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證據證明是他撞騎士,但你也沒證據證明騎士撞他,何況騎士酒駕
干他什麼事?
台灣判決是這樣的:行人、機車跟汽車撞在一起,就算開車的沒錯,千錯萬錯,還是你的錯,錯就要賠人錢。
如果法官是以"情-理-法"順序來判的話,那麼要法律幹嘛?
應是由:法-理-情,超然客觀下做出判決。
只是台灣政治都能干預審判了,真的有超然客觀嗎?
台灣某部份的檢查官、法官一些邏輯上都有些問題
一些是因長年當檢調下來的心理的改變
一些是因檢查官不好考,有人考到四十歲還在考,終於被他考到時,他的心理已有不正當的現象
(一些負面情緒、長期的壓力、失敗的挫折)
是否能有某些機制:來評判該法官、檢查官是否能適其職,不適其職就接受心理治療、強制退休
(法官是終生職的)
叫羅先生去拜拜包公廟、民間的習俗-觀落陰看看,搞不好案情就會有180度的大轉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