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間獄實錄[170p](請多多回覆轉貼^^)

 
linft 發表於 2009-8-2 12:03:30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277 112255
linft 發表於 2009-8-3 12:12
本帖最後由 jackywu670408 於 2009-8-4 22:29 編輯

犬間獄實錄---7/31--犬間獄之犬--小吉送養(已經去新家了)[5p]   
                       

小吉在經過與死神的拔河之後
終於可以讓我刊登送養資訊了
以下為小吉的基本資料
---------
●暱稱:小吉
●性別:男生
●年齡:約4歲
●健康:已結紮、其他良好,體重不超過2公斤
●個性:標準吉娃娃特性,挑嘴、怕痛、警戒心高
●晶片:已植入


以下是我對小吉的介紹

吉娃娃的個性....沒養過的人大概無法體會
我也是第一次接觸吉娃娃才知道他們有多難搞
當他從屏東犬間獄被我們帶出來之後
是抱著試試看的心態救他
只因為他當初露出"不想死"的眼神
在經歷過數次的進出醫院與搶救之後
他果然展現出動物生命的韌性...
活下來了
而也開始露出品種動物的特性



小吉的聲帶...我懷疑已被割除
因為他沒有叫聲...
所以不會有吠叫擾人的問題
但也很容易因為太安靜而被忽略身體亮警訊的細節
所以想認養他的人必須是很有時間觀察牠生活的人
而不是每天忙進忙出到無法觀察到牠生活的忙碌人


他很挑食...非常的挑....目前吃的是皇家小型犬的乾糧
味道非常濃郁....
你想用健康點的乾糧餵牠的話..
牠會跟你搞絕食...
所以不用在這方面花太多心思...
只要給他最香的乾糧就對了


而他也很怕痛
牠有小型犬的先天體格遺傳問題
如...腿部關節容易因太劇烈的運動或動作而導致鬆脫
引起他的疼痛....
那時他會走起路來很僵硬...
不敢邁出太大的步伐..
也會因痛而不吃東西


這是無法杜絕的問題..
除非你開一次大手術...
將他的腿部關節動一次始之穩定的手術
但這費用你可自己斟酌..
沒有數萬大概花不起來...
但只要生活上多注意點..不要讓她有機會引起鬆脫而導致疼痛就不容易發生
(例如想"騎"別隻狗時候的動作就很容易引起....後腿要支撐全身重量是主因)
迷你品的狗...骨頭是很脆弱的....
說不定一個大型犬不小心的壓下去就可以讓牠骨折
必須非常小心


小吉的個性...
也是很標準吉娃娃...
吉娃娃的個性是很認主人
當她一但認定你是主人才會靠近你
不然只會跑給你追....不敢靠人太近
一但他認定你是主人
就會跟隨在你左右.....
對其他動物..如貓狗等...一律通盤接受
對貓也是如此
(我有一狗一貓...他都不排斥..也可以一起玩)

所以
在此
我開出認養條件
希望想認養的人能有自認能力的決心...
不僅因為他當初是受難犬...
也因為它的品種..我必須更為小心篩選他的認養人
條件如下:
---------------
1.年滿20歲
2.須簽署認養切結書(請參照此切結書內容
http://www.tart.idv.tw/recog.pdf)
3.酌收醫療及結紮費之半價--3000元(會將部分款項捐助私人狗場)
4.需有養狗經驗或願意吸收相關資訊(品種犬的特性與遺傳疾病等專業知識範圍)
5.以南部認養為優先....
6.願意不定期接受送養人探問
7.需有經濟穩定基礎者
8.尚在就學的學生不管是否已年滿20歲,都須由監護人(家長)簽署切結書,避免日後生活問題而導致狗狗去留兩難


有意認養的朋友
請先自行看過認養切結書..這是一份有法律效用的文件....
請不要輕看這份文件..而隨意簽署....
你可以先行與我約時間看狗....但我有權決定認養者...
而所開出酌收醫療費用...僅僅只是小吉醫療費用的半價而已
並未全部要求認養人負擔
雖然我們是義務的去做這些事情
但必須有能力才能繼續走的下去
一但做垮....就無法走後面的路..
所以也請想認養的朋友能夠體諒這個要求
而我們也會將認養人所負擔的部份醫療費在捐出部分轉捐愛心媽媽團體作為支持


我很囉唆...
但只要你條件優....誠意夠...
我絕對很阿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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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ft 發表於 2009-8-3 12:13
本帖最後由 linft 於 2009-8-3 13:10 編輯

