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firecooper 於 2009-10-16 11:03 編輯
其實各位學長如果留意這二三年
所有法院的判例,
就會發現大部份都對"仲介"人員不利.
而且也對-仲介管理條例擴張解釋.
一方面,法官的印像裏,
房屋仲介從業人員,
必需專業提升,
再加上誠實告知.
只要不動產買賣出事,
唯"仲介:是問.
二方面,也是仲介公司自我互相殘殺,
本來僅是"仲介,介紹"一環,
因為大家惡性競爭的情況之下.
每一家的廣告,
都好像可以包山包海了,
將自已的角色定位錯亂
卻不知,
我們並不是建商
我們不是屋主.
我們不是買方.
君不見,海砂屋,頂樓糾紛,兇宅等房屋買賣官司.
官司一打二三年.
屋主與買方後來可能都脫離官司,
最後判賠的大部份都是仲介公司.
三,請各位學長將這三年的報章雜誌留意一下.不難看出.
各媒體記者的心態,
不分青紅皂白,
肯定先冷潮熱諷一番,
在他們心中,
認為"仲介"這幫人,
就是不學無術,
就是欺矇拐騙,
四,反過來說,
仲介公司受委屈了.
像買賣雙方私下成交,不付佣金..等....
這種官司,據我所知打了三四年,
還不知道下文
遙遙無期的一堆哪!
這裏指的是有專任委託,曾收過買賣議價委託書,等有正式法律證據的喔....
還不包括僅有口頭..等沒有文書契具的案件...
我可是從來沒有看過媒體雜誌依一樣比例原則的篇幅來報導一番.
您知道,在路上看到辛苦工作的仲介伙伴們,學妹們,學弟們,
有多少人是半年沒有業積的嗎?
沒有熱忱,沒有理想,
他們會一直堅持下去?
他們不用養家糊口,
他們不用孝順父母?
他們不想跟您一樣,週未的時候,陪陪家人.
開版大所舉的這個案例,一路上我從報紙獲得的資訊,或從同業口中相傳得知,也始終無法得獲全貌,僅能聊聊而己...
不過,深信,這個案例可能沒有像媒體,報章雜誌所描述的那麼單純.
敝人在住商服務,照理來說同行相忌,不趁此落井下石,也應冷嘲熱諷一番,然而不該這樣……
一, 依照土地總歸戶的觀念來說,
只有一張土地權狀有什麼錯,
只要比例持分沒錯,,,
買家過其名下再依自已的想法還原處理.
就可以了啊…..
二, 該案不是只有基層仲介人員審核及承辦,
還有店長,
地政士,(代書)
法務等人員,
層層把關,
我比較不相信,
該股票上市上櫃的大公司,
連這一點小小的產權審閱的基本功力都沒有..
三, 本買家不是購買一般三四百萬的房子,
而是購買四五仟萬較高總價的產品,
其對購買不動產的基本認知較一般買方理應有更一層的基本函養才對,
今天發生有關產權這麼一般大衆的問題所在點,
難道買方沒有一定比例上的疏失嗎?
四, 退一萬步來說,
緃使上述報紙描述為真,
要判賠也應判從仲介公司收取之仲介佣金之佣金總數額來賠買方,
請注意…….
屋主賣了房子,賣屋價款屋主收走了,買方買了房子,買方取得房地所有權,
出了產權的問題,
買賣雙方沒事,
叫仲介公司賠該不動產1/3的價款,有這檔事嗎?
真要這樣判,那所有建設公司不就賠不完了….
我們當然希望不動產相關行業越來越讓消費者心安,肯定,並走向專業化,
讓所有的社會人士認同,
但,請不要忘了,仲介講白了也只是類似像媒婆一樣,
男女雙方看對眼了,只要男歡女愛,雙方家長同意,送入洞房,
怎麼可能又要女方將來包生男的.還要男方三代家世清白……等
包山包海包一輩子呢?
就算雙方訂緍或結緍反侮了,媒婆將當初所收受的紅包退給雙方.
怎麼可能要求媒婆賠一方約1/3的身價給他方.
當然,這也只是開個玩笑罷了....
但是各位學長,如果您冷靜想一想,看這件事的大方向及角度,難道不是這樣嗎?
上述為敝人[不學無術]的淺見,有錯的部份,請各位前輩不吝糾正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