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種案例在民事庭算是很常見吧,這種案例的重點還是在於"事實",
也就是說,當我們在買賣房屋的時候,我們有委託房仲業者替我們尋找物件,
而"委託"這個解釋,在法律上包含請求他人為自己處理事務的意思,
既然房仲業者接受"委託",而且基於其"專業能力",
自然負有比一般人更高的義務存在。
而何謂房仲業者的專業?
當然是對於房屋本身的狀態,是否有其他權利存在其上等皆屬之,
依我們一般人的觀念,除非當事人有特殊要求,
買房子當然是房屋土地一起買,
所以在這個案例裡面,房仲業者沒有告知買受人只有房屋的權利無土地的權利,
當然是推定房仲業者有過失,會有這樣的判決,應該沒有什麼意外吧。
現在的買賣房屋,很多時候都是當事人"全權委託"房仲業者處理,
當事人基於信任把印鑑都交給房仲業者處理簽約過戶的事務,而只有到場看過房屋而已,
這樣的情形之下,你能說房仲業者沒有過失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