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包養」開玩笑 警方函送窮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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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renfiy 2007-12-24 00:55:58 發表於 觀點討論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55 5704
更新日期:2007/12/23 14:07 林秉儀
[size=122%]
大學生沒錢拍電影,在部落格突發奇想寫下「誰是有錢人,來包養我」,雖然有註明「我是開玩笑的」,這名大學生還是被警察函送!函送理由是說,在網路上寫包養還觸及金錢,有暗示性交易;雖然檢察官最後不起訴,不過,大學生寫部落格被移送,已經永久留下記錄了!

寫部落格,你敢再寫「包養」2個字,小心被當成網路援交,警察伯伯會把你函送喔!蔡同學:「我們只是在突顯困境,然後警察他們一直要針對『包養』這2個字來函送,我有註明開玩笑,這樣也不行。」 蔡同學說自己很無奈!他為了拍電影,在這篇部落格抒發沒錢心情,警察辦案,電腦輸入關鍵字「包養」,2個月後找上他!蔡同學:「如果是警察到我的部落格留言說,我要包養你,然後我說好,然後我被抓到,我真的沒話說,可是我沒有這個動機啊!」
最後檢察官認定不起訴處分,不過20歲的青春污點,已經紀錄在刑案資訊系統裡,這事情有這麼嚴重嗎?警方這麼解釋。刑事局預防科組長韋愛梅:「只要是在網路上有散佈傳佈,足以性交易暗示的可能性,在法律上就是不容許,網路上有包養還有金錢,怎麼可能認為是開玩笑呢。」
國民黨立委林郁方:「我知道啦,警察有業績的壓力啦。」
也沒想到的是這篇包養文章,立刻爆紅,有網友調侃蔡同學被警察抓到囉,也有人批評警察有沒事找事做,還引來立委、藝人聲援,這下網友才知道「包養」這2個字在網路上是禁忌!不能亂寫喔!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1223/8/qftg.html


靠么喔!? 網路上開玩笑被抓? 警察還真的是沒事找事! 就算有業績壓力也不能耍白痴吧!? 如果這樣都會被抓, 大聲公裡面所討論的內容不都是違法的了? 哪天警察來抓我說我毀謗國家元首, 製造社會混亂, 隨便都可以安罪名了..= =


[ 本帖最後由 darrenfiy 於 2007-12-23 08:57 編輯 ]

已有(55)人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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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之隼 發表於 2007-12-24 02:18
這種有什麼好開玩笑的,公開寫這種東西就違法了,註明開玩笑有個屁用,自已不好好反省一下,還有臉找立委來開記者會。

[ 本帖最後由 金之隼 於 2007-12-24 02:22 編輯 ]
米滋亞浪 發表於 2007-12-24 02:27
這根本就是無聊
矯枉過正
送一件會被打槍的案件,就為了在績效有加一筆
這根本就是踏著別人的屍體往上爬
沒良心的行為
所以算算看警方送出多少這種不該移送的案子
有多少無心的人被害留下無法抹滅的污點
openpowder 發表於 2007-12-24 02:43
不知道警察有沒有這樣的紀錄~~~
"每年移送案件 vs 被起訴(判刑)定讞"的比較表.......??

阿不然不知道哪天,會把路上妹妹因為穿著低腰牛仔褲...偏偏又灣腰檢地上的東西~~

警察先生會說 : 嘿~~嘿~~嘿~~,抓到了~~~
小姐,你穿這樣已經算妨害風化~~且~~違反善良風俗了,就這樣子~~被抓走

因為有移送紀錄,因而~~~有案底~!!

怪~~~~~:emo 009:
foung 發表於 2007-12-24 02:53
只能說衰了那位大學生
一輩子就留下了個案底
只因為一個業績壓力
就這樣讓人留下汙點
感覺很xxx...根本是有牌照的流氓
之前學校山下才有警察夜底為了拼業績
躲起來偷抓騎車未待轉趕時間上課的學生
要嘛路上一堆飆車族怎不去抓...
sunmuel 發表於 2007-12-24 03:28
操他媽的爛警察,
小弟地方上個月台灣銀行被搶,不知道警察抓到沒
據悉還沒抓到

幹! 警察都是拿小民開刀,不敢去辦大案子
媽的,去抓個民代關說包工程的案件呀
媽的,去抓黑道索保護費的不合理收費呀
媽的,去抓地下錢莊呀,
幹~ 不要幾個月才一件以上事情破案,登上新聞就洋洋自滿
幹~ 警察你他媽的沒有正義感,就不要幹警察

以上只針對"公務員心態的警察、警官",優秀、模範的警員、警官我依然尊敬。
周海威 發表於 2007-12-24 06:44
幹咧!
小老百姓就該死!
媽的,那些高官呢?
不抓大魚,專拿老百姓開刀!
看了實在好笑!
acerlcd 發表於 2007-12-24 07:29
標準的竊鉤者誅                                          
軟土深掘,                          
社會上大惡反而沒啥事,反正也沒人碰,小違規反而被擴大解釋。
那鍋葉素非、孫道存不知道現在是怎樣。
odoboy 發表於 2007-12-24 08:27
肇事者是喜憨兒,
吃飽沒事開這麼無聊的玩笑,
被抓也好,這樣大家就會了解到,
網路言論也必須負起責任的。
sunny631 發表於 2007-12-24 08:30
既然法令有明文規定散布這種言論屬違法,那當然是不可做,不過如果真像這位同學講的,他在網頁上確實註明純屬開玩笑,那就不應矯枉過正,所以這個案件的關鍵點在於該學生有無在上頭標明"純屬開玩笑"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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