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覺得,
這件是重點不在於對其他人公平不公平,
而是要回到源頭想想,
為什麼健保局規定,住院期間要外出必須要請假?
因為住院,病人的安全是醫護人員必須要負責的,
曾有訴訟就是因為明明是住院的病人卻在外發生車禍,又被送回醫院急診室,
而且並無請假紀錄,護理紀錄上亦無記載,
這時候的責任歸屬,法院認為基本上醫護人員是要負責的,
而且,之前常傳出,
有不肖醫院利用假病人賺取健保費,
當健保局去調查,發現雖有住院登記,卻無人住院,
更嚴重這又是另一個問題,
(而且如果遇上刑事案件,雖然有點誇張:tongue: )
所以,建議你將這樣的情形告知醫師,
像這樣的情形醫師也應該要與病人協調,
病人的安全並不是只有護理人員要負責,醫師有更大的責任,
也應該將此種情形記錄在醫療紀錄上,
再來是,只要你查房時,病人沒有在病房或不清楚他的行蹤時,
都應該加以記錄,
如果外出許久未歸,
不要嫌麻煩或擔心被罵,應告知醫師,並連絡病人,
這樣如果真的出事,護理人員在法律上應盡的責任才算都有做到。
(有很多時候,
護理人員總是嫌麻煩、怕被罵、或自以為是體貼醫師,
當訴訟發生時,卻變成了代罪羔羊,
不要以為事情發生時,醫師會自己承認錯誤或替自己說話,
所以,要記得,自己該做的要做,
不屬於自己的工作,尤其是法規規定的醫療行為更不要攬在自己的身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