犬間獄實錄---8/4日誌--將在8/5舉辦記者會之公告
                          
8/5禮拜六下午2點將招開記者會的主題

----------------------------------------
「爽到你,艱苦到我和動物」
不當繁殖買賣無法無天 動物健康不良問題嚴重
政府坐視不管 民間吐血抗議


「狗是你們買回去之後照顧不良才生病的」、「半價換狗」、「退狗還錢」或者「有問題,換隻新的給你」……,這些回應,是許多民眾在購買寵物後,若發現動物罹患先天遺傳性疾病,或是早已在繁殖場、寵物店內感染到疾病,卻在返家後才發病,再前往與繁殖買賣業者理論、交涉,或甚至透過種種管道協調後,千篇一律會得到的答案。然而動物是生命不是物品,許多飼主視動物如家人一般,當他們發現動物有殘缺或各種疾病,往往耗費心神、不計代價想要讓動物好好活下去。他們向繁殖買賣業理論的目的不是退錢、換狗,而是希望業者不要繼續製造無辜受苦的生命。

   台灣寵物繁殖買賣業炒作名貴品種賺錢,其關聯產業每年約達200至500億商機,但不當繁殖問題背後,造成許多社會問題,其後遺症卻要由全民負擔。如:種犬過度交配、生產,或近親交配,造成幼犬健康不良,或各式遺傳性疾病未做篩檢,造成有各種基因缺陷或遺傳性疾病的犬貓被大量繁殖,不僅寵物買賣糾紛叢生,犬隻也常因飼主不想或無力負擔醫藥費用而被任意丟棄。就算僥倖未被遺棄,其醫療照顧費用也是飼主的一大負擔。
    更甚者,許多被民眾退回的「問題狗」或業者認為「生育效益」不佳的種狗,以及退流行、賣不出去的狗,最後的下場幾乎都是由政府編列預算、全民買單,被撲殺了事。又由於虐待、遺棄動物只有行政罰,最高只能處罰1到5萬元,因此常發生品種熱潮退燒後,業者大量遺棄犬隻事件。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與犬髖關節狗友會(由近4000名飼主組成),將於8月5日下午2點召開記者會,由十位飼主代表,與十多隻患有先天遺傳性疾病各品種犬隻現身「怒吼」!呼籲民眾「台灣不當繁殖買賣無法無天,在政府沒有妥善規範管理,業者無心配合改善前,請民眾不要買狗」!


日期、時間:95年8月5日(星期六 )下午2點整


地點:台北市NGO會館「資料室」
http://tw.maps.yahoo.com/?ei=utf8&台北市青島東路8號立法院旁邊


**記者會上將有十位飼主代表及患病犬隻現身怒吼!**

----------------------------
這是明天在台北將招開的記者會
是有關於6/28公聽會後沒有實際結論所招開的記者會
記者會中將會公佈我們下一步實際行動...


想要參予旁聽的朋友可以自由前往
但請勿帶貓狗等動物前往
避免會場秩序過亂無法維持記者會的進行
linft 發表於 2009-8-3 12:14
本帖最後由 linft 於 2009-8-3 13:10 編輯

犬間獄實錄---8/4日誌--修改動保法
                        
明天將要招開記者會
會中的主題是針對寵物業者管理條例的缺失
而我這兩天都與虐貓事件的參予人士接觸頻繁...
無非我也是認為...
不管是業者..還是民眾....
所做的非人道行為皆屬虐待
我不僅只針對業者金錢至上的無道德行為鄙視
對於蓄意的虐待傷害我仍同感唾棄
整個動物保護法...幾乎等同虛設
沒有任何實質保護作用...
今天主管當局的動檢所若沒有備感輿論壓力
如此這般虐待事件...
難道真的可以重辦嗎????
事件本身雖然是人類行為導致..
但終究還是因為動保法的輕微罰則讓施虐之人不足以為懼
從民國88年設置動保法以來
有多少虐待事件發生..
又有多少虐待事件得到平反....
政府當局總是得等到慘無人道的事件發生才願意重視法令缺失
好比虐待兒童...家暴...等等諸如暴力行為的傷害
總是要等到悲劇發生才有機會獲得重視
而不是只推託在中國傳統家庭行為舉止的行為理由上
既然虐待兒童..家暴等事件..終於會被重視..
也終於受虐兒童與受虐婦女可以向警察求助了
那....動物..同伴動物是不是也可以呢~!!!!!


