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組:LV:0 觀光客
新 聞 稿 審計部 台北市中正區杭州北路1號 電話:23971366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發布,並透過網際網路同步發送。網址:http://www.audit.gov.tw 審計部澄清部分媒體報導審核總統府「國務機要」經費相關言論 審計部對邇來部分媒體報導審計部審核總統府「國務機要」經費,涉有雙重標準、審計人員專業能力不足,誤導府方依審計人員指示蒐集不相關發票報銷、特別費未依法審核等,類此以訛傳訛等不實言論,嚴重傷害國家審計制度公信及審計機關信譽,特澄清如次,以正視聽: 一、 各機關報銷任何經費,均須取得適法單據,乃法令明定。 政府各機關支付款項,必須依法取得單據及說明案據內容,乃法令明定(會計法、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且該等法令均由行政院訂定,所謂依審計機關規定或審計人員指示辦理,均非事實,且嚴重違反常識,並有誤導之意圖。 二、 審計機關審核國務機要經費,從無所謂雙重標準。 (一)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經費,必須本於審計法賦予之審計職權,依照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從無亦無權自訂審核標準從事審核事務,故審核總統府之「國務機要」經費亦係依上列有關規定,以公平公正且適法之態度妥適處理,所謂審核採取「雙重標準」,實屬莫須有且為污蔑審計部之不實指控。 (二)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所訂「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4點規定: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故本部依據民眾檢舉,派員赴總統府查核國務機要費之支用情形,確實發現有檢舉所稱李慧芬消費之統一發票,且買受人欄位之「總統府」字樣,亦係由總統府有關人員自行加蓋,嚴重違反有關法令規定,並疑有涉及不法行為,案經審計部依據審計法第17條規定移送高檢署處理。審計部所採措施,完全係依法辦理,斷無所謂「雙重標準」,且各機關經費之支用,尚須經由行政院主計處核派之會(主)計人員依會計法暨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等有關規定,執行內部審核,倘若審計機關審核財務收支援引法令不當,內部審核人員亦可適時加以指正,迨無所謂任由審計人員做出不當指示之理。 三、 機要費與特別費兩者定義有別,除特別費經行政院特別規定外,均應取據結報。 依據行政院訂定「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 準表」規定,其用途有別,亦即: 機要費:凡各機關因應執行業務需要,並核定有案之機要費屬之。 特別費:凡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等人員因公務所需,並經核定有案之特別費屬之。 總統府之「國務機要」費,即屬上列之機要費;依據總統府單位預算所附「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所述,係供國家元首依據憲法規定行使職權,相關必要之費用,包括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犒賞及獎助、賓客接待與禮品致贈等。 至於特別費部分之報支,依據行政院規定,其報支仍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特別費半數為限。 故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首長特別費之開支時,首須檢視其檢具原始憑證結報部分,有無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至以領據列報者,則檢視其是否有逾越上述行政院規定半數之情形,此乃與國務機要費最大不同,亦即國務機要費並無所謂可以比照特別費規定可以半數條領之規定,其必須全數具備原始憑證迨無疑義,此由總統府秘書長民國86年3 月致本部函內稱:「基於機要費性質特殊,向例以領據結報,憑證由本府自行保管,另設專帳專戶管理⋯」及總統府秘書長於民國92年3月6日核定「總統府國務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總統府國務機要經費由會計處另設專帳,其原始憑證依會計法等相關法令由專人保管;涉及機密費部分,由總統秘書室指派專人比照辦理」等,足資證明國務機要費必須具備完整單據,並無例外,且非由審計機關可以擅自決定需要單據與否。
檢舉
原帖由 axu 於 2006-11-5 21:37 發表 深藍大大 本來說要三審定讞 現在阿扁說"只要"一審判有罪就下台 綠色選民會覺得阿扁很有氣魄哩
本版積分規則 發表回文 回覆並轉播 回覆後切換到最後一頁
29
主題
831
回文
1
粉絲
卡提諾狂新聞
卡提諾論壇 Ck101.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