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壓馬達開,電燈會變亮且閃

hyp2514 發表於 2008-4-16 09:25:45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20 11161
日前,家裡的自來水加壓馬達一動作
電燈就跟著閃
馬達停就沒事
後來,請水電師父把加壓馬達單獨用一個迴路,
可是變成電燈變暗,若開加壓馬達,電燈變亮且會閃,
水電師父量電壓,開電燈時約為103,開了加壓馬達變為約123,

因為公寓7樓(頂樓)是最近才買的,住沒幾天地下室的電表即換了,
所以也不知道是否是換電表的原因,水電師父說和電表沒關係,
他說可能是7樓到地下室的線路有問題,要換線,但不一定可以成功,
也許要拉明線(這樣很醜耶..嗚..)

請問各位高手真的是這樣嗎?
該怎麼辦
感謝

[ 本帖最後由 knikkids 於 2008-4-16 12:2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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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k 發表於 2008-4-16 21:13
這有可能是電線漏電.就是火線有一點點破皮和中性線或接地線一點點感應而開關沒跳.
要先用勾表量接地線對中性線和火線,看有沒有電位差.
如果有再用高阻計量各迴路包括電表前絕緣電阻.
如果換電表前沒有這種情形而換後才發生那當然是電表故障或沒施工好的機率比較大.
這還是要請專業一點的師傅來查比較好.
虫古月 發表於 2008-4-16 22:55
台灣電力公司:用戶陳情處理要點
第一條 為維護用戶合法權益,使用戶之建議或訴求適時獲得公平合理之解決與救濟,進而提昇服務水準,永保本公司優良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凡屬用戶陳情案件之處理,除本公司營業章則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處理。
第三條 凡用戶對本公司各項業務措施,服務態度,公共利益或其權益之維護表示其意見,陳述其願望,期能獲得參考採擇者謂之陳情。
第四條 陳情之種類可分為下列數種:
一、依陳情案件之來源方式分類可分為下列四種:

(1) 書面陳情 -- 用戶來函、傳真、信箱、輿論報導等。

(2) 口頭陳情 -- 用戶親洽、電話、現場查訪等。

(3) 民情反映 -- 各級民意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之反映事項。

(4) 電子信箱 -- 用戶電子郵件等。

 

二、依陳情案件之發生原因主要可分為下列三種:

(1)本公司原因。

1. 規章制度不合時宜。
2. 工程施設不適或設備不良各。
3. 項措施執行不當或不力。
4. 工作人員服務態度欠佳。
5. 本公司委託執行業務之單位,業務處理不當(如積點發包承包商、
 委託收費抄表之單位)。
6. 電費繳費單及代繳訖收據之漏送或遲延送交用戶。
7. 其他。
 

(2)用戶之原因:

1. 用戶本身之疏忽或對章則之誤解。
2. 用戶用電設備不良。
3. 用戶屋內線路事故影響波及本公司之停電事故。
4. 用戶違章用電引起線路壓降急遽變化事項。
5. 其他。
 

(3)其他原因:

1. 外來事故或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所引起之事故。
2. 由於第三者工程施設所引起之事故。
3. 其他。
 

三、依陳情案件之範圍可分為下列四種:

(1) 用戶各項用電疑難。

(2) 各單位對法令規章解釋之偏差。

(3) 用戶不平之申訴(抱怨)。

(4) 有關興革之建議。

第五條 關於用戶陳情事項凡首次與陳情人接洽或最先接收陳情案件之部門謂之用戶陳情受理部門(以下簡稱受理部門),受理部門依陳情方式區分,可分為下列七種:
一、用戶或各級民意、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來函 -- 主管收發之文書部門。

二、輿論報導 -- 主管蒐集報章輿論資訊之部門。

三、電話 -- 接聽該陳情電話之員工所屬部門。

四、用戶親洽 -- 接洽該陳情人,聽取其意見之部門。

五、現場查訪 -- 外勤工作或訪問用戶之員工所屬部門。

六、電子信箱 -- 主管電子郵件收發部門。

七、其他。

第六條 用戶陳情案件處理過程中居於中心地位負責分發、聯繫、催辦及諮議之部門謂之用戶陳情主辦部門(以下簡稱主辦部門)。

書面、口頭及民情反映案件之主辦部門在總管理處為業務處,在區營業處為業務組,其他單位則由各該主管指定之。

電子郵件陳情案件依本公司用戶意見電子信箱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第七條 就戶陳情案由,負有核辦、解決權責之業務主管部門,謂之用戶陳情處理部門(以下簡稱處理部門)。如受理部門得以解決之案件,則受理部門兼為處理部門。主辦部門得以解決之案件,主辦部門則兼為處理部門。