以往...受虐婦女到警局報案總是被吃案..
總是說清官難斷家務事...
總是說家醜不可外揚...算了吧...
現在呢....


這幾天虐貓事件不斷的出現在電視畫面中以及平面媒體
唯一讓我覺得哭笑不得的訊息
就是通報的資訊
竟然加上了警察局與消防局的110與119
我想有很多人都有經驗
當你發現虐待動物事件的時候
找警察...是吃閉門羹的對待
因為那不屬於警察的職權範圍...
除非遇到熱心的警察主動幫你處理..
否則你只會聽到他叫你去找別人....
更不會主動幫你轉告給相關單位
你就只能契而不捨的去尋找相關單位協助


更誇張但有相關事實可以顯示...
所謂警察...就是管區...
當你想要會同警察想去查緝的時候
(因為只有警察有權力請人出示身分證件來輔助動保員開罰單...動保員無權要求民眾出示證件)
往往要被查緝之人就會躲匿無蹤...
神通的很....
警察一來人就不見了...
這....問題在哪???
大家或警察主管可以自己探討一下....
所以我向來不會把向警察求助當作希望



所以...
你認為真的能夠找到援助嗎?
我的答案是NO.....
你只會遇到一堆沒有參加世足會的官員極力的猛踢皮球....
甚至你打電話給農委會..也沒有人可以告訴你可以找誰洽詢或協助
因為農委會或相關單位沒有專責這塊動物受虐或通報的單位


今天..
蕭美琴立委招開一個記者會
主題是----
尊重生命!
<動物受虐事件與動物保護法修正訴求> 記者會


蕭美琴立委將要在立法院提案修改動保法
但必須要先讓立委連署...
連署人數達到一定標準才能夠放到立法院的檯面上進行推動修法
萬一連署立委人數不夠...
此一提案便會流產....無法修法
我也在此呼籲立委們...
不管你是何政黨門派...
如果你是願意傾聽民意的政治立委..
請參予連署..順利推動動保法修法案的進行
不要把黨派的利益放在民意之前
請放下黨派立場..為民眾..為生命做一件有意義的事


好....寫到這裡...
我想說的是.........
雖然犬間獄事件的引發人物是業者
但..
在我的認知中..他也同屬虐待行為
今天如果運氣好..順利達到改革修法的努力
當這般業者做出不人道的商業行為下
他就犯了兩條罪行
一條是違反寵物業者管理條例的規範
一條是虐待動物的規範
他必須吃上兩條罰則的懲處....
如果其一是有刑責的...(就是必須被判刑的)
我想....我們才有可能讓業者及施虐之人受到警戒
不是靠他賺錢就沒事了
你必須善待動物...必須依照道德規範及標準...
否則我可以判定你行為已違反規範及觸犯刑責
這樣的重大刑責的前提下...
修法才有意義.....
懲處才有作用...
否則
仍是一條擺門面的動保法
而最現實的問題是...
當你真的看到受虐動物的時候..該怎麼辦呢....
該找誰呢...
請農委會好好的給大家一個答案吧.....
至少你也弄個999(救救狗)通報專線讓民眾能夠通報吧...
而且..
我也強力推動....公告之公定寵物不能只侷限是狗
只要是動物....
不管是狗.貓...寵物鼠..寵物貂...鳥...等等..
被人類恣意當作寵物的動物..
都該必須接受動物保護的福利界定中....
難道今天我到看有人虐待不是貓狗的動物就可以當作沒看見嗎!!!!
請相關官員們不要閉門造車..
不要自己定義動物的範圍...
有心作動物保護就不該自設門檻
那只不過是貽笑國際的法令而已..
linft 發表於 2009-8-3 12:15
本帖最後由 linft 於 2009-8-3 13:10 編輯

犬間獄實錄---8/4--我所草擬的動保缺失  
                 
---------------針對目前的動保法令....以下紅色文字為我的觀點及看法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15
歲尚未達到法定成年年齡,是否另以15歲為飼養基準該多加考量,15歲在生活自理、經濟能力等各方面都尚無法負擔的情況下,有能力成為飼主,頗有輕視飼主責任承擔的意味

