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觀念好像都偏重於因為對方有重大過失或違反交通規則部分 就來認定整各案件
這樣單單只以對方人的部分來下結論有點太過主觀
要整體的來評斷案件的人.地.時....等等因素 所得出來結果才是比較客觀
所以社會上有些司法判決案件因對方違反交通規則自己無違規事實 反而自己需負責過失傷害與賠償責任
才會令人噴飯踏伐
舉例說 :A汽車沒違規等綠燈後直走,但是有看到B機車(或B行人)違規闖紅燈,有時間做避開措施可是就是不採煞車做避險動作,結果就B受傷.
這各案例A完全沒違反交通規則,但是卻有過失傷害的問題去判定究責的空間
所以看到一些不合理的判決有可能是執法者涉世未深不懂 但也有可能是明察秋毫勿罔勿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