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危險駕車」之定義及處罰規定為何?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有處罰「危險駕車」之規定。該條文規定「危險駕車」係指下列行為:
(一)汽機車駕駛人單獨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者。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製造噪音者
(四)二輛以上車輛共同以危險方式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
二、罰鍰部分:
(一)駕駛人單獨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製造噪音者,處駕駛人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
(二)二輛以上車輛共同以危險方式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駕駛人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
三、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部分:
(一)當場禁止其駕駛(移置保管車輛)。
(二)吊銷其駕駛執照。
(三)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四)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第一項(一)、(二)之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五)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六)未滿18歲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警察機關並得公布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
[ 本帖最後由 章老爹 於 2006-12-9 14:11 編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