尺之開發申請案。
?y古蹟所在地鄰近地區及古蹟保存區鄰接地興建之公私營建工程。
?z經本府公告之歷史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
?{河域整體環境及相關設施如橋樑新建或改建及一公頃以上河岸高灘地整體休閒遊憩設施之規劃設計。但具有防洪安全或通車時效上之需求者,如橋樑、隄防、抽水站等工程不在此限。
?|適用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條之一、第八十條之二、第八十條之三、第八十條之四等各項獎勵規定之建築申請案,及第九十七條之七經容積移轉之接受建築基地建築申請案。
?}經本府認為建築申請案有發生違反環境保護法令或有礙公共安全、衛生、安寧或紀念性及藝術價值建築物之保存維護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