建議將飼主年齡提升到法定成年年紀為基準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移交收容所方式的棄養,是否太過輕率的照單全收,養大型犬卻嫌棄食量大而帶之棄養的理由就很荒唐,或是生病了不想花費龐大醫療費而直接帶去棄養更是荒唐的飼主,無法讓飼主承擔身為飼主本就該有的責任認知,公立收容所不該變成爛養濫棄的最佳場所,該明文規定沒有重大情事理由下不得隨意帶至收容所棄養,或是沒有重大情節棄養必須簽署日後不得飼養的契約書等約束條文,讓想成為飼主的民眾在飼養前就必須深思熟慮才能飼養動物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虐待、傷害的定義並未明文細目指出,如何判定已達傷害虐待標準,不能只靠輿論,必須於法有據,例如故意或蓄意用物品物件傷害動物身體造成受傷,或引致殘疾,或毆打,或尖銳物品刺傷動物身體,或任何傷害動物身體的蓄意行為,或屠殺,或肢解,或摔打,或以非食物性物品餵食,或故意與其他動物爭鬥(如鬥雞或鬥狗等行為),或沒給予足夠的食物及水等基本生存要件..
等等諸如此類明文規定之虐待騷擾之定義行為


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10條可歸類在虐待行為定義內容之中


第十一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動物之醫療及手術,應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獸醫師施行。但因緊急狀況或基於科學應用之目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有獸醫師的經驗是被棄置極需重大醫療的動物在動物醫院門口,把責任丟給他人,你無法定義出第11條是針對誰而衍生出的法則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 () 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 () 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 () 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設置動物收容處所。其設置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各縣市所屬之收容機關必須對民眾宣導公立收容所的安樂死制度,不能矇混民眾讓民眾誤導已為公立收容所只是純為收容機構而沒有其他法令的輔助,藉由公立收容所對外宣導收容品質而必須進行的安樂死制度讓民眾加深責任制的照顧自家寵物,而不隨意輕言棄養

依照目前公立收容所的行為模式來分析,絕大部分的公立收容所都部會主動對棄養的民眾告知有安樂死制度,在大都市化的公立收容所尤見其甚
…..為了維護都市公立收容所的收容品質與數量,安樂死的數量通常都是鄉鎮的倍數之多…..但卻都沒善盡宣導及開導民眾的責任,讓民眾棄養行為非常顯而易見


第十八條
國民中學以下學校不得進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課程標準以外,足以使動物受傷害或死亡之教學訓練。
有任何基本課程必須輔助的飼養過程,事先都必須實施人道尊重生命課程,例如養蠶,過程重點不應該只是觀察變化,必須仰賴觀察過程培養學生的生命正確觀念,不能只是養一養然後就全部丟棄,違反尊重生命本質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必須明文規定繫狗繩,或放置外出籠等強制規定,而不是只是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等含糊字眼規定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
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訓練、動物科學應用等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動物保護檢查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
動保員沒有權限可要求出示身分證件的情況下,無法在第一時間監督及懲處違規情節事項,往往錯失良機,甚至讓投機份子謀巧

而民眾若非營業門市開放空間的違規情節,更是無法進行調查督察等職務,幾乎等同虛設,而民眾也無法直接向動保員求援重大情節的救援行動

而動保員的身分目前則是由各機關員工兼任,根本無法專職在保護動物及相關職務上的稽察與維護,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第二十八條
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經營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管理辦法規定應具備之條件及設施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者,廢止其許可。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者。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拒絕或妨礙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者。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者。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者。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方式宰殺動物者。

相同行為確有兩條罰則的規範,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
罰則界定含糊不清,混雜而無約制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一、運送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所定動物運送辦法規定之運送工具及方式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動物醫療及手術者。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具獸醫師資格非因緊急情況宰殺寵物者。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由獸醫師或未在獸醫師監督下宰殺動物者。
五、飼主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期限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者。
六、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宰殺動物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之動物。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之動物。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輸出經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
逕行沒入的條款太過寬鬆,並且都以人民福利為基準點,此為動物保護,強制沒入的藥典必須站在保護動物立場做沒入標準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之動物。….都已棄養了..何來逕行沒入的需求,真是一條廢話條文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輸出經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
公告指定禁止飼養輸入輸出之動物沒入之後的處置並沒有明文規定去向,若需銷毀也必須明文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太過寬鬆並且沒有明文細目的籠統規範所謂的騷擾虐待””傷害等情事,讓蓄意傷害虐待或惡劣生存空間的飼主或業者或民眾保持僥倖態度,更無法約束不道德行為的嚴重情節
需明文規定出蓄意傷害,虐待,屠殺等行為必須強制逕行沒入,才能稱之為保護
而限期改善的條文,根本是縱容,該把限期改善的條文刪除,直接進行沒入及懲處
linft 發表於 2009-8-3 12:15
本帖最後由 linft 於 2009-8-3 13:11 編輯

