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鄭丁旺中會第八版的第十二章投資裡面
購買可由發行公司贖回的債劵作為投資,若贖回時可收回大部份所有的投資帳面金額,該債劵仍可列為持有至到期日投資,因為發行人執行贖回權僅促使劵提前到期。但購買可賣回的債劵(投資人有權在到期前賣回給發行人),則不能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日投資,因要享有回權必須付出成本而負擔賣回權的成本與其持有至到期日的意圖相矛盾。
我想要問的是享有賣回權必須付出成本,是什麼樣的成本??:unhappy:
[ 本帖最後由 水藍 於 2006-4-8 01:58 AM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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