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波多野結衣遭罵三字經!潔哥(李秉潔)警察局怒告網友

Meisei007 2015-5-27 10:56:09 發表於 追星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21 17582


網路名人「潔哥」(李秉潔)上個月在PTT實業坊直播節目,訪問日本AV女優波多野結衣。不過專訪似乎不對網友胃口,直播時許多人在聊天室爆粗口表達不滿,當時潔哥怒嗆「等著接傳票」。潔哥26日在臉書貼了張台北市信義分局照片,寫下「罵我父母、罵我臭鮑的孩子們,不是網路上罵別人都是沒事的。」

▼網路正妹潔哥在網上擁有高人氣



潔哥26日傍晚更新臉書,附上一張台北市信義分局照片,「真的太忙現在才來處理」。她接著解釋,報案指的是上(4)月24日發生的事,當時波多野結衣來台由她訪問,知道訪問後,大家一定會酸,但萬萬沒想到的是,卻是「滿滿刷屏留言,都是性歧視侮辱性的字眼。」

▼潔哥臉書貼上台北市信義分局照片,表示太忙拖現在才報案。



潔哥說,覺得她訪的不好,她虛心接受,但採訪不好「就該被罵臭鮑?被罵幹你娘操她媽?」個性強悍的她說,雖然已有人私訊或留言道歉,但她想到那1小時裡,近千則充滿污辱,謾罵,不堪與性歧視的語言,她說「抱歉,我不接受」,才決定上警局告妨害名譽。

▼潔哥不滿酸民對她和她父母的人身攻擊



看到潔哥說到做到,前往警局報案「反霸凌」,不少網友留言叫好,支持提告那些涉及人身攻擊的網友,鼓勵她堅持下去,「給那些嘴砲狠狠摔一次才會知道痛」。不過也有網友表示潔哥此舉太無聊,一來不一定告的成,二來浪費司法資源。

4月24日PTT舉辦「鄉民有約」專訪,請來深受台灣網友喜愛的「暗黑林志玲」波多野結衣,事前更開放網友提供題目,承諾會將問題提供給波多野結衣的台灣經紀公司進行翻譯。專訪吸引上千名網友觀看,但多數辛辣題目卻不見蹤影,訪談圍繞電影、小吃等話題,不少鄉民憤怒開嗆,更有人忍不住直接在聊天室中大飆三字經、問候主持人潔哥父母。

▼潔哥貼出直播聊天室網友漫罵的截圖



訪談結束後,潔哥在臉書表示,專訪中的25個問題是經紀公司設定好的,波多野結衣很快答完後,她只好「自己塞」問題。潔哥透露,因經紀公司擋很多,網友想問「拍片的事」,但這些字眼完全不能提,並坦承這次確實訪不好,「不足的地方我會改進,但,罵我父母就是不行。」她貼出直播聊天室網友漫罵的截圖,表示Livehouse會提供ip,用不雅字眼攻擊她和她父母的人,「等著接傳票吧」。

▼潔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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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如果你要檢視本文章隱藏內容請回覆


引用來源:新聞整理

{ad/custom_25} 本帖最後由 缺錢又缺愛 於 2015-5-27 15:32 編輯

已有(21)人回文

切換到指定樓層
cloudamp 發表於 2015-5-27 12:12

對事不對人

大大的支持,把那些躲在螢幕後罵人的全告一告吧
現在很多小朋友、或是一些剛成年的,都不知道事情嚴重
不管遊戲、還是聊天室什麼訪問室的,只一味的精衝腦
先罵了再說,等出了事情(要嚴重到被人查到、確定會被人告)之後
才會想到道歉
zooxx101 發表於 2015-5-27 13:07
她又不是專業的主持人,訪問過程冷場或尷尬在所難免。
那些躲在螢幕後面的爛咖是該告一告清一清~
黑暗之皇 發表於 2015-5-27 14:16
為了自已想出名就罵人真不應該
luichen 發表於 2015-5-27 14:18
新手上路加上日本經紀公司的龜毛

本來就沒甚麼好期待的了

還想聽什麼辛辣話題

潔哥再怎麼哥也還是個女人好不好

難道有人妄想他們會來個鏗鏗撞奶??

想太多了

被告活該
monsterg 發表於 2015-5-27 14:38
臺灣的網路風氣真的是該整一整
a24966293 發表於 2015-5-27 15:04
告一告吧

就是這些人 搞壞了台灣人的素質

真是無聊
happy20914 發表於 2015-5-27 15:56
這樣子還有人說浪費司法資源?
阿不然司法不是用來保護自己?
還放在那邊不使用怪誰
qtttt 發表於 2015-5-27 16:06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1項與第5項: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
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
調取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調取之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
三、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調取及調取後應將調取票交回之意旨。

網友罵的那些頂多只能告妨礙名譽、誹謗,最重只到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且根本不再第11-1條所列之 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
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檢察官根本無權調IP出來,請問是要怎麼把那些網友找出來告?

========================================================
剛剛了解了一下,原來LiveHouse同意協助調出IP,
那就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
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表示現在有問題的就不是那個女的跟網友們了,
是網友們跟LiveHouse之間的問題了,
看網友要不要對LiveHouse不經過他們同意就洩漏個資的行為進行提告,
不過我想大概是不可能贏的啦,呵呵。

BTY,順便看了一下那個主持影片,
說實話他的主持功力真他X的有夠爛,
難怪會被罵。 本帖最後由 qtttt 於 2015-5-27 17:37 編輯

panio105 發表於 2015-5-27 16:47
qtttt 發表於 2015-5-27 16:06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1項與第5項: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 ...

沒看過他主持,
這樣就提告....浪費法律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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