犬間獄實錄---8/4--我所建議的動物保護實施方向
                        
其他缺失須改善修法內容

  • 沒有受虐動物的通報窗口,或直撥電話通報(119之類的通報系統)民眾無法了解正確的受虐受理機關為何,通報警察也不會被受理,除非警察職務加上受理動物虐待業務範圍
       
       

  • 動保員沒有任何實質的權限可以執行公權力虛設的頭銜根本無濟於事,必須將動保員的職權定義範疇釐清,並且給予該有的權限與義務
       
       
  • 前的罰則因為無法約束人民的不道德行為引發許多重大蓄意虐待情事,在動保法的約束下,根本是緩不濟急,甚至毫無作用,毫無約束力及管制力蓄意傷害動物、虐待動物的行為已經偏差,若沒有及時有公權力的管制,未來難保施虐動物之人會轉移對象施虐人民,造成更多偏差甚至傷害民眾的行為發生,此種心理因素必須審慎考慮,除了5萬元的最高罰則的承擔之外,心理復健及必要的刑責才有可能遏止偏差行為的加重
       
       

  • 重大情節事項..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

    等重大行為導致動物致死或受虐傷害嚴重等情節,皆為蓄意故意行使的行為
    需加以刑責的懲處罰則才能遏止蓄意之心理偏差僥倖等不人道行為
    如行為確定之後,
        判處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刑期,且不能易科罰金
        或1年以上、 3年以下刑期,得易科罰金(一天900元台幣)

       
    判處刑期才能在犯罪紀錄上記錄此人的偏差行徑,日後也能將此犯案之人紀錄指紋等資料建檔,無非對日後傷害民眾行為的案件有協助偵查的方向
       
       

  • 民眾舉報系統該比照衛生署檢舉獎金制度鼓勵民眾檢舉非法或蓄意傷害動物等行徑,達到真正的保護作用,而重大罰則部分的最高25萬的標準也該比照衛生署修改後的最高上限100萬來達到遏止的作用
linft 發表於 2009-8-3 12:16
本帖最後由 linft 於 2009-8-3 13:31 編輯

犬間獄實錄---8/5--你雖不是立法委員,但你可以這麼做   
                     
為了要盡力推動修改動保法
我想
我們要讓一些有權力能夠進行協助修法的立委們了解民眾心聲
光靠一兩個立委在立法院內單打獨鬥勢必很辛苦
所以我想
身為人民頭家的朋友們
也應該有權力有義務告訴這一群立法委員們
我們的心聲與期盼
期盼訴求能夠被受重視
能夠順利的在立法院內以最快的速度推動並三讀通過修改法案
以下的網址是目前立法院內最新的第六屆第三會期各黨團委員會名單
http://www.bikhim.com/2005/chinese/internet/issues/date/6-3.htm


而各個委員的網站可詳見此網址
http://webhost.ly.gov.tw/webhost.jsp


各位朋友可以前往各個當下入選各黨團委員的網站去陳情或訴求
請委員能夠以生命為前提,以人民心聲為考量,以維護導正社會風氣為目的
讓動保法修法提案能夠在最短時間內順利完成動保法修法的連署及推動修改

不要輕易的讓政府弊端掩蓋立法院內的漫罵
而輕忽民眾訴求與心聲


立法委員,是民眾所投票選出
雖然民眾無法進入立法院內主導立法修法
但...所選出的委員必須要能夠符合民眾所需的進行立法委員所需善盡的責任與義務...漫無目的的讓弊案掩蓋社會...不僅無法端正民心,更無法取信於民眾..
當我們有所需的時候...
就是我們投票選你的原因
平常做秀就算了..
但我們真的需要你的時候
就是你該為人民服務的時候了...


弊案永遠掀不完...(也不可能掀的完)
愛揭弊案的讓他去玩
請有責任心的委員要站出來為民眾發聲
不要讓國會成天被弊案包圍..
民眾的福利與訴求全都拋在一旁....



