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內:
首要條件:確定對方不會來逛卡提諾論壇,或者從任何地方以任何方法得知此討論串的任何訊息
0.原諒你女朋友,好好照顧她
1.保存證據:
驗傷報告、精子、攝錄影機
2.找當天在場的人談事件發生過程,誘騙懇談甚至恐嚇都可以,看對象而定(切記準備錄音筆)
3.告他,並讓他週遭的親朋好友都「間接」知道他被人告強姦罪,而且即便沒有確切物證,也有很多人證與不利方向。他女朋友可以直接跟講啦。
4.再怎樣都要告
法律之外:
首要條件:確定對方不會來逛卡提諾論壇,或者從任何地方以任何方法得知此討論串的任何訊息
0.原諒你女朋友,好好照顧她。
1.找一票可以信任的人,或用本事件遊說,用錢收買也可,只要願意和你配合演戲。一批製造不在場證明,不要太假,否則完蛋。一批和你進行以下任務。
2.用大誘因臨時把他約來,這個誘因必須讓他不願意對他人提起他這次的行程,例如有漂亮女生要聯誼。可用循序漸進的劇本方式;例如先給他看一群女生的照片,指著某位說這是你在哪邊認識的正妹,正在追,而且快成功了,而這照片中又須有另外A女是他所喜歡的類型,讓他動心,偶爾在他面前裝著和正妹講電話,神秘兮兮的。等到他開始對A女友興趣,哪天他本來要和女友出去玩前夕,突然跟他講,這些正妹群答應要聯誼了。他為了赴約,一定會編個理由騙女友,騙其他知道他有女友的朋友。(為了讓他能順利赴約,記得找某人穩住他女友,例如找他女友的姊妹滔,約出來玩,總之女方不無聊就不會纏著男方)
3.灌醉那個男生,或是畜生(如果你有藥那更好,但這個藥是不能被檢驗出來的)
4.避開攝影機,在人前則低調就好,最好選擇一堆陌生人都在喝酒的場所(很少有人會記得男生扶著男生說著酒話離開)
5.成功灌醉他並離開後,就隨你高興,個人主張找狗上他,並且拍照攝影,當然他醉的程度要掌握好,讓他反抗不能是必然,但也不能讓他完全沒印象,否則搞不好他只當作了一場春夢,那就沒效果了。(但是要記得除你之外,每個人都要離開,並且最好確認每個人都回家,他們家人也知道他們回家後再開始,否則被起訴就是加重強姦罪)
6.如果被抓到,主張當天你也喝得醉醺醺,人事不知,依稀記得大家一起到某某地續攤,起鬨之下,他把褲子脫了在鬧,只記得大家哈哈大笑,好不開心,最後大家都走啦,可能他最後褲子忘記穿上就不勝酒力睡著了吧,但至於為何一隻路過的狗會對他的菊花感興趣,就不清楚了。
7.如果上述說法無法開脫,請示法官狗的性器並非我的性器,而狗為一完整生命體,可否稱為「異物」?而合乎刑法第十條的要件?( 抓狗上他之後記得洗手,別留下證據 )又狗不請而來, 而我就算有看到狗在上他,對我來說是不願意發生的事情,此發生違背我的本意,所以我不是「未必故意」,一定會努力的把狗拔出來的,何況我喝得爛醉如泥,沒有任何印象,雖然喝醉是我自己導致的,但是一隻狗跑來強姦男生,這事殊難預料,所以這並非「原因自由行為」,也不是「能注意而應注意」,不是「過失」,因此有刑法第十九條與第十二條的適用。我沒有罪。
8.如果法官不採信,還是判你罪,而且刑期還滿長的話,你就將那些照片公諸於世,讓他比陳冠希還慘,反正你的刑期添上這一筆也差不了多少,而這樣才能真正達到復仇的效果。如果有辦法,照相的時候就盡量讓狗擺陳冠希的姿勢,而畜生則模仿阿嬌或張柏芝。
9.如果你沒有被起訴,這事情他也沒有告你,過一段可以放心的時間後,找可以信任,並且會素描的朋友,把那些照片選幾張經典的素描起來,慢慢寄給他和知道他曾強姦過女生的朋友,大辣辣寫著:「這就是強姦我女友的人該償還的,這個畫面在我憤怒的腦海中不分日夜的,不知道燃燒過幾千幾萬遍,我很希望在他身上開個陰道,然後親D插他,但礙於我和他這輩子人類的科學成就,不太可能,殘念,而我也不想犯罪,所以在我腦海中菊花勉強湊合。至於曾幫助這個被狗壓在地上的傢伙的人,下輩子可能不會被強姦,但至少也會被襲胸強吻之類的。P.S:女生的話這輩子就會了」
去他媽的,老實說我想把那人的嘴唇和他菊花縫起來!
[ 本帖最後由 webber0623 於 2008-3-3 21:26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