第八條
書面陳情案件之處理程序規定如下:(流程圖如附錄三)。

1. 文書部門接獲用戶陳情案件或用戶直接來函之案件依現行有關規定予以掛號後,加蓋「用戶陳情案件」戮記,送主管核判並由文書部門登記後逕送處理部門,另影送主辦部門。

2. 主辦部門收到文書部門用戶來函、傳真或不須經文書管理系統之輿論(剪報),依用戶陳情處理系統範圍(使用者手冊),鍵入基本資料及陳情要旨,加以列管。

3. 處理部門應對陳情案件之原委詳予調查,並依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處理,並視情形以公文、電子公文或E-mail等其他方式答復用戶,但陳情案件載明代理人或聯絡人時,處理機關得逕向代理人或聯絡人答復。處理案件經解決後,應送還主辦部門,核定後鍵入處理結果,並將簽辦稿影本併原件影本合訂成專卷歸檔。

4. 前項陳情案件係數人共同具名且載明各陳情人聯絡方式而無代理人或聯絡人時,處理部門應逐一答復。但陳情人為十人以上共同具名者,處理部門得選定或指定為當事人者,逕為答復。

5. 主辦部門對於陳情案件之處理結果應予審核,如認為陳情案件之內容涉及風紀或顯有處置不當者,必要時應簽註意見陳請主管核批,或交由所屬其他適當部門處理。

6. 陳情案件經處理部門處理後,陳情人如有不同意見再向其主辦部門陳情時,主辦部門應視案情內容,依權責逕予處理,或指示處理原則陳核單位主管後移送原處理部門處理,並由原處理部門以書面陳報該主辦部門。

7. 陳情案件圓滿解決後,應退還文書部門予以結案歸檔。

第九條
頭陳情案件之處理程序規定如下:(流程圖如附錄四)

1. 除需依章填單申請及當場可立即解決答覆用戶之簡單案件外,洽聽查訪部門登錄後應另填製「用戶陳情處理單」一式二聯(如附錄二,以下簡稱處理單),再將一、二聯送交主辦部門。

2. 主辦部門收到處理單一、二聯後,依用戶陳情處理系統使用者手冊鍵入基本資料及陳情要旨,第一聯送交主管該項業務之處理部門處理,第二聯留存追蹤聯繫,使陳情案件儘速解決。

3. 處理部門收到處理單第一聯後,應對陳情案件之原委詳予調查,妥適解決回覆用戶,並將處理結果填註於處理單第一聯送還主辦部門。

4. 主辦部門收到處理單第一聯後應對處理結果予以審核,如認為尚有疏漏未妥之處,應繼續協調處理部門處理,必要時應簽註意見陳請主管核批。

5. 如主辦部門認為該案已圓滿解決,則在第一聯上蓋章後鍵入處理結果送還洽聽查訪部門備查,並將第一聯影本併第二聯歸檔。

第十條
電子郵件陳情案件之處理程序依本公司用戶意見電子信箱處理流程辦理(處理流程如附錄五)第二節處理時效

第十一條
各部門對於書面及口頭陳情案件應於接獲分文次日起七個工作天內妥為處理並回覆陳情人,應爭取時效,儘速處理,不得藉故拖延。倘案情複雜,無法於時限(七天)內辦妥者,應先通知陳情人及主辦部門。電子郵件陳情案件處理時效由處理部門依據本公司用戶意見電子信箱處理作業規定(處理作業如附錄六)辦理。

第十二條
書面及口頭陳情應以「案」為單元,由主辦部門實施全程時效管制,以「依限辦結」與「逾限辦結」為計算標準,在規定處理時限內辦結者列為「依限辦結」,超過規定處理時限辦結者列為「逾限辦結」。如有延宕情事,主辦部門應負責稽催(稽催單如附錄七),其各類別處理時限如下:用電申請、抄表收費、服務態度、其他:二十五天供電品質、線路遷移、求償、興革建議、法令規章疑義、違章用電:三十天電子郵件陳情案件之稽催依本公司用戶意見電子郵件資訊系統相關作業方式辦理。主辦辦門(業務處)案件辦結計算標準及各類別「處理時限」與「書面及口頭」同。

