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沉痛也很難過」 鎮暴警察在臉書吐露心聲

 
00Evangeline00 發表於 2014-3-28 14:59:42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57 80732
seaknight 發表於 2014-3-29 12:52
頭戴警盔,左手持盾,右手持棍,身著鎮暴套裝,手戴防護手套,腳套防護軍靴。
結果警察受傷的人數比手持棉被的學生還多。
台灣警察是紙糊的嗎?
一群人還搞不清楚馬江集團想塑造甚麼。

進入行政院的學生
你抬人、架人驅離我不反對。
張張暴頭、拖到盾牌群裡圍毆的照片都出來了還假?
我都沒看過警察對飆仔有這麼強勢過。
香吉士0955 發表於 2014-3-29 13:30

警察也是混口飯吃而已,職責在身上 ,也是迫於無奈

大家應該要多體諒,彼此尊重立場才是!!!
qk12345 發表於 2014-3-29 13:42
seaknight 發表於 2014-3-29 12:52
頭戴警盔,左手持盾,右手持棍,身著鎮暴套裝,手戴防護手套,腳套防護軍靴。
結果警察受傷的人數比手持棉 ...

我想民眾想說的是比例原則....我抗議 你可以抬 可以柔性驅離 但不可以用警棍......

但我想說的是在那個場合的民眾都被綁上"違法+暴民"的標籤下...要維持好的EQ或許真的有難度

抗議民眾都可以直接高喊"警察打人了"...我想很難有警察 不會就順勢下去...

很多狀況 我們不在場也很難斷是非..難道照片的結果一定就是對的?.

印象讓我最深刻的是一張警察站者揮警棍作勢要打人...照片的角度就像是站立對拍

但是不是說民眾都是坐者勾手 和平抗爭

手無寸鐵就是良民? 誰知道當警察在驅離的時候..你是不是口出惡言問候他母親

還是直接跟對方說 你有種動手看看....

照片只是能反映當下..也不足以代表前因  只能代表後果

我相信絕對有"逾越"的警察跟民眾...但請不要無限上綱 擴大解釋
a1747817 發表於 2014-3-29 14:25
gn02900345 發表於 2014-3-29 09:42
是阿 如果你的家人是警察 你還說得出這種話我就佩服你了
誰先動手的?? 只能說我們是民主落後國家
在美國  ...

如果是美國~氣油瓶就滿天飛了拉
ppmmkk 發表於 2014-3-29 15:36
老實說,我不會同情你警察有多累,過去我自己的加班就比你警察多多了,所以我不會同情警察的。
如果警察是以警察的身份來說,你們警察自己該做的事都沒做好,
交通一團亂,說治安多好,今天還是隨時可能在路被飛仔、飆仔威脅…
不要跟我說什麼五四三的台灣的治安已經比烏克蘭很好這種比爛的話。
如果你們是真正嫉惡如仇似的努力但確實人力、能力有限,那就算了,
偏偏你們警察到現在給我的感覺還是你們不是嫉惡如仇,而是對於挑戰
、質疑你們官威、權威、行為的人忌恨如仇,一個個還是在做官的心態。
當警察當到要國家出錢讓你們減肥,丟不丟臉啊!
即使到了今日,你們洩了多少密(自拍風波、告密風波…)戕害了多少一般人、
線民…,這些個帳要怎麼算?
如果你是勞工的身份來說話,那麼你們更應該支持改革政府,
今天為了配合高層的蠢腦袋、蠢事,搞得底下的人人仰馬翻,
精疲力竭,完全不顧身為一個勞工的生理和心理所能負擔的極限,
非得把人榨死的心態,這不就是今日一般勞工的苦痛嗎?
如果你們警察不能去同理這群人,別人為什又要去同理你?

所以我才說,台灣人所謂的同理心通常是別人要同理他,而他不必去同理別人。
lipciss 發表於 2014-3-29 17:13
在警察驅離過程中   只要有民眾受傷     就會被放大檢視

不管是傷一個人或是無數人

重點是衝進行政院本身就是違法

違法的行為被發現就視同現行犯   可以直接逮捕的

況且警察要驅離之前是有先勸離   也有相當的時間讓民眾離去

群眾不離去   就是要對抗公權力

那在法律上   警察執法就沒疑問了

雖然大部分的人都具備學生這一個免死金牌

但是只要滿18歲     法律上就都適用

最後衝進立法院的那些理想青年     

在事件落幕之後    也該想想後續要面對的法律問題

總不可能是英雄都是你來當      屁股要大部分的民眾來擦



SanerLin 發表於 2014-3-29 17:40
立場在於公開談話!

和匿名說話!

hendrygodevil 發表於 2014-3-29 19:12
有些警察動粗~執法是否過當可討論~讓國家更進步。

但佔立院/衝政院還要討論?就是違法。

我們都沒在場,但警察確實一直喊話請大家出來,請大家離開。

第一個被抓的學生(什麼揚的)說,我們不會走,對不對~~(進警局哭著(本人澄清說是感動,總之是有哭),我不知道這行動,我在維持現場,有麥要搶,遇事說不知道),被放出來,以英雄姿態繼續批,從來沒說衝政院對不起大家是不良示範。

警察說:(什麼揚的),我知道你,別煽動群眾。後來一連串的勸離。

警察真的沒有給時間???我想大家都認同有。那些時間你去坐高鐵己經到高雄再回台北都夠了。

有人說,大家手勾手讓警察抬,同理心在那?我們自己抬抬看,警察沒有父母/小孩嗎?該被大家這樣搞,

但還是很多人認同讓他們抬,勾越緊他們越難抬,到底為了什麼?既然要走,就去申請,大家都輕鬆。
(立院那被佔了,己經有個地方讓大家表達了,但也要了解,佔立院是違法的,出來混要還的。
還去衝政院,因為沒有麥了?可以去搶林的啊,不一定要給他主導)

民主建立在法治之上,同學都了解嗎??有一些老師還帶頭,唉?

當然有些警察執法過當仍不應該(聽說有警察用警桿打民眾的頭)這些都該檢討,讓執法更公平。

但毀壞的東西請學運(?雖然他像路跑,買甜甜圈一樣,趕流行參加,確不知為何而戰的很多),退場時,
該賠的該負的責任一定要執行,否則台灣以後還能稱民主法治嗎?學生能學到真的的東西嗎??

本帖最後由 hendrygodevil 於 2014-3-29 19:15 編輯

paoge 發表於 2014-3-29 20:32
學生當晚侵入行政院,基本上就觸犯了下面這些法條,而且還大多是刑法且一罪一罰,這叫什麼?現行犯,只要是公民人人都可以逮補,
警察沒現場直接逮補基本上就算失職,如果不想遵守法律就不要指望人家會把你當人看,被打就不要叫,英雄是要付出代價的,就怕你付不起。

集會遊行法 [修正]第六條(禁止集會遊行地區及例外)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
  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
  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刑法 306條 侵入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 352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妨害秩序罪
刑法 149條 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刑法 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

刑法 136條(聚眾妨害公務罪)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或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 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刑法 100條 普通內亂罪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paoge 發表於 2014-3-29 20:41
支持檢察官追訴當晚侵入行政院的群眾,一罪一罰,並要求負起所有一切的損壞賠償責任,
拎北繳稅不是繳來讓執法機關縱容罪犯的,房子給人拆了還不能討的 本帖最後由 paoge 於 2014-3-29 20:52 編輯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會員

本版積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