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n3210ku 於 2009-2-26 14:35 編輯
10# 小詠
這位大大 應該是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
84年6月28日施行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但是引用這個比較正確
內政部85年2月5日台內地字第8578394號函: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移轉,原所有權人於該建物僅有一專有部分者,於全部移轉時,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須隨同全部移轉;其有數專有部分者,或同一專有部分於部分移轉時,其移轉應有部分之多寡,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惟不得約定為零為全部。
附件是 案例與函釋
基本上 法條是84年才實施的 所以84年之前的房子 很多有機會是這樣 (ps. 為了這專業的問題 我還特地打了通電話 問我們家代書部長)
我問的問題是這樣
1.本來沒有土地的建物可以過戶嗎 ? 代書答:可以
2.那有人跟我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說 土地與建物必須一起移轉 ?! 代書答:沒錯
3.那之前 我們那個案例 松山高中對面 白色外觀12樓建物 沒有土地 只有建物 土地不是要賣的屋主名子的 那不是不能賣 ?!
還有永吉路 ㄧ堆公寓土地持份不足的怎摸辦(想到我菜鳥時代賣掉的房子~冒冷汗中 ~又要唸15年的歐咪斗福)
代書答: 地政機關在"移轉"前(請注意)會清查 其X某某要移轉之建物 其下有沒有土地 如果有則必須移轉 如果沒有就沒得移轉啦~
4.哦~那換句話說 反正建物有土地的就必須移轉 沒有土地的房子 還是可以賣摟?! 代書答:廢話~
ps.後來想到 我問的是廢話 該罵 唉~太久沒看建物謄本了~ 建物謄本上 就會載明坐落的土地有幾筆地號阿~
5.那某某 基隆路那個案子 有建物沒土地的那個 謄本上也有載明土地坐落 但是土地是別人的名子 他要賣 怎摸賣ㄚ 土地要不回來啦?
代書答: 阿~我剛剛不是說 是移轉前 地政會清查 其名下不動產 他本來就沒有 那就不用一定要弄到那個土地再移轉阿~
希望這樣問 對大家的理解有幫助 不足的地方 我再改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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