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特別費是實質補貼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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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ISBEST 2007-8-15 01:40:46 發表於 觀點討論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42 4742
faska 發表於 2007-8-16 09:22

回復 #29 strawbjam 的帖子

幾千萬@@?難道是特別費沒用完累積的?
如果是沒用完的額度,那是不是要全數繳回?如果沒繳回???那。。。。
sk149r 發表於 2007-8-16 09:25
原帖由 strawbjam 於 2007-8-16 08:46 發表



之前有調查出有幾千萬匯到周美青的帳戶~幾千萬就太驚人了
可以告訴我,這幾千萬的由來嗎?


我幹嘛要先告訴你
你還沒答我的問題咧 國務機要費拿去買內褲 拿去買鑽戒
換你先答我
tkboxlee 發表於 2007-8-16 09:28
那是機密....
所以不能告訴你.....
你在問下去他就昏倒給你看..
sk149r 發表於 2007-8-16 09:31
原帖由 faska 於 2007-8-16 09:22 發表
幾千萬@@?難道是特別費沒用完累積的?
如果是沒用完的額度,那是不是要全數繳回?如果沒繳回???那。。。。

人云亦云....
自己不做查證還出來亂什麼東西阿 F兄
規定有說要繳回嗎
u746937 發表於 2007-8-16 09:34
原帖由 god2001 於 2007-8-15 05:15 發表
開板的朋友應該先了解一下
首長特支費的規定
以實質補貼形容並不為過
行政首長天天有很多公益、婚喪、視察
那些加菜金、慰問、紅包
以行政首長的薪水根本負擔不了
這費用本來就是行政首長的私人權限
依法 ...


抱歉引用大哥您的文章....
這位網友說的很正確...公家單位的特別費與一般民間機構的公關費性質是相關接近...
試想今天你是單位主管或是部門經理(計劃負責人)總會有應酬吧~~那試問一下..費用誰出ㄚ
開版大大..你會從你的荷包裡拿出來做公司或是單位的公關支出嗎??
不要只會跟白癡政客們起舞...台灣這幾年真的被這群政客給搞死...可憐也可悲
WLIFE 發表於 2007-8-16 09:47
原帖由 strawbjam 於 2007-8-16 08:46 發表
之前有調查出有幾千萬匯到周美青的帳戶~幾千萬就太驚人了.可以告訴我,這幾千萬的由來嗎?

妳自己先製造的消息.
還要人家告訴妳幾千萬的由來?
妳說話可以有點邏輯行嗎?
建議妳草莓醬別在繼續吃下去了!
會越來越缺乏理性的!
sk149r 發表於 2007-8-16 10:02
原帖由 WLIFE 於 2007-8-16 09:47 發表

妳自己先製造的消息.
還要人家告訴妳幾千萬的由來?
妳說話可以有點邏輯行嗎?
建議妳草莓醬別在繼續吃下去了!
會越來越缺乏理性的!


算了啦 黃蜂大
其實我每次看到他的謬論  心理都有一種聲音勸自己不要跟果醬一般見識
偏偏今天心情比較差 就回了他的文....明知道是對牛彈琴
果醬他的說的東西 我相信各位先進已經兔曹過她很多次
不過他就是可以一直一直拿出來講
彷彿自己很無知 沒人跟他講過一樣

[ 本帖最後由 sk149r 於 2007-8-16 10:04 編輯 ]
god2001 發表於 2007-8-16 10:08
原帖由 strawbjam 於 2007-8-16 08:00 發表
我真的糊塗囉
特別費到底是不是公款啦 ?
若是老闆額外給我100元交待買飲料給大家喝
剩下的公款我要不要還給老闆~照道理我都會歸還的阿
政治阿政治~不要教壞我們的思想好嗎


馬英九任內捐了6307萬元
是他領到特別費1530萬元的四倍
他捐的錢做的公益為何不是特別費所支出

你的例子舉錯了
實際上舉例應該是~
老闆拿一百塊給你買飲料請大家喝
你卻自掏腰包買了400多
老闆給你的一百還在口袋
因為你用自己五百塊錢去買
週遭的人一值在罵老闆給你買飲料的錢竟然還在你口袋沒還老闆
你不覺得這種人很白木嗎?
leons103 發表於 2007-8-16 10:18
原帖由 god2001 於 2007-8-16 10:08 發表
馬英九任內捐了6307萬元
是他領到特別費1530萬元的四倍
他捐的錢做的公益為何不是特別費所支出
你的例子舉錯了
實際上舉例應該是~
老闆拿一百塊給你買飲料請大家喝
你卻自掏腰包買了400多
老闆給你 ...

因為會計(侯寬仁) 不知道是''初級會計''還是''中級會計''沒學好,
竟然把飲料錢算成只有400多萬?

活該被老闆(蔡守訓)打耳光~~~還教訓說:這(會計)幹啥滴? 有沒有畢業阿?

[ 本帖最後由 leons103 於 2007-8-16 10:19 編輯 ]
jny0000 發表於 2007-8-16 11:13

回復 #40 leons103 的帖子

提醒一下大大...
檢察官與法官並列為司法官,受同等身分地位的保障.不是老闆與屬下的關係..只是職務上的角色不一樣.
不過之前我提到的檢察官與法官都是終身制...我查了一 下...
行政院在2006/11/16會審議通過,草案並訂定評鑑及淘汰法官的機制.
大概是拜藍綠對抗所致....鐵飯碗現在也要破了...可喜?可悲?

未來法官不再受到「終身保障」,如有下列情事,就會被移送評鑑,是否應予免職:一、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顯然重大違誤者;二、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或怠於執行職務,情節重大者;三、現職法官參政,或不當兼職,或違反守密義務規定,情節重大者;四、違反法官守則,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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