第十三條
處理陳情案件應以案件實質妥處為解除管制條件,辦理過程有會商、請釋(示)等機關公文往返或其他先行函復陳情人之公文,均應另以他號方式處理(發文件按一般公文創號或原件附號處理,收文件則以原件附號或另編一般公文收文號處理),不得以原文號銷號結案。第三節主辦部門之職責第十四條陳情案件之主辦部門應居於中心地位,主動負起下列各款之催辦、聯繫及複核之責。

1. 依陳情案件之性質及內容分送處理部門處理,並予追蹤,遇有積壓案件應分析原因採取有效措施,俾使陳情案件儘速解決。

2. 視需要主動協調處理部門促使陳情案件圓滿解決。

3. 就用戶權益立場,對陳情案件之處理結果予以審核,除注意其處理時限外,並應就其實質處理是否妥適,隨時督導考核,並於年終列入考核或考績。

4. 整理用戶陳情案卷應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並定期將陳情案件數量及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加以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送各有關部門參辦,並隨時與總管理處主辦部門聯繫,提供工作心得及意見。

5. 各部門(人員)如有違反本要點各條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依有關規定予以懲處,對於處理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

第十五條 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單位應予以登記並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經陳請核批,不予移送處理外,受理人員不得將陳情案件擱置隱瞞。
1.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4.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第十六條 基於用戶要求,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予保密,並協調有關單位以密件方式妥善處理。
第十七條 受理部門連續收到同一案由之陳情案件,應予併案處理。
第十八條 緊急之用戶陳情案件,應先以口頭或電話連絡處理,再行補送書面資料。
第十九條 用戶口頭陳情案件,受理人員應以和藹誠懇之態度,與陳情人接談,電話受理時,應注意電話禮貌。
第廿條 受理用戶口頭陳情案件,如涉及專業技術者,應協調該項業務之主管單位向用戶說明,不得藉故推託不予受理。
第廿一條 用戶口頭陳情案件,如情節重大,影響深遠者,得述明原因請用戶以書面提出。
第廿二條 現場工作人員或訪問用戶時,應攜帶空白處理單,俾便填寫受理用戶陳情。
第廿三條 各部門應轉請受本公司委託執行業務人員(公司或機構),協助受理轉達用戶陳情。

第二節 處理部門應行注意事項
第廿四條 關於陳情案件,處理部門應針對問題癥結,研擬最適切之方法予以解決,必要時得約請陳情人,主辦部門或有關部門會商解決。
第廿五條 陳情案件如經查明係本公司之原因,應儘速改正,如該案件有損及陳情人之權益時,應予以合理補償。
第廿六條 與用戶面洽陳情案件時,如遇陳情人情緒不佳,言詞態度欠妥時,處理人員應予容忍,委婉解釋並避免衝突。
第廿七條 處理部門對書面及口頭案件如需函復用戶,發文前應會知主辦部門,並應將抄件送主辦部門收存。
電子郵件陳情案件之回覆作業依本公司用戶意見電子信箱處理作業規定及處理流程辦理。
第廿八條 處理部門應以簡要文字填寫處理單,函復時亦應文字簡明、肯定、親切、委婉說明。
第廿九條 凡用戶對本公司之章則、規定有積極性之建議,其可供採行者,應予採擇實施,
非本公司職權範圍內所能辦理者,應送請有關主管機關參考採擇。
第卅條 用戶對本公司政策或章則有欠明瞭而提出陳情時,處理部門應予適切闡釋或處理,並得視需要約請陳情人面談。
第卅一條 書面及口頭陳情案件如涉及公司業務個別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且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請託事項時,
原則上主辦部門於收件十日內應先行函復陳情人說明辦理情形,再檢附相關資料另依規定處理。電子郵件依用戶意見電子信箱作業規定辦理。

第四章 統計分析
第卅二條 各單位主辦部門應於每年每季結束後次月(元月、四月、七月、十月)十日前將統計分析口頭及書面「用戶陳情案件處理情形」(附錄八),並研提改進建議,分送各相關部門參考改進,另送總管理處主辦單位(業務處)留存。 電子郵件(e-mail)由主辦部門(業務處)彙整並統計各單位處理郵件執行績效,並按月陳報高階主管。
第卅三條 總管理處主辦部門彙集「用戶陳情案件處理情形」後,應予分析、研究,俾了解各單位對陳情案件之處理情形及用戶意見之要點,並送請上級供擬定政策之參考。
第卅四條 處理日數之計算規定如下:
一、口頭及書面案件:

