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波多野結衣遭罵三字經!潔哥(李秉潔)警察局怒告網友

Meisei007 2015-5-27 10:56:09 發表於 追星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21 17584
marlboro829 發表於 2015-5-27 17:26
告的好...

對事不對人...

也別人身攻擊...

講什麼做什麼之前請先想想後果...

台灣的網路素質跟風氣早就該好好整頓跟加強了...

qtttt 發表於 2015-5-27 17:33
panio105 發表於 2015-5-27 16:47
沒看過他主持,
這樣就提告....浪費法律社會資源....

只能說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不管他是出於憤怒,還是想要炒新聞,法律就是站在他這邊,
而不是那些不會鑽法律漏洞罵人的人那邊。
ucanticant 發表於 2015-5-27 18:06
qtttt 發表於 2015-5-27 16:06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1項與第5項: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 ...

爛歸爛~但我想禍不及家人吧
換個角度或者轉到她的立場...是我大概也要告
罵人的風氣是該改一改
就像以前立法院動手一樣
都是壞習慣
lemel2753 發表於 2015-5-27 18:17
加油加油...感謝無私分享...
sorrows 發表於 2015-5-27 22:43
其實半斤八兩
罵得很難聽 被告純粹活該
但這個女的幹嘛讓她紅的呀
真的不敢苟同這素質
所以我覺得很活該
讓她紅  罵一罵之後到最後反過來告你
真的覺得演藝圈
現在只要靠嘴巴跟敢講就可以紅
離子水 發表於 2015-5-28 06:16
告是能告

但是能不能告贏又是另一回事


依照她的實況來說 她告不贏ZZZZ

風月趴趴走 發表於 2015-5-28 21:01
提告吧~現在很多屁孩覺得在網路上罵人都不會有事
總是要開始給這種人警告吧
m030081 發表於 2015-5-28 23:14
qtttt 發表於 2015-5-27 16:06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1項與第5項: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 ...

131-1的前提是不會被法官給打臉............
少昊 發表於 2015-5-29 01:00
告的好!!

希望她堅持下去

給這些敗壞網路風氣的人一個教訓

不要以為躲在電腦後面不用面對他人的眼光就可以向拿了免死金牌一樣亂罵人

太多人因為怕麻煩自己吞下難過

反而助長台灣嘴砲當道



ps. 這些因為辛辣話題沒被問到而生氣的鄉民也夠天真的
難道以為問什麼問題會是這種小咖有權或有膽自己決定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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