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輝再說:憨(傻) 釣魚台就是日本的

 
s8142229 發表於 2010-10-21 13:40:40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71 8608
gb9989 發表於 2010-10-21 22:44
回覆  gb9989
請問他舉證有錯嗎?
台灣政府把釣魚台劃給日本不是事實嗎?
s8142229 發表於 2010-10-21 22:38


有人簽字承認嗎?白紙黑字的文件勒?美國跟日本商量完就可以決定別人家的領土要怎麼處理?太可怕了!台灣哪天被美國賣了我們還不能吭聲?
s8142229 發表於 2010-10-21 22:45
回覆 21# gb9989
連結的文章你可看過?
我發覺你只是一個憤青
s8142229 發表於 2010-10-21 22:47
有人簽字承認嗎?白紙黑字的文件勒?美國跟日本商量完就可以決定別人家的領土要怎麼處理?太可怕了!台灣哪天 ...
gb9989 發表於 2010-10-21 22:44


中日和約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Fcode=Y0010076
第一一條  除本約及其補充文件另有規定外,凡在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因戰爭狀態存在之結果而引起之任何問題,均應依照金山和約之有關規定予以解決。

中日代表簽名

蔣介石批准
gb9989 發表於 2010-10-21 22:51
本帖最後由 gb9989 於 2010-10-21 22:55 編輯
回覆  gb9989
連結的文章你可看過?
我發覺你只是一個憤青
s8142229 發表於 2010-10-21 22:45


我啊是一個愛台灣的人!不會把自己的領土說成是外國人的.謝謝!媚共算賣台媚日應該也是賣台吧?
您舉是中日在台北簽的合約.舊金山和約沒有中國代表簽字.謝謝!
s8142229 發表於 2010-10-21 22:57
英文:http://www.taiwandocuments.org/taipei01.htm
Article 11

    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 for in the present Treaty and the documents supplementary thereto, any problem arising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as a result of the existence of a state of war shall be sett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San Francisco Treaty.
gb9989 發表於 2010-10-21 23:05
本帖最後由 gb9989 於 2010-10-21 23:14 編輯
英文:
Article 11

    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 for in the present Treaty and the documents supplem ...
s8142229 發表於 2010-10-21 22:57


海外台灣人同鄉會的相關網頁?有沒有官方的?FAPA現在也贊成釣魚台是日本人的?你有沒有拿到FAPA授權發言啊?


援引資料如下:
中華民國於西元1941年12月9日對日本正式宣戰,對日抗戰勝利後;由於國共兩黨所主導的中國內戰爆發,中華民國喪失大部分所轄的領土;由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進駐到處於軍事佔領狀態非合法主權領土的台灣,因此出席《舊金山和約》會議的中國代表權資格成為爭議的問題。由於當時的中華民國為世界多數國家所承認並保有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席位,亟欲透過對日和約的簽署向世人宣示其政權代表中國政府的合法性。加上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本欲放棄蔣介石政權的態度改變。即使日本首相吉田茂最初有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和約,但日本害怕美國國會以不批准《舊金山和約》做為要脅[6];因此日本與中華民國雙方於1952年4月28日(台北時間下午三時,也就是《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前七個小時)簽訂了《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又稱《日華和約》[7][8][9][10]。第一條確認兩國戰爭狀態的正式結束,第二條承認《舊金山和約》中關於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並於第五條中承認舊金山和約中第十條【中國相關權益】的規定。

中日單獨簽定合約批准的是舊金山和約中的第十條.還有問題嗎?
s8142229 發表於 2010-10-21 23:08
回覆 27# gb9989

如果你覺得內容有問題可以舉證反駁?
你到現在舉出什麼東西?連葉公超的簽名都看錯
gb9989 發表於 2010-10-21 23:16
回覆  gb9989

如果你覺得內容有問題可以舉證反駁?
你到現在舉出什麼東西?連葉公超的簽名都看錯 ...
s8142229 發表於 2010-10-21 23:08


看錯我承認不會硬凹.比您硬要把釣魚台送給外人好.
s8142229 發表於 2010-10-21 23:28
本帖最後由 s8142229 於 2010-10-21 23:30 編輯

到底誰在硬凹?


