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前一陣子出了點狀況
我是後車碰撞前車 (雙方都是汽車)
事發當時前車駕駛並無不適症狀
警方有到場,交通隊現場有拍照,畫示意圖,沒有筆錄
原本雙方都同意支付前車維修費用即可 (口頭達成協議)
隔了幾天後,對方說他頸,腰椎受傷 (並有事發隔日下午的醫師證明)
想請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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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是休旅車款,我的是房車
房車撞到休旅車的後保桿(加裝白鐵的那種)完全沒有傷到板金的部份
是不是真的有可能讓對方頸,腰椎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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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所提的*事發隔日下午的醫師證明*假若要上法院,是否算有效證物
(甲種的証明好像是有一個人的圖在上面,對方的好像是一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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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鑑定是針對責任釐清做判斷,對於可能造成的人員損傷會不會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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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對方車輛維修費用我也尚未支付,但假使我付款後,對方不願意簽和解書對我會不會有日後其他的麻煩
麻煩一下各位大大,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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