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在路上撞到前面的車~雙方下來察看發現有一點點擦傷~我覺得我有保第三責任險所以我沒有叫警察~對方也說看他的保養廠估多少錢就多少~
結果~今天他告訴我的保險員說~~他修車的這幾天交通通勤上班要我出錢~~~誇張的是
他住台北每天要去桃園上班~~而且他要坐計程車上班~~一趟600多元~~如果修個兩天就2400至少~~
他的車是登記公司營業用~~
但這些他都沒有在當時說清楚~~
請問我有法律責任嗎???因為他說要找律師找我~~~
如果我對他置之不理有錯嗎????我只是想問~~法律有規定在一場沒有報警的車禍中~
誰對誰錯嗎?????
我撞到他的屁股我就得負全部的責任嗎????
請有經驗的專家告訴我好嗎???快被搞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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