大家請盡量的去為自己該有的權力發出聲音
寫信也好
在他們板上留言也好
甚至打電話到他們的服務處也好
告訴他們現在台灣的社會動物因為人心變態而慘遭凌虐
卻無法可治..
甚至縱容
動物保護法只是空殼...
傷害多少無辜生命
讓國際笑話台灣的道德認知
告訴他們我們有多努力的在挽回生命
但卻無力救出生命
他們有職責需為缺失的法令做修改


我們多作一分
我們就多一顆熱忱的心
我們就多一分累積的力量
民眾沒有上億的金錢可供揮霍
但有上億的熱忱為生命捍衛
說句話..動動手指頭....打個電話....
舉手之勞..
你就參予了生命革命的過程
不要輕忽自己的力量與存在

--------------
另外
我目前正在努力收集受虐個案
我想藉由受虐個案的集錄..
讓民眾以及官員看清楚虐待動物殘酷性有多高
而設置動保法卻無法做到保護的大笑話
一堆情緒性的文字指責無法讓人臣服缺失
只有真實數據的呈現才有可能明白指出缺失
畫面與數據才有可能把真相拉到檯面上
明白的指出動保法令嚴重的缺失程度
而殘酷的施虐手法也有可能成為下一個社會施虐民眾的危險份子


如果各方朋友以及各方團體協會
有處理過確實遭受人類手法虐待的真實案例
請一起協助證據實據的收集提供
需確實為人類施虐
例如...被刀砍...被潑酸..被下毒....捕獸夾...等蓄意傷害事件
而..車禍..重病..或疑似(如橡皮筋)...不能確認是人類所為的事件
則無法成為確切案例的實據


若能協助提供者
請準備以下資料
1.被虐動物受傷或死亡等之類可見其被虐手法的畫面照片
2.地點
3.發現時間(年月日等資訊)
4.處理結果

將資訊mail至信箱以便整理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這是為了推動修法...
每一個案例都會寫上援救單位...
也希望各個角落的動保朋友一起站出來...
因為推動修法是需要全台灣的朋友一起參予
偋棄個人之見...真正的幫台灣的動物一個有力的努力
這是一條很長的路
當初修定成立動保法也是歷經將近10年之久
但我想..
當下的現在...大家的動物保護意識都以正面成長
聚集大家力量....修法案才有可能不會被凍結一旁
我的力量非常有限
只能依靠大家及其他處理過相關案例的團體協會或義工才能將這些數據呈現出來,請各縣市的協會或團體朋友們大力幫忙這一次的資料提供...
萬事拜託~!!!!!
linft 發表於 2009-8-3 12:17
本帖最後由 linft 於 2009-8-3 13:32 編輯

犬間獄實錄--8/8--我們要準備出擊了..  
                        
線上報名參加9/9活動的網路報名連結
http://adopt.cyai.net/modules/hichew/index.php
申請集會遊行必須要有參加人數的大略數字
所以我們採取線上報名..
讓我們能夠預估9/9活動的參與人數....方便申請集會
請大家告訴大家.....
也請注意,若9/9當天無法參與的朋友,請勿填寫線上報名,也請勿灌水....不然無法預估正確人數....請大家多幫忙

【註明】
若您已在其他網站報名參加(也有在網站號招報名申請自己計算參加人數的)
請勿在此網路報名程式中報名
我們會與各網站的報名人數結算總人數
所以..以單一地方報名即可,請勿在每個地方報名,以免人數數字混淆而不正確




【線上報名注意事項】:
●9/9當日無法前往的朋友請勿填寫報名
●一人以上請依照人數填寫報名次數,因為要以編號計算人數
●填寫送出後請勿再按"重新整理",以免系統又再次送出
●此版為報名9/9活動,非連署,請勿誤導或誤會
●請務必填寫稱呼,若無填寫系統會自動稱呼為"無名",則會被進行後續篩檢刪除動作



各位親愛的朋友
我們要起而行了
9/9日..我們將會在台北立法院旁邊舉行定點集會
請大家發出熱忱的心
一起加入我們吧

主題訴求:修改動保法
時間:9/9(禮拜六) 下午1點集合 2點開始 5點結束
地點:立法院旁


印度聖雄甘地有句名言:「一個國家的偉大與道德水準的程度,可從它對待動物的態度來評斷。」美國人道協會副總裁Martha Amstrong也曾說:「對動物殘酷的人,對人也會殘酷。美國歷經二百年才了解此一道理。」

目前已有五十三個國家制定有關人為飼養動物之保護法律,而台灣在民國89年制定動物保護法以來,不僅無法約束動物繁殖的氾濫及糾紛買賣,更無法約束動物虐待的行徑及拯救受虐生命的急迫需求,不僅無法達到『動物保護』的目的,反而變成施虐及業者鑽營法律漏洞的根源。

