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輝殺女友 更二審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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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滋亞浪 2007-5-10 18:28:37 發表於 觀點討論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27 3606
cdefgab0457 發表於 2007-5-10 20:37
說的好阿..!!!
這樣我也去殺個人...
反正又不會判死刑... ==
jo6cl4 發表於 2007-5-10 23:51
原帖由 cdefgab0457 於 2007-5-10 12:37 發表
說的好阿..!!!
這樣我也去殺個人...
反正又不會判死刑... ==



...

因為不用被判死刑就殺人??

不必這樣吧

畢竟還是要被關的

難道你身邊有個讓你恨到想殺死的人??
無言妹 發表於 2007-5-11 00:59
原帖由 jo6cl4 於 2007-5-10 23:51 發表



...

因為不殺人??
用被判死刑就
不必這樣吧

畢竟還是要被關的

難道你身邊有個讓你恨到想殺死的人??



cdefgab0457 大大應該只是打個比方而已吧~~

是說殺了人 卻沒被判死刑,

那這個社會根本無法保護一般善良的老百姓吧!!

反正 殺了人 沒被判死刑 大不了進去牢裡蹲個XX年 就可以假釋了 出來後又是一條活龍了~

唉~最近這一陣子 看到新聞上面的性侵害案件越來越多了

幾乎都是一而再 再而三的犯案 而受害人的年齡也越來越小...(比較好欺負??)

反正 被抓到了 也只要關個N個月~N年就又出來了....

繼續尋找下一個可憐目標....

(心裡有問題的人(會性侵別人的人) 關個幾年再出來 還是一樣有問題)

真希望也能讓那些性侵犯 體驗一下被人硬上的感覺 ~ 真是他XX的~~ :angel:
blueseaman 發表於 2007-5-11 10:21
這種人直接槍斃就好了吧
不要去想他對社會有什麼貢獻
不如去想把他留著對社會有什麼危害
監獄不是人滿為患了嗎?
csj125230 發表於 2007-5-11 10:29
有時難免如此
可能明知他可能有做壞事
但礙於法令等
還是讓他有得以喘氣的空間
情感面或許覺得他該死
但法官的認定還是最後的依據
就還是只能等著法官的認定了
畢竟還是有法律可以依循
再怎樣的個人情緒  還是不能凌駕於法條之上
只是他這個人    個人認為的確滿危險的:angry1:
許冠宇 發表於 2007-5-11 10:52
我說嘛,法律是保護壞人和懂的鑽法律漏洞的人.
所以殺了人,不想被判死刑,自首是最好的辦法.
反正我們台灣的無期徒刑又不會關一輩子,二十年後又是一條好漢.
循規蹈矩的老實人自求多福吧.
chun011980 發表於 2007-5-11 10:58
原帖由 囧rzlll 於 2007-5-10 19:02 發表
殺人償命阿
殺了人不管有沒有自首都是殺人吧
判無期算輕了吧
要就判死刑吧
又不是誤殺= =
如果殺人不用償命
那我也來殺人好了
殺人之後再去自首就好了阿
不是嗎?


我同意...殺人就該償命(誤殺會正當防衛另當別論)

不然我們繳的稅都是在養這種敗類!!:angel:
SHCK 發表於 2007-5-11 13:18
你知道自首的要件是什麼嗎~什麼樣才叫做自首
自首就是檢警雙方都還不知道嫌疑犯是誰
而自己去投案才成立自首的要件
如果警方已經掌握情資,只是還未抓到人
自己跑去投案的話那也不算是自首
在法院認定是這樣子的!

檢方求處死刑當然會有檢方的認定,還有檢察官個人的心政跟立場
我是認為沒有要陷法官於不義的感覺
通常檢察官起訴時.都會求處比較重的刑度
法官還會在依被告犯罪後的態度,犯案的動機...等等的
再來量刑,應該比較少看到法官判決出來的結果比檢察官提出的刑度輕吧
米滋亞浪 發表於 2007-5-11 13:28
自首是自首,投案是投案啊,這我知道啊
且你說自己去投案才成立自首要件我就聽不太懂了
即然是投案就是投案啊,投案怎麼會是成立自首要件呢

我想你應該是要這樣表答,在還未有他人知犯罪者犯罪之時,該犯罪者自行前往司法機關陳述自身犯罪情事,這才成立自首要件吧

我只是這樣想啦,張志輝用的方式雖婊,但方式還是符合自首的要件,我不相信檢察官不懂,所以我才認為檢察官有故意要將自首認定的責任交由法官去擔.

發球權在檢察官手上,法官能不硬接嗎
SHCK 發表於 2007-5-11 14:03
是的~自首就是你說的那意思!
量刑的輕重當然是由三位法官去審判的.並沒有誰要去擔的問題...
只要成立自首要件當然要減輕其刑
雖然張志輝是自己去自首的(檢察官當然也知道),但檢察官認為他惡行重大
所以還是求處重刑.也代表檢察官對這件案件的看法.並不是發球權在檢察官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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