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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用詞豈能不謹慎
文 / 黃育杉 【台灣法律網】
混蛋!笨蛋!你爛透了! 罵人的就這樣吃上官司
〔案例〕
某家公司的老闆,因為在辦公室當著眾多員工的面前罵一位主管是「混蛋、笨蛋、爛透了」,這名被罵的主管氣不過,控告老闆妨害名譽……。案經檢察官調查,認為辦公室是屬於「公共場所」(符合法律所謂的「公然」),老闆罵員工的行為,的確構成侮辱,因此將這名老闆起訴。
〔說明〕
其實,老闆罵員工所用的字眼,還不只這些,像是垃圾,白痴,你是豬等等,甚至是涉及他人祖宗八代的侮辱,或是語帶威脅等等,在法的價值裡是屬有「貶損他人」或「強令他人接受不當侮辱」的言語。
刑法第309條關於「公然侮辱罪」之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上所謂之公然,即行為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場合。侮辱,即語言之含義,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者而言,具體案例事實,符合上開要件者,即應成立刑法第三○九條之公然侮辱罪。(罵人!用詞豈能不謹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