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車 三歲的證人

xxx120414 發表於 2006-11-18 14:55:02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13 5197
人在做,天在看 ....

惡有惡報,善有善報,不是不報,時間未到~~

人…還是不要作壞事。         

(1)砂石車

在南部(某某地檢署)有位檢察官(姑且稱之為陳檢察官)接到一個案子,

一輛砂石車撞死一位女孩子(姑且稱之為林AA小姐)。根據警方現場鑑定結果,路面有輪胎來回輾壓的痕跡,懷疑是砂石車在撞倒林小姐之後,反覆來回地將其輾斃,導致她當場頭顱破裂,腦漿四溢。

(根據行情-撞死人是賠償30萬元;若沒死住院的話,醫藥費至少要付幾百萬;一旦變成植物人的話,千萬以上在所難免。你就知道為什麼砂石車在肇事之後,很想把人撞死了吧!)

檢察官隨即將砂石車駕駛跟老闆(姑且稱之為王XX老闆)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提起公訴,(故意殺人部分,證據尚未確實)並要王老闆與死者家屬就民事賠償部分提出和解。

王老闆財大氣粗,這種場面見得多了,手下的殺人車車隊不知輾斃過多少人,也不甚當作一回事,只丟給死者家屬一句話:『30萬要就拿去,多的話就沒有!』

家屬不甘業者草菅人命,含淚控訴。

就在司法程序進行當中,王老闆依然赴國外旅行渡假去,錢賺得夠多,生活品質還是得兼顧一下才行。

這次王老闆來到了夏威夷海灘,夏日炎炎,微微薰薰,正是小眠片刻的時機,他精挑細選了一顆椰子樹下,將大毛巾一舖,就爾甜甜入夢。

出國之後的沒幾天,台灣警方接到夏威夷警方的通知--『王XX在夏威夷身亡!』

死因是,當他在椰子樹下休憩時,一顆椰子以自由落體的狀態掉落, 以重力加速度擊中王老闆的腦袋,導致他當場頭顱破裂,腦漿四溢。又隔了數天,台灣方面收到夏威夷寄來的調查報告;

由於王老闆因案被告繫屬當中,警方乃將該調查報告轉交給陳檢察官。陳檢察官打開牛皮紙袋,發現裏邊有死亡證明書,以及照片數張 他一一拿出來加以檢視,當他看到了其中的一張照片,不由得一陣寒意從腳底涼到了頭頂,一張嘴合不攏來,就只照片抖動個不停。

祇見照片下方是王老闆的死狀,中間一顆椰子樹上,清清楚楚地刻著幾個大字 --:『林AA到此一遊!』



(2)三歲的證人

吳姓男子英俊、瀟灑,可惜窮光蛋,認識了蔡姓女子,肥胖、貌醜,然而錢很多,吳男為了減少奮鬥30年,便下嫁給蔡女為夫。

婚後沒多久,吳男又結識江女,江女不但面貌皎好,身材誘人,更難得的是她跟自己一般般的窮,兩人愈發同病相憐起來而感情日增。江女不堪長期當第三者,一再要求吳男與蔡妻離婚。

吳男亟思人財兩得,幫蔡妻投保巨額保險金之後,便將妻子殺害,欲繼承妻子遺產及詐領保險金後,與江女雙宿雙飛。

可惜他年輕識淺,做案手法也極為欠缺經驗,馬上被警方突破心防,宣告偵破。檢察官依照故意殺人將之提起公訴,求處死刑。

其時正當李登輝當選第一任民選總統,盛傳將有大赦天下之舉,吳男眼見死刑即將定讞,於是以自己為原告,以江女為被告,自訴江女殺害其妻。 意欲在拖延時間,以免在大赦之前便飲彈身亡。

自訴案由某地方法院一位年輕女法官(姑且稱之為簡法官)承審,女法官非常認真辦案,人命關天,絕不放過任何可能的證據。 開庭時,簡法官傳喚吳男與蔡女所生B子出庭作證, B子當時年僅三歲,而案發當年亦不過八個月大。

法官問B子:『小朋友,你知不知道是誰殺了****媽?』

B子:『我知道啊,是我爸爸殺了我媽媽。』

旁聽席上一陣笑聲,心想一定是小孩的舅舅阿姨、外公外婆教他這麼說的。

法官再問:『小朋友,是不是有人教你這樣說?』

B子:『對啊,有人教我這樣子說。』

這下連法官也笑了,她接著又問:『是誰教你的呢?』

B子:『是我媽媽教我的。』

笑聲一下子全都不見了,法庭裡面的電燈開始一閃一閃了起來。

法官毛毛的問:『****媽不是死了嗎?妳媽媽怎麼教你?』

B子:『我媽媽就坐在我旁邊啊,她叫我這樣跟法官說的。』

法官:『嗯...那..我們今天..就..開庭到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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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Sadako 於 2009-1-29 07:14 編輯 ]

已有(13)人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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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thin 發表於 2006-11-18 18:29
阿彌陀佛.......:shutup2:
小小大大 發表於 2006-11-18 18:48
有寒毛束起的感覺...
好恐怖..謝謝大大分享
fadowac 發表於 2006-11-18 22:45
不會恐怖吧!!
這很好阿,畢竟陰間是有正義且是非分明清楚!!
不像陽間,有錢能使鬼吞沒,有錢黑的都可以變白的!!
人死後一切善惡都是要算總帳的!!
天地神明,明察秋毫!!
我推...
ltk0713 發表於 2006-11-18 23:11
嗯嗯!!!第一個人真是活該
看到砂石車還是閃遠點比較好
我們小車鬥不過他們!!!
jo6cl4 發表於 2006-11-19 19:52
別鬧了
先充實一下法律常識吧
別說案發時才8個月大
就算已經3歲(我想連20歲的人都記不住3歲時的記憶,無行為能力以及責任能力的人之證言,不可能被採納)
證詞也絕對不可能被採納的(人家說黑猩猩經過訓練,智力可達到人類大約5歲左右的程度,照你這邏輯,豈不是黑猩猩都可以當"證人",不禁讓我想到一則猴子開飛機的笑話)
再說找證人是起訴檢察官的權限,並不是法官該做的事,不要誤導大眾

再者,老闆應該只負連帶民事責任
除非能證明超時工作或其他相關情事
否則不應論以刑責(既然"罪疑唯輕"地只以業務過失致死論處而非故意殺人,為何在此處加重老闆的責任?)
香菇雞湯 發表於 2006-11-24 16:20
恩 樓上大大寫的很貼切
但我想故事就是故事吧
只是要告訴你
善惡終有報~~~~
簫中劍 發表於 2006-11-24 16:36
我不害怕
所以我近來看了:what:
as150143 發表於 2006-11-24 19:37
毛毛的@@"

2個都很可怕= ="
peggie90 發表於 2008-10-17 14:56
感覺蠻毛的欸,壞事真的不能做,會有報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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