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這準則並不是交通維持計畫的,主要是因為之前各縣市政府要求開發單位提報交通影響評估,大都沒有相關法律依據,例如台北市與台北縣大都依據停獎鼓勵要點,若申請停獎且停車位數超過150席,就要提送,該要點之母法為停車場法,另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也規定停車位超過150席之開發案,必須提具獨立交通影響評估,這是屬於行政命令,嚴格而言法令位階並不明顯。也因此內政部頒訂交通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給各縣市當作母法依循,各縣市再自行班訂作業辦法,目前台北縣、桃園縣、基隆市等等縣市均已頒布執行,以前若不申請停獎、不用都審,即使停車位數超過150席也不用送交評,現在此法公布後,只要停車位數與開發規模達到門檻都要送交評,而且把機車位數也必須乘以0.2計算,所以現在愈來愈嚴了。我是交通技師事務所,各位若有問題可詢問我,趙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