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T會關心是正常的也是應該的,美國是重視人權的國家,況且又是白人,所以也沒什麼好提的
只是我對檢察官未申請羈押涉嫌的美國男子,我就不信是沒受到美方及上級的壓力
雖說其菲律賓女友攬下一切,但殺人現場是在美國男的住處非菲女的住處
疑點重重:
1.凶殺現場在美國男住處
2.12日殺人14日才將屍體運出,有二至三天時間屍體都在美國男家中(夏天屍臭味會聞不到)
3.一女子有能力獨自殺人藏屍及棄屍,美國男都不知道
4.身為屋主女友的兇嫌,會冷靜到完全不告知身為男友的美國男
雖然無直接證據顯示美國男有涉案,但這些很基本不可思議的疑點,不能成就檢察官申請羈押的理由嗎?
搞軌案的李泰安無直接證據只靠揣測都被檢察官申請羈押數次未獲准.
而那美國男這個直接關係人卻連申請都沒有.
難道他的不在場證明有那麼的深具說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