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有地契和房契嗎?

waselebaba 發表於 2009-2-15 16:10:11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13 4264
n3210ku 發表於 2009-2-26 14:27
本帖最後由 n3210ku 於 2009-2-26 14:35 編輯

10# 小詠
這位大大 應該是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
84年6月28日施行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但是引用這個比較正確
內政部85年2月5日台內地字第8578394號函: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移轉,原所有權人於該建物僅有一專有部分者,於全部移轉時,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須隨同全部移轉;其有數專有部分者,或同一專有部分於部分移轉時,其移轉應有部分之多寡,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惟不得約定為零為全部。
附件是 案例與函釋
基本上 法條是84年才實施的 所以84年之前的房子 很多有機會是這樣 (ps. 為了這專業的問題 我還特地打了通電話 問我們家代書部長)
我問的問題是這樣
1.本來沒有土地的建物可以過戶嗎 ? 代書答:可以
2.那有人跟我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說 土地與建物必須一起移轉 ?! 代書答:沒錯
3.那之前 我們那個案例 松山高中對面 白色外觀12樓建物 沒有土地 只有建物 土地不是要賣的屋主名子的 那不是不能賣 ?!
還有永吉路 ㄧ堆公寓土地持份不足的怎摸辦(想到我菜鳥時代賣掉的房子~冒冷汗中 ~又要唸15年的歐咪斗福)
代書答: 地政機關在"移轉"前(請注意)會清查 其X某某要移轉之建物 其下有沒有土地 如果有則必須移轉 如果沒有就沒得移轉啦~
4.哦~那換句話說 反正建物有土地的就必須移轉 沒有土地的房子 還是可以賣摟?! 代書答:廢話~
ps.後來想到 我問的是廢話 該罵 唉~太久沒看建物謄本了~ 建物謄本上 就會載明坐落的土地有幾筆地號阿~
5.那某某 基隆路那個案子 有建物沒土地的那個 謄本上也有載明土地坐落 但是土地是別人的名子 他要賣 怎摸賣ㄚ 土地要不回來啦?
代書答: 阿~我剛剛不是說 是移轉前 地政會清查 其名下不動產 他本來就沒有 那就不用一定要弄到那個土地再移轉阿~


希望這樣問 對大家的理解有幫助 不足的地方 我再改改

公寓大廈管理函釋.pdf

173.64 KB, 下載次數: 5

n3210ku 發表於 2009-2-26 14:40
本帖最後由 n3210ku 於 2009-2-26 14:47 編輯
2-2再來通常在一般的中古屋買賣,賣方必須要清償塗銷後才會過戶給買方,有經驗的代書通常會操作成~
買方的貸款核准後再把買賣雙方的程序(賣方清償 買方貸款 過戶)在這一天完成

n3210ku 發表於 2009-2-20 12:26

在2-2條裡 我用暸"必須" 是不對的 不慎錯誤造成誤解在此更正 應該用通常
小詠 發表於 2009-2-26 20:43
11樓的大大你好
你引用的解釋函令不太正確耶    因為內政部的解釋函令通常僅就個案做解釋
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規範的所有的公寓大廈
公佈後之區分所有建物移轉都必須依規定將專有部分連同應有部份移轉
而之前的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而成為例外

而這個這個內政部的函令解釋是在解釋
如果你同時移轉數個專有部份或者只將同一專有部分的一部份移轉出去
換句話說就是你同時出賣兩個以上公寓或者將一間公寓的一半持分賣出
那麼你的應有部份不一定要根據原有的移轉,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持分
但是不得為零,也就是說不可以不賣應有部份。

這只是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不足部份做解釋
而且引用這個解釋函來說明專有部分必須連同應有部分移轉
不覺得有點怪怪的嗎???
n3210ku 發表於 2009-2-27 13:04
13樓的大大你也好ㄚ
我們兩個,ㄧ個是從屁股看事情 ㄧ個是從頭看事情 我想是差不多的
不過好像都脫離的主題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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