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一堆員警濫用公權力洩漏洪崇晏個資

 
MoneyBrain 發表於 2014-4-12 11:50:43 [顯示全部樓層] 只看大圖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95 113878
daniel33 發表於 2014-4-12 12:35
肉搜是我綠衛兵的權利,其他人使用都是違法的喔!
988768 發表於 2014-4-12 12:35
剛才東森報誰在號召群眾 畫面上兩個人
1.小孬孬
2.ptt鄉民(米達麥亞)

連其他家都沒講到這東西
再之前標題寫 「遭嗆小孬孬 百倍奉還」
東森炮火全開了 這次不止是轉向,開始要教訓這些學渣了
現在又加了個「台大王金平」點名小孬孬
這小孬孬現在背景要被起底了
東森看起來真的很火
把洪那叫囂模樣不斷重播,把方那被罵和她女兒的文不斷播出來
對理盲又濫情的台灣人來說,這根本是叫大家炮火轉向誰
東森一整個小時都在報小孬孬,今天東森整天都是這些新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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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黑板最近的熱門辭
丞相,風向變了。
cy1982 發表於 2014-4-12 12:42
在FB這種公眾的地方,講這麼欠婊的話真是有勇氣

不管對方多爛,總會有親友的

現在的公務員真的都不懂低調是什麼了,一個比一個囂張
king0610 發表於 2014-4-12 12:43
快分不清楚他們是社運團體 還是黑道團體了
maxi0325 發表於 2014-4-12 12:44
現在網路上網友肉搜能力那麼強 那還需警察洩個資啊 ...會發這種文的一般都是別有目地
coolcatcat 發表於 2014-4-12 12:48
我不管兩方怎樣就只純粹從法律面講如果有警方故意洩個資的話是犯了什麼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41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第 4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
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
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第 43 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前二條之罪者,亦適用
之。

第 4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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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讓你知道41條在講什麼

第 1 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 6 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
    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
    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
    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第 15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
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第 16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
,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
付所需費用。 本帖最後由 coolcatcat 於 2014-4-12 19:57 編輯

ray88679 發表於 2014-4-12 13:15
我看作者才唯恐天下不亂吧
lmjkhw 發表於 2014-4-12 13:25
xboxgogo 發表於 2014-4-12 12:12
呵呵

那些資料 去台大 都找的到喔...

你去台大把他的地址找出來散佈。看你會不會有事。一定有事。真是無力的言論。
smjoy2155 發表於 2014-4-12 13:27
我不怎麼支持他的行動,但我也沒有理由去反對.
我不支持很簡單,沒必要.我也不是受害者,更何況這種行為沒意義
我不反對也很簡單,設身處地一下,今天一個人搶了你一萬新台幣,你心裡怎麼樣?不爽...告他阿(比較理性
但心裡完完全全不會有其他衝動?會!但因為可能性有點多,會造成的結果就不一樣,假如那是救命錢,就差那點錢跟時間,他要救的人就離開了,他情緒上的不穩定可以理解,但不是說他不違法只是一般情況下會體諒人家,所以我沒有理由去反對.

但警察濫用職權公布個人資料就不一樣了
誰說肉搜不違法的了?
但這跟警察動用職權洩漏個資的情形一樣嗎?
搞清楚...肉搜那個人,如果那個人在現實中沒有人去注意什麼的,還會有一陣子的時間才會被發現,甚至還不會被發現然後過了一陣子就沒人在搜了,而且那也只會針對少數個案,一個普通老百姓的肉搜能力是有限的,你知道幾個人住哪裡?一百個人知道的又多少?一千個人呢?
那一個警察知道多少呢?答案是也不多就那些人而已,但是警察電腦裡的資料呢?
那是公家機關的資料耶!每個正常人基本資料都在那裡,今天有人因為心裡不爽.跟自己立場不合或著其他自身理由,濫用自己的職權去公開那些資料,能因為這樣的理由公布,他不會因為其他什麼理由公布嗎?他家人被威脅了要給威脅他的人他所知道的所有資料然後他給了,國家一般人的隱私保障在哪裡?對我們的人身安全保障又在哪裡?
講難聽一點,一個警察跟一個人立場不一樣,然後就把那個人的資料公布出來,讓跟他相同立場的去做一些事,或是用這種方式讓別人害怕不敢跟他們立場不一樣,這根本就是恐怖統治好嗎?
那個人威脅什麼的,你可以告他阿,還是警察耶!循正常法律管道阿!這樣做根本知法犯法!
autounion 發表於 2014-4-12 13:45
988768 發表於 2014-4-12 12:09
現在三民自都不挺他,
而且東森甚至在對他起底(TVBS也正準備加入),
您真的想挺這位全國公認的小孬孬 ...

不管他有甚麼恐嚇意圖
警察都不該洩漏他的個資
(我才不相信台大學生會會把他老家地址放上網)

犯罪的人就沒有個資保護資格?
那警察怎麼不洩漏一下白狼大哥的地址電話來看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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