動物生命不該被「物化」為物權,以物品買賣的基準點判定動物生存權,所以台灣的動物保護之各層面缺失,實有必要制定修法為更完善並以動物保護為實質目的,以做為社會尊重生命的一項法律依據。

今天我先發出通告
後續的詳細內容及所需要的資源
會號招各位..
請願意參予的朋友前往線上報名的頁面
預估人數


----------------
【補充消息】
高雄的朋友,若有意願北上參加9/9活動,
"高雄關懷動物協會"有籌辦包車北上事務
願意一起包車前往台北參加集會的朋友
只要一起分攤車費就可以了
有需要的朋友請與小瑾聯繫
連絡信箱
[email protected]
在此感謝高雄協會大力協助


【消息補充】
感謝"桃園縣推廣動物保護協會"協助包車北上事宜
住在桃園縣市的朋友
若需要一起包車北上參加活動的
請與聯絡人聯繫
協會聯繫人是...
吉米/0918232586
linft 發表於 2009-8-3 12:17
本帖最後由 linft 於 2009-8-3 13:12 編輯

犬間獄實錄---8/12日誌--動物的悲歌﹝ 創作/張雨生﹞
                        
這是民國83年張雨生所創作的《動物的悲歌》
當時..我想..台灣社會的動物虐待事件不多...一般民眾對於動物保護的意識也幾乎很低
只會看見街上的流浪動物
張雨生所作詞作曲的這條動物的悲歌
卻也著實寫出流浪動物的悲哀
不僅無奈..也很悲傷
縱使曲風帶點搖滾
旦看著歌詞..
眼淚仍不聽話的溢出眼框...
輕快的曲風..
代表了動物的天真與無邪
真實呈現的歌詞
道出了人類社會中求生存的悲哀

如果今天張雨生還在
看到被虐待的動物
寫出的歌...會不會更撼動...

雖然內容是描述流浪動物
但我覺得也把動物天真的純真與人類的現實..表達在裡面




-------------
已下是歌詞...
----------
出自「卡拉OK‧台北‧我」專輯


作詞:張雨生 作曲:張雨生

小黑與小花孿生於晨光下 也是母親心裡呵藏已久的願望
他們生來便強壯 他們歌聲正清亮 形影不離 天不怕地不怕


小黑與小花嬉遊於碧山下 追著落日餘霞浮雲微風和星光
他們開懷而歡笑 他們並沒有看到 地平線上 聳起鋼鐵爪牙
這個家園充滿芬芳的青草 春風吹過響起感激的歌謠
而如今 天不是他們的 地不是他們的 他們還擁有什麼
山不是他們的 花草不是他們的 生命之泉行將乾涸
而如今 天不是他們的 地不是他們的 他們還擁有什麼
樓宇不是他們的 道路不是他們的 只剩這首動物的悲歌


快樂的日子卻並沒有很長 萬丈高樓大廈 遮住金黃的陽光
他們才兩個月大 他們依然在玩耍 直到那天 他們找不到媽媽


小黑與小花流浪在工地旁 聽著人來人往熙熙攘攘的喧嘩
他們饑渴又疲乏 他們落拓而骯髒 形影不離 還抱一絲希望
這個家園充滿芬芳的青草 春風吹過響起感激的歌謠
而如今 天不是他們的 地不是他們的 他們還擁有什麼
山不是他們的 花草不是他們的 生命之泉行將乾涸
而如今 天不是他們的 地不是他們的 他們還擁有什麼
樓宇不是他們的 道路不是他們的 只剩這首動物的悲歌



小黑站在小花冰冷的身體旁 試著哄他叫他舔他咬他推弄他
北二高的馬路上 車行狂亂而爭吵 瞬間掩沒小黑悲悽的呼號
這個家園充滿芬芳的青草 春風吹過響起感激的歌謠
而如今 天不是他們的 地不是他們的 他們還擁有什麼
山不是他們的 花草不是他們的 生命之泉行將乾涸
而如今 天不是他們的 地不是他們的 他們還擁有什麼
樓宇不是他們的 道路不是他們的 只剩這首動物的悲歌
linft 發表於 2009-8-3 12:18
本帖最後由 石獅爺 於 2009-8-3 06:01 編輯

犬間獄實錄---8/12日誌--台灣立法修法程序           
               
以下內容來源 蕭美琴虛擬服務處網站
http://www.bikhim.com/2005/chinese/internet/forum/topic.asp?forum_id=1973
--------------------