1.處理日數之尾數時間不滿半日者,以半日計算;超過半日,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收文當日即已辦結發文之案件,以半日計算。

2.本公司內部各幕僚單位之間的會稿,會辦時間不得扣除:但與本公司以外單位會稿時,從送會之日起至退會收到之日止的時間,得以扣除。

3.扣除假日(係指依內政部發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與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發布「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等規定應放假之日)計算,依各類別處理期限辦結者列為「依限辦結」,超過各類別處理期限辦結者列為「逾限辦結」。

4.受理單位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經陳請核批,不予移送處理之案件,經於處理時限內登錄以供查考者,列為「依限辦結」。

5.未能在規定期限辦結者,雖經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展期,並將延長時限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仍應列「逾限辦結」。

二、電子郵件:
依用戶意見電子信箱作業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用戶陳情案件之檔案類別及保存期限:
一、用戶陳情案件保存期限:

1.用戶.陳情案件處理情形統計分析 -- 二年
2.一般陳情事項 -- 五年
3.用戶權益事項 -- 十年

二、歸檔類別:

1.用電申請
2.抄表收費
3.供電品質
4.線路遷移
5.求償
6.服務態度
7.興革建議
8.法令規章疑義
9.違章用電
10.其他

陳情程序表

資料來源:http://www.taipower.com.tw/
hyp2514 發表於 2008-4-17 09:03
請教beak
"用勾表量接地線對中性線和火線,看有沒有電位差."
是要量電燈的那個總開關嗎?
謝謝回答 !!
beak 發表於 2008-4-17 15:16
我的話會先量配電盤總開關一次側,如果這裡就有電位差就是電表或表後線路有問題.
如果沒有就表示配電盤總開關二次側有設備或線路有問題.
表後線路如果用高阻計量絕緣沒問題就可以向電力公司反映應該是電表有問題.
如果是家裡設備或線路有問題也是要用高阻計下去查是哪一回路.
前提是要先確定是不是漏電.量電位差就是查漏電的一種方法.
因為你形容的情況讓我想到是漏電...電燈回路漏到接地或中性線10V=103V
馬達換回路後加上原本電燈回路=113+10=123.
所以我是這樣判斷,但是現場怎樣還是要請專業水電去看比較好,
這不是一般家庭DIY...
hyp2514 發表於 2008-4-17 17:20
感謝beak!!

先前請一位水電師父量總開關,他說電壓不足(他是指針式的),
可能是換電表有問題,叫我找換電表師父,
量個電壓收我$500,
重點是還量不準...:(
我找了換電表師父,他說電壓有夠(他是電子式的),
要將馬達和電燈分開不同迴路就行了,
這樣我又花了$3000,
還是沒解決問題,感覺白花錢..

換電表師父說那就是你地下室到7樓的線有問題,要換,但不成功就需拉明線,
我怕又是沒解決問題,而且更慘是拉明線...

