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揹石頭的法官,孰令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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揹石頭的法官,孰令致之?
sendoh
發表於 2006-9-10 22: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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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2年9月1日是刑事訴訟法「新制」的施行日,迄今恰滿三年的時間。「新制」改變了整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精神,大幅轉向「刑事被告」為程序核心,減少了法官「球員兼裁判」的包青天角色,強調了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採用了「交互詰問」,對「審判庭外的證據」均以排除為原則,「新制」就保障人權的司法改革方向而言,均獲得高度之評價。
然而,採行「新制」之後,刑事庭的工作量普遍增加,基層法官抱怨直指刑訴第284條之1「合議審判」的規定,該條明文:「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而所謂「合議審判」,即第一審法官「三人」一起開庭、一起審理,當然,比起本來一個人的「獨任辦案」,直覺上「合議審判」是花了「三倍」的時間。
因應刑訴新制施行三年後的「問題」,司法院提出了修正草案,某程度地修改「第一審行合議審判」的規定,讓法官能夠減輕負擔。法官承辦案件應「適量」、不該「過勞」,這是大家完完全全贊成的,正因為,「過量」的案件,只會導致「草率」的判決,這並非人民之福;只是,司法院若僅僅考慮著手修改刑訴第284條之1的規定,就怕是又走錯了方向!
第一,我們若相信「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則「三個法官」開庭、審理、調查之後作出的判決,理應是會優於「一個」法官獨任所為,也因此,拿掉或減少「應行合議」的案件,無異是走改革的回頭路;第二,司法院是否應該統計、調查、評估,如何才是一個法官的「正常、合理、又有品質的工作量」?「垃圾搬不完」,僅應一股腦地要求人民「垃圾減量」?還是,應該是要「增加清潔人員」?第三,雖然,我國的刑訴是「被告不自證己罪」,也有「緘默權」,並且,證明被告有罪的「舉證責任」,也早就明文規定是在檢察官的身上,無奈的是,基層警察配合專案、追求績效,窮追濫辦也就算了(如:清源專案就抓夜市彈珠台,夏潔專案就上網路釣魚);檢察官明知證據尚且不足、甚至獲判有罪的機率不及60%的門檻,還是硬著頭皮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難道也是配合專案、追求績效?);到了法院開庭時,「勇於任事」的法官們,不客氣地說,代替檢察官調查被告有罪的證據,第一步就已算是違背了法官的義務,罪疑唯輕的無罪判決如果還是下不來,如何獲得人民對法院「保障人權」的認同?如果說,「案件量太大」是因為法官攬了檢察官的責任、硬是揹上不必! 揹的石頭,那麼,人民就算心疼這樣的「辛苦」,還是只能嘆息罷!
(轉載自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
本帖最後由 starry 於 2006-9-11 06:02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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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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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
基層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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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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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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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lin
發表於 2006-9-12 04:36
個人覺得檢警調才是司法關鍵
有了這三個單位的認真執行,勿枉勿縱,並不先入為主的觀念
讓應當有罪的受審,無罪的釋放,如此便能加快法院流程
現代一切講求證據,所以有證據就是有罪,但千萬不要成為煙沒證據的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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