舊金山和約第十條
日本放棄,一切有關中國之特別權利與利益,包括源自 1901 年 9 月 7 日簽署於北京之最後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所衍生之對中國的利益與特權;同時,同意放棄前述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

法務部的台北和約全文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
鑒於兩國由於其歷史文化關係及領土鄰近而產生之相互睦鄰願望;
了解兩國之密切合作對於增進其共同福利及維持世界和平與安全,均屬重
要;
均認由於兩國間戰爭狀態之存在而引起之各項問題,亟待解決;
爰經決定締結和平條約,並為此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民國總統閣下:
葉公超先生;
日本國政府:
河田烈先生;
各該全權代表經將其所奉全權證書提出互相校閱,認為均屬妥善,爰議定
條款如左:
第一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之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
        終止。
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
        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 (以下簡稱金山和約) 第二條,日本國業
        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
        、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三條  關於日本國及國民在臺灣及澎湖之財產及其對於在臺灣及澎湖之
        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所作要求 (包括債權在內) 之處置,及該中
        華民國當局及居民在日本國之財產及其對於日本國及日本國國民
        所作要求 (包括債權在內) 之處置,應由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
        政府間另商特別處理辦法。本約任何條款所用「國民」及「居民
        」等名詞,均包括法人在內。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
        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
        果而歸無效。
第五條  茲承認依照金山和約第十條之規定,日本國業已放棄在中國之一
        切特殊權利及利益,包括由於中華民國紀元前十一年即公曆一千
        九百零一年九月七日在北京簽訂之最後議定書與一切附件及補充
        之各換文暨文件所產生之一切利益與特權;並已同意就關於日本
        國方面廢除該議定書、附件、換文及文件。
第六條
     (甲)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在其相互之關係上,願各遵聯合國憲章第二
          條之各項原則
     (乙)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願依聯合國憲章之原則彼此合作,並特願經
          由經濟方面之友好合作,促進兩國之共同福利。
第七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願儘速商訂一項條約或協定,藉以將兩國貿易
        、航業及其他商務關係,置於穩定與友好之基礎上。
第八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願儘速商訂一項關於民用航空運輸之協定。
第九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願儘速締結一項為規範或限制捕魚、及保存暨
        開發公海漁業之協定。
第一○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
          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
          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
          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
          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第一一條  除本約及其補充文件另有規定外,凡在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因
          戰爭狀態存在之結果而引起之任何問題,均應依照金山和約之
          有關規定予以解決。
第一二條  凡因本約之解釋或適用可能發生之任何爭執,應以磋商或其他
          和平方式解決之。
第一三條  本約應予批准,批准文件應儘速在臺北互換。本約應自批准文
          件互換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一四條  本約應分繕中文、日文及英文。遇有解釋不同,應以英文本為
          準。
為此,雙方全權代表各於本約簽字蓋章,以昭信守。
本約共繕二份,於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即日本國昭和二十七年
四月二十八日即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訂於臺北。

                          中華民國代表:葉公超 (蓋印)

                          日本國代表:河田烈 (蓋印)
yoyo67 發表於 2010-10-21 23:30
看錯我承認不會硬凹.比您硬要把釣魚台送給外人好.
gb9989 發表於 2010-10-21 23:16


你搞錯方向了吧!

現在可不是要將釣魚台送給外人,

畢竟釣魚台又不在台灣手上,就像台灣不在中國手上,

丟掉幻想,

現在的問題是要怎麼拿回釣魚台?

要吵釣魚台,請問你要怎麼收回來?

告訴我!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會員

本版積分規則

s8142229

LV:3 士兵

追蹤
  • 13

    主題

  • 208

    回文

  • 1

    粉絲

200 字節以內
不支持自定義 Discuz! 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