我對電不懂,我也不知道師父專業程度到哪,
但是你說的高阻計東東他為什麼沒量呢?他只拿一個電子式的設備量電壓,
是不是不夠專業?
我也想找另一間水電行問,但是翻開電話簿,那麼多水電行,
要怎麼找到專業的呢?如何問?
謝謝回答!!
wubai5240 發表於 2008-4-17 23:35
這位板有剛剛看了你所述的情形我有幾點建議
第一在未將迴路分開時你說當瑪達啟動時電燈會閃然後變暗那是因為壓降得問題當一個迴路中有越多得設備加入使用電壓得壓降會越明顯造成閃爍~所以將迴路分開是對的..
第二就是說迴路分開後有會有馬達開電壓就升高馬達關電壓就降低這樣這我絕得不太合理!怎說勒如果說他回路有分開得話除非說你家馬達容量很大運轉電流很大不然的話引響的機會很小(馬達啟動時會是運轉電流的3~6倍)
第三就是那個水電師傅改迴路的時候配線上有問題ㄊ可能沒有將馬達和電燈得迴路分得很清楚我個人感覺是迴路有並聯到才會馬達一開電壓就升高...
小弟我有幾項建議是你自己可以做試驗的
第一找出你家的配電箱然後然後將所有開關都關掉這樣得話家裡應該是無電狀態接下來將總開關打開也就是有三隔開關聯再一起那一格開關打開那是總開關,正常來說如果有將迴路完全分開得話此時有點得地方式各迴路得開關一次側得地方其他開關都先不要開指開總開關就好(如此動作是為了確認家裡所有的迴路都有各別開關保護和控制)
第二如果所以說總開關開得家裡還是沒電的話那正常因為各迴路開關還沒開,接下來迴路開關一個一個開不要一次全部開~! ....當開了第一個後妳在去找看看這迴路裡總共有哪些設備是使用這迴路得電源依此類推當全部開關通通打開後妳在判別說馬達跟電燈有沒分開不同迴路....
最後測量電壓得話最好在總開關的一次側來量如此才有辦法判別說這跟換電表有沒關係最後如果說你家馬達沒經過漏電斷路器得話請再馬達得金屬處接一條線來做接地如此可以避免觸電或是加裝漏電斷路器~!!!!!
wong.lee 發表於 2008-4-18 02:15
這個問題.請檢查中性線也就是白色線.在開關箱裡面有一個銅做的端子上最粗的那一條.是否螺絲未鎖緊造成接觸不良或是壓接端子位壓好所形成.單向三線式供電.中性線接觸不良.會造成火線兩端壓升或壓降(依照分壓定律得知).嚴重時會損壞電器產品.另外電錶基座中性線也要一併檢查.如果長期接觸不良.中性線靠近螺絲的絕緣皮會有變色劣化的現象.

[ 本帖最後由 wong.lee 於 2008-4-18 02:20 編輯 ]
beak 發表於 2008-4-18 02:58
版大說開燈時電壓103另一相123這樣電壓怎麼會夠.
另不開燈時量電壓一樣103或是別的數值嗎??
一般水電行不太會有高阻計,可能連怎麼量絕緣電阻都不知道.
應該要找專門申請及施工動力電表的工程公司.要問清楚如果問題沒解決頂多付個車馬費.
量絕緣電阻的目的就是要確認線路或設備有沒有問題.
而不是在那裏猜可能是這裡有問題或那裏有問題.
加壓馬達更換回路是有另外拉線嗎?不然換個回路而以最多加個開關要收3000元.
我教你如何DIY檢測:
準備一個電子式電表,關總開關後量一次側電壓(火線),再量一次側對中性線(地線),
再量一次側對接地線如果沒接地線就量箱體螺絲(儘量找接地好的地方),再量中性線對接地線.
正常數值順序應該是220.   (110   110)  ( 110   110)  (0)
如果有量到2邊電壓不一樣尤其是中性線對接地線數值不是0那就是漏電了.
開總開關後關個別的開關,開一個量一個量對中性線和接地,
最後所有開關打開後再量一次中性線對接地線.
如果電壓都正確就是別的問題
如果確定是一次側漏電要先確定是不是電表後線路有問題,到這裡就比較沒辦法DIY
乾脆就直接找台電說你的電壓有問題請他來看看.
RSII 發表於 2008-4-18 09:51
原帖由 hyp2514 於 2008-4-16 09:25 發表
水電師父量電壓,開電燈時約為103,開了加壓馬達變為約123,

感覺好像接錯線了!
開電燈時約為103,雖還算合理,但電壓降得有點太低,要先檢查總開關的水線(中性線)是不是接觸不良。
再看電燈是不是太耗電,才把整個電壓給拖下來了!

不知道你的加壓馬達是110V?還是220V的?
開了加壓馬達後,電壓變為約123,這就有問題了!
電壓已偏高,會把其他的電器/電燈給燒壞,所以電燈變亮且會閃,再閃下去可能就燒掉!
可能他不知怎麼接的,變成兩條火線相接,變成220V,
但因為馬達有接地,才讓220V的電壓得以降到123V。

建議你叫先前的水電師父接回原來的線路<---不該再收錢
再檢查總開關(配電盤)的水線(中性線)是否某條接觸不良。(每一條都要檢查)
只要電壓夠了!頂多就只是啟動加壓馬達時,電燈泡會閃一下!
如果是用省電燈泡,功率不大,搞不好就不會閃~~

[ 本帖最後由 RSII 於 2008-4-18 09:5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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