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扁今天記者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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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P-BLUE 2006-11-5 21:32:48 發表於 人物訐譙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29 3764
DEEP-BLUE 發表於 2006-11-5 22:19
新 聞 稿
審計部
台北市中正區杭州北路1號         電話:23971366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發布,並透過網際網路同步發送。網址:http://www.audit.gov.tw
審計部澄清部分媒體報導審核總統府「國務機要」經費相關言論
審計部對邇來部分媒體報導審計部審核總統府「國務機要」經費,涉有雙重標準、審計人員專業能力不足,誤導府方依審計人員指示蒐集不相關發票報銷、特別費未依法審核等,類此以訛傳訛等不實言論,嚴重傷害國家審計制度公信及審計機關信譽,特澄清如次,以正視聽:
        一、 各機關報銷任何經費,均須取得適法單據,乃法令明定。

政府各機關支付款項,必須依法取得單據及說明案據內容,乃法令明定(會計法、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且該等法令均由行政院訂定,所謂依審計機關規定或審計人員指示辦理,均非事實,且嚴重違反常識,並有誤導之意圖。
        二、 審計機關審核國務機要經費,從無所謂雙重標準。
        (一)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經費,必須本於審計法賦予之審計職權,依照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從無亦無權自訂審核標準從事審核事務,故審核總統府之「國務機要」經費亦係依上列有關規定,以公平公正且適法之態度妥適處理,所謂審核採取「雙重標準」,實屬莫須有且為污蔑審計部之不實指控。
        (二)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所訂「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4點規定: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故本部依據民眾檢舉,派員赴總統府查核國務機要費之支用情形,確實發現有檢舉所稱李慧芬消費之統一發票,且買受人欄位之「總統府」字樣,亦係由總統府有關人員自行加蓋,嚴重違反有關法令規定,並疑有涉及不法行為,案經審計部依據審計法第17條規定移送高檢署處理。審計部所採措施,完全係依法辦理,斷無所謂「雙重標準」,且各機關經費之支用,尚須經由行政院主計處核派之會(主)計人員依會計法暨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等有關規定,執行內部審核,倘若審計機關審核財務收支援引法令不當,內部審核人員亦可適時加以指正,迨無所謂任由審計人員做出不當指示之理。
        三、 機要費與特別費兩者定義有別,除特別費經行政院特別規定外,均應取據結報。

依據行政院訂定「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 準表」規定,其用途有別,亦即:
機要費:凡各機關因應執行業務需要,並核定有案之機要費屬之。
特別費:凡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等人員因公務所需,並經核定有案之特別費屬之。
總統府之「國務機要」費,即屬上列之機要費;依據總統府單位預算所附「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所述,係供國家元首依據憲法規定行使職權,相關必要之費用,包括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犒賞及獎助、賓客接待與禮品致贈等。
至於特別費部分之報支,依據行政院規定,其報支仍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特別費半數為限。

故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首長特別費之開支時,首須檢視其檢具原始憑證結報部分,有無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至以領據列報者,則檢視其是否有逾越上述行政院規定半數之情形此乃與國務機要費最大不同亦即國務機要費並無所謂可以比照特別費規定可以半數條領之規定,其必須全數具備原始憑證迨無疑義,此由總統府秘書長民國86年3 月致本部函內稱:「基於機要費性質特殊,向例以領據結報,憑證由本府自行保管,另設專帳專戶管理⋯」及總統府秘書長於民國92年3月6日核定「總統府國務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總統府國務機要經費由會計處另設專帳,其原始憑證依會計法等相關法令由專人保管;涉及機密費部分,由總統秘書室指派專人比照辦理」等,足資證明國務機要費必須具備完整單據,並無例外,且非由審計機關可以擅自決定需要單據與否。


阿扁牽拖 混淆視聽的機要費 提供給大家參考
別讓阿扁騙了
applelai002 發表於 2006-11-5 22:30
至少他今天的談話已經承認兩件事情

1.作帳的問題: 他承認拿假發票去核銷

2.做偽證:  他承認南縣專案她們有說謊
              
至於作帳以及作偽證的動機  他認定自己不是貪污

並且 他說如果一審 是定"貪污"罪  他才要下台
如果是偽造文書...那不用下台

但是貪污如果以動機來論罪  
是不可行的  這絕對會變成  自由心證
一定要看證據說話

偽造文書部份  
他質疑審計部的核銷方式
隨時在變

但是  這種變化本來就是很正常的事情
因為查帳方式  總是會在每年查完後
會有一些檢討  以杜絕弊端
問題是  通過後  就不會去改變了

如果覺得不合理  在當初核銷就應該要提出來
就怕是自己亂核銷  從沒給查過  所以才會這樣

不能自己犯法  才再說法律不好

所以..他要脫罪是很難的

貪污的認定  是她可以避掉的

我不認為  一定要入私人帳戶  才構成貪污

要是我領錢  不開戶  放自己的枕頭下  就是不貪污了嗎?

應該要反證  他提出證據  去說明他真的有拿去給誰  才能被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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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之以情  在法律上依然站不住腳
ㄛ輪 發表於 2006-11-5 22:36
大大說的好...
要混蛋阿扁下臺...
一定要讓他下台並接受司法制裁...
dn0911 發表於 2006-11-5 22:36
阿扁是講給綠民聽的
等到綠民心癢癢時
不是北上抗爭
就是南北各一國
(笨湖兄說的南台灣獨立啦)

阿扁總是喜歡使用言語謀體操弄
只是有部份的人沒智慧娘娘
哀~~~~~~真口憐
DEEP-BLUE 發表於 2006-11-5 22:48
阿扁就是這樣xxx
喜歡營造是別人刁難他的感覺
非但無助於釐清真相
反倒製造更大對立.......貝戈
                                  戈
axu 發表於 2006-11-5 22:52

回復 #15 DEEP-BLUE 的帖子

套一句扁媽說的:阮阿扁ㄚ,足可憐耶......

幹 我們的真的要好好的修憲 憲法把一個總統搞得那麼可憐 天天唱悲哀

難怪大國要強姦 小國要輪姦 操
無名 發表於 2006-11-6 00:22
快下台吧 ! 不要害了民進黨 ! 我對民進黨印象還不錯 , 希望你不要毀了他 .
arthur2004 發表於 2006-11-6 00:40
今天記者會的目的是為因應即將來臨的罷免案和下台聲浪
說明放棄幾百億的外交機密預算不用,叫他老婆搜集發票報銷國務機要費
連一百多塊的發票也拿去報這種感人的故事,足以列入開國以來驚天地泣鬼神的一位總統.
用來說服民進黨立委及其支持者,據相關即時報導,已有部份民進黨立委相信這種令人動容的事蹟.
linwenwoei 發表於 2006-11-6 00:44
原帖由 axu 於 2006-11-5 21:37 發表
深藍大大
本來說要三審定讞
現在阿扁說"只要"一審判有罪就下台
綠色選民會覺得阿扁很有氣魄哩


可是有人不是說涉案就要.......要不要下台我不知道...最起碼要開除黨籍吧...連停權都沒有...民進黨在幹麻阿...看人設標準喔!
克蘭提斯 發表於 2006-11-6 00:49
他就是要拖時間
不下台就是不下台
你們能耐阿扁何?
再加上他的蝦兵蟹將立委力挺他
完完全全都是拿這些個立委的前途去換來這個不要臉的人的一年半載任期
不值得啊~不值得啊
民進黨絕對也不能因為這個爛人而讓自己的命根子斷光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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