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分兩部分來看
在"個人"臉書
如果你相信言論自由,那麼你也應該相信那些你不喜歡的意見應享有自由。
你支持言論自由,就意味著你支持那些你所憎惡的言論享有自由。
所以我認為在"個人"臉書發表是私人的...即使是公開發言。
在"個人"臉書發表的東西代表他的想法 看法 理念 不管他人喜不喜歡,那都是他的言論自由應該被尊重。
但是不管怎樣都不應該"個人"臉書發表淫蕩、猥褻性、粗俗、誹謗性、侮辱或挑釁性的言論。
所以我不認為馮光遠罵人無罪。
在議會
地方民意代表應該要做的
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直轄市,縣市單行法規(僅適用直轄市,縣市民之法規),及鄉、鎮、縣轄市之自治規約。
議決直轄市、縣市/鄉鎮、縣轄市之預算,並審議其決算之審核報告。
議決直轄市、縣市,鄉、鎮、縣轄市財產之經營管理及處分。
議決直轄市、縣市,鄉、鎮、縣轄市所屬事業機構之組織規程。
議決直轄市政府及議員提議事項:議決鄉、鎮、縣轄市公所及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提議事項。
人民並沒有給議員人身攻擊的權利,不管你是哪一黨的 每個議員就是不應該用不當言詞批評他人。
不管是哪個議員,該做的是質詢議題、監督市政問題,政府哪裡有問題,應該要回歸問題本身,督促政府解決問題,不應該人身攻擊和作秀以及私人情緒發洩。
所以我認為徐弘庭被撻伐是應該的,該做的是質詢問題本身,不是人身攻擊轉移焦點,問題卻沒解決。
不過這只是我的想法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