我們國家的法律案的來源通常有兩種:
1. 政府提案, 2. 立法委員提案
立法委員提案有的是國會辦公室草擬或是與民間一起合作


立法院一年有兩個會期 「9月中到12月/1月」和「2月中到6月底」
立法院是只有在會期間才有開會審議法案的,其它時間(例如:現在)是休會期間


休會期間通常立委辦公室的研究期(包括研究下個會期要關切的議題、草擬法律提案或書面質詢還有蒐集連署簽名) 或是會到立委的選區去(因為開議的時候委員會比較沒辦法花很多時間在跑基層) 所以現在蕭委員辦公室所說的進度就是她們已經擬好了草案,並且已經在連署中。


一個法律案要成案(指正式進入審議階段)需要下列幾項


1. 由一個或多個立委親筆簽名提案--> (提案人)
2. 有30個以上立委親筆簽名表示支持--> (連署人)
3. 由提案委員辦公室送到立法院的議事處


(目前蕭委員辦公室所說未到法定連署人數,指的就是現在還沒有30個委員同意簽名,
所以不能送議事處,所以需要大家幫忙去推妳們選區的委員幫忙簽名。
查詢選區委員的名單可以在這個網址找到
http://www.ly.gov.tw/ly/01_intro ... jsp?ItemNO=01030000
上面也會有各辦公室的E-MAIL, 電話和住址,大家可以用這些方式跟她們連絡、留言,請她們支持蕭委員的版本和關心動物議題。)


4. 送到議事處後,「議事處」會在開議後(也就是9月中)將休會期間和接下來收到的法律提案送到「程序委員會」


5. 「程序委員會」會決定要不要讓提案正式『成案』。『成案』的意思就是排進立法院「院會」,經立委大家的同意要開始審。 立法院院長(王金平)會朗讀這些提案名稱,如果沒有人反對,那他就會按提案的性質分配到各個委員會。(這叫「一讀」)


像動保法應該會被分到「經濟及能源委員會」(http://www.ly.gov.tw/ly/01_intro ... ItemNO=01050105&;Unit=19)


6. 由於每個委員會都會收到很多法律案或有很多報告案需要處理,所以委員會的召集委員(每政黨推派1人)會排議程,決定要審的日期。


所以需要大家在這個階段幫忙的,就會是1) 連絡「經濟及能源委員會」的召集委員請他們排審議時間。 (召委和委員會成員都要等開議[9月中]後才會知道是誰,因為台灣的立委可以每個會期都換委員會)


還有最關鍵的是,連絡你選區的委員(尤其是「經濟及能源委員會」的委員)請他們在法案審議的時候去開會表示支持,或是妳們可以帶著蕭委員的草案資料跟她們辦公室約時間說明法案的內容與重要性,讓委員開會前了解多一些、贊成多一些,法案就會越好越快過。


7. 「委員會」通過後,就是「朝野協商」,「朝野協商」完成後就會回到院會再去給全院委員討論和表決


8. 如果一切順利的話,院會三讀過後就正式成為有效的法律案了。
-------------
我想
在我們極力想推動動保法修法的時候
也必須讓民眾及大家先了解基本程序的過程
這樣至少大家才知道能做的是什麼
等的是什麼
政治紛爭永遠吵不完
權力拉鋸戰就讓那些人去玩
我們只想要努力我們想要改善的社會.....
所以只要你願意
你也可以是改變的推手之一
linft 發表於 2009-8-3 12:18
本帖最後由 linft 於 2009-8-3 13:12 編輯

犬間獄實錄9/8日誌---動保法修法進度     
                     
各位朋友
我想也該說一下動保法的修法進度為何..
讓大家知曉一下
目前
由蕭美琴立委提的動保法修法立委連署已達30位的門檻
所以已經可以上達修法的進度
目前立法院仍在休會期間
休會期到9/19日
休會期一但結束
會盡快提出修法提案
目前距離休會期結束只剩約10天
所以在這短期內
立委會與一些動保團體達成修法的內容來提出修法法案
目前暫時預定約一禮拜的時間來擬定
等修法草案整合之後
我會再公佈給各位知曉


不過
由於立法院的下半年度的整個議程是審預算
所以何時可以提出
何時可以通過初期修法
目前仍未能確定
所以希望民間大眾仍能持續關注
讓政府及官員能感受民眾的訴求
才不至於一拖再拖.......




期望一切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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