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是因為權利和金錢,而無趣並不能拿掉當選之後的權力和金錢,不論誰當選了,都會面臨手握權力和金錢的誘惑,除非是一個極度重視法規的國家或虛位元首,沒有權力就沒有貪污。
然後,選舉時不准造勢 不准作文宣 不准出言抹黑 不准做民調,都由政府公辦辯論,公發文宣。
在此時若是有XXX賄選被抓到了的傳言發生,應該視為抹黑還是視為司法問題?
政府公辦辯論,有沒有可能引起球員兼裁判的爭議(如果有爭吵糾紛不平事發生),例如輪到小英時,麥克風忽然壞了?
候選人親身拜票,身邊能帶人嗎?算不算造勢?隨扈能算人嗎?超過多少隨扈算造勢?
就算做到這樣,也沒辦法杜絕因為利益才來選舉的人,因為選上就有利益。
沒有錢但有能力的人,不過...需要有連署書嗎,如果需要,能達到連署書的,基本上都不缺那些錢,政治獻金會壓寶,還有政黨的金援。但如果不用連署書或者連署書過低,假設全台灣有三萬人繳的出保證金,其中有三百人真的想選,連署書可以刪掉多少人,如果有一百個人在街頭天天拜票,警方一個人要出動五名的隨扈,那就五百人全省走透透了,整個很可觀。
實際上是,沒做過,沒人知道有誰有做總統的能力,可能之後會出現一個非常混亂的場面,那場面就像超偶海選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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