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會 有關於投資

丸妹妹 發表於 2006-4-7 18:55:14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1 2227
在鄭丁旺中會第八版的第十二章投資裡面

       購買可由發行公司贖回的債劵作為投資,若贖回時可收回大部份所有的投資帳面金額,該債劵仍可列為持有至到期日投資,因為發行人執行贖回權僅促使劵提前到期。但購買可賣回的債劵(投資人有權在到期前賣回給發行人),則不能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日投資,因要享有回權必須付出成本而負擔賣回權的成本與其持有至到期日的意圖相矛盾。

我想要問的是享有賣回權必須付出成本,是什麼樣的成本??:unhappy:

[ 本帖最後由 水藍 於 2006-4-8 01:58 AM 編輯 ]
丸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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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9009077 發表於 2006-5-6 18:39

我是企鵝

首先先說明點基本的觀念

公司為集資有一種方法是發行公司債

而公司債有一種叫可轉換公司債

------------------廢話分格線------------------------------------

當可轉換公司債或特別股之持有人不行使轉換權而選擇將證劵賣回給發行公司時

通常可以得到額外之利息補償金(或賣回溢價)<====應該就是你問的問題

PS.轉換權通常是可已將可轉換公司債依一定比率轉換為股票   實務上因為會買可轉換公司債通常都是要換成股票才會買

所以發行公司才有可能以補償方式贖回

解答來源:參考某會計參考書加上上課老師講過的實務和自己的整理

[ 本帖最後由 s9009077 於 2006-5-6 06:49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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