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個法律小常識,請參考!(自身的保障)

ㄚ夜 發表於 2007-3-31 01:42:40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31 4905
binby 發表於 2007-5-2 00:45
兩個都挺實用的

日常生活都挺容易遇到的

感謝分享這個有用的常識喔
319068 發表於 2007-5-5 16:24
借出去的錢要不回來
還有被別人當成小偷
那種感覺都是蠻幹
謝謝你分享這兩種有用的常識
jacksonkey 發表於 2007-5-8 23:36
這個以前就有人討論過的~以下讓大家參考!
網路追追追/討債妙招 「保管條」陷債主於不義?
2001/04/04 00:00

 記者羅雨恆/台北報導

阿雄打開E-MAIL信箱,在許多廣告信中發現一封似乎很有用的文章,文章大意是說「借錢給人家時要寫保管條而不要寫借據,如此一來對方如果不還錢就可以告他侵占而不是詐欺,比較容易讓對方吃上官司」。阿雄看了以後如獲至寶,打算以後借錢給朋友時都改用保管條來維護自己權益。

天真的阿雄以為將借據改為保管條,就可以讓對方構成侵占罪,其實不然。

我國刑法採「真實發現主義」,也就是說無論法官或是檢察官,都必須將犯罪行為還原回真實情況後才可以據此定罪,以上述借錢的例子來看,借錢給他人時無論雙方簽的是借據還是保管條,那都只是形式,法官關心的只是兩造雙方當時的約定究竟如何,也就是甲將錢借給乙時,是否允許乙動用這筆錢。

如果甲將錢交給乙時,就約定乙只是負責保管錢而不能支用,而乙仍在未經甲的同意下動支這筆錢,那麼乙就是「易持有而所有」涉嫌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依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甲將錢交給乙時,就同意乙自行支用(即一般所稱的借錢),那麼乙就不可能構成侵占。

也就是說,如果你一開始就是將錢「借」給他人,那麼無論簽的是借據還是保管條,對方都不可能構成侵占。

那麼如果遇上對方借錢不還該怎麼辦,最好的方法還是循求法律途徑,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返還欠款;如果你確信對方根本壓根兒就不打算還錢,那麼對方就有可能涉嫌詐欺,你可以向警方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控告對方涉嫌詐欺。

以上資料來自網路追追追
大致上回答的還算清楚所以我直接轉貼了
問題是
該網站有些部分沒寫清楚
在此加以補充
如果單純只是借錢
而你以保管條之方式控告借錢的人侵佔或背信
你是很有可能觸犯刑法上的誣告罪
畢竟在借錢的當時原意就不是保管
以下判決供你參考
hsnuer 發表於 2007-5-9 01:13
樓上所言甚是...實務上,警察機關也不會受理..還有可能被警察揶揄一番,問說是哪位天才教的?僅供參考...
magicldy 發表於 2007-5-9 13:14

回復 #1 ㄚ夜 的帖子

很有用的資訊,
謝謝大大的分享,
自身權益不太重視的我,
今天長智慧了.
hykivy 發表於 2007-5-14 15:33
謝謝大大整理提醒
這些人不務正業就想騙
真是很可惡
大家多謹慎小心
joe7313 發表於 2007-8-22 22:31
感謝大大的經驗
分享..................
q0912997849 發表於 2007-8-23 09:47
謝謝分享很重要法律常識~以後會多多注意的
APDA 發表於 2007-8-23 14:13
但是有時候借錢世界給自己的好朋友
卻要那麼多手續的話
惠讓彼此的感情受到影響吧
多多少少會影響彼此的觀感
fu97 發表於 2007-8-26 11:02
之法守法是美各公民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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