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何可以如此理直氣壯侵犯及損害人民財產

 
發表於 2016-10-20 19:46:05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79 75988
文有點長請大家耐心看完。謝謝
事件發生地點在彰化縣員林市,這個市有條明倫路是條既成道路(產權屬於私人)
因為公所要做地下排水溝,理由是會淹水所以要求我們簽署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


不止是無償提供使用絶無意義,還變本加厲路面寛要從4米拓寛到6米
(都己經被吃4米了現在還要再多吃2米,叫我怎麼簽的下去)
所謂的嗣後得籌措財源依程序辦理徵收作業(都沒有一個時限叫人如何信服)
我們當然都不簽土地無限期無償使用同意書,結果公所還是要違法施工
所以我寫市長信箱反應(9月22日寫,到10月18日才回覆還真是有效率)公所回覆如下:

您好:首先,非常感謝臺端來函,關於臺端反映事項,如下說明: (1)本案亦經里長及當地居民多年陳情,該明倫路每遇豪雨即造成淹水情況,使當地居民及國中學生進出恐有安全之虞,本所為減輕淹積水問題並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積極向上級機關爭取補助經費改善,並於104年經多方努力後,終獲縣府補助辦理改善在案,合先敘明。 (2)本市明倫路現況道路土地權屬查為私人所有,其道路開挖得先取得有權人同意後才能進行,惟本所為考量明倫路嚴重之淹水問題及辦理公共建設,優先爭取經費辦理改善,未事先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一事,且未考慮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是為本所疏失,唯倘使本案工程施工完成後,其土地仍為土地所有權人,地主仍握有土地所有權,並不影響其權益。故本所懇請臺端體恤當地多數民眾及學生淹水之苦,協助配合改善,本所承諾要求施工廠商儘速施工完成,以縮短造成臺端出入不便之時間。最後,仍感謝您寶貴的意見,再次感謝您的來信,敬祝 順安 員林市長 敬啟

針對(1)查証結果是明倫路每遇豪雨即造成淹水情況,在今年6、7月時己有工程人員將造成淹水情況路段(非明倫路而是學校週邊路段)的地下排溝清淤完畢且清淤後經歷颱風豪雨的考驗証明附近住戶己經沒有淹水情況,而校內淹水情況在請教校內人士後得知淹水係因學校週邊道路經年以來多次鋪設柏油造成路面墊高,使校內地面低於週邊路面且校內只有一處排水口導致排水不及所造成。

針對(2)公所也承認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並聲稱地主仍握有土地所有權,並不影響其權益,但實際上已侵犯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所謂既成道路它的公用地役權範圍,原則上只及於地面上土地之通行,並未及於地下部分,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就地下部分使用收益,而現在員林鎮明倫路A幹線雨水下水道工程卻正好是地下部份,這樣還叫沒有影響其權益嗎?

此事件市公所從頭到尾表面上派人來協調實際上根本沒誠意,不是說徵收的程序走完要2、3年或更久
不然就是說徵收款金額太大公所無能為力。
我們一再表明可以配合讓公所先施工,但同意書上須把土地無償提供使用拿掉
並註明於施工後若干年內完成徵收(3年、5年、7年都可以)也表明公所沒有錢我們可以協調用分期,
只要在同意上註明徵收完成年限拿掉無償使用字眼並且1式2份加蓋公所公章。
都讓步到這樣了公所還是只想我們簽土地無償提供連個承諾都不敢給,
擺明只求做完工程其他的擺爛不管。

以下是我們的公職人員的名言

里長篇

里長:不好意思啦我不知道土地是私人的(知道拿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來給我簽會不知道地是私人的?)

我:里長同意書我們沒有簽怎麼可以施工?

里長:我想說先試挖看看? (還可以試挖的哦 )

里長:我想說大家都同意了就先挖了(大家是指那幾家? 我們都不同意耶至少2分1的人)


里長:作這個地下排水溝也是為了大家好嘛(所以我們每家應該供獻幾十上佰萬價值的土地?)

我:那里長不如我地賣妳由妳去給公所無償使用好不好像妳講的可以有好名聲。

里長:啊我沒那麼多錢買沒辦法啦(哦~妳自己都不願意了還拼命要我們同意 就妳聰明)

我:里長你手上的地主名冊在名字那裡打勾是代表什麼意思?

里長:那代表同意土地無償提供使用的人

我:里長我沒同意為何我的名字被打勾了

里長:哈哈哈~沒有啦我想說你會同意就先幫你勾了
(原來妳可以代替我作決定,妳的大家都同意也是由妳代表的吧 )

公所建設課篇

公所:我們是合法的不管你們同不同意都可以施工!!?

我:就翻法規跟他說大法官釋憲400號跟440號都有說了必須取得授權(公所馬上又換另一種說法說)

公所:我們作這個工程是為大家好你們應該要同意!!?

我:所以我們該死?這些土地是我父母親花了一輩子時間才買下來的,你一句為了大家好就要我們簽無限期無償使用?(價值一、二佰萬耶)

我:你們要作工程沒問題但要照程序來,你們既不徵收也不補償這就不對這是態度問題,難到你們不知道需要徵收或補償嗎?

公所:知道啊!!但是如果都要補償或徵收那我們公所都不用作事情了(講的非常的大義凜然)

我:所以就是沒有編列這條預算嘍?

公所:沒有這筆預算!那你現在是要補償?(自己不按規章辦事還一幅原來你就是想要錢的嘴臉)

我:按規章不徵收就要補償,這不是錢多少的問題是公所這邊根本不尊重人而且蠻橫無理(都不同意了還要違法施工)

公所:你的意思是有補償就好了?錢多錢少沒有關係?(所以又想不按規章來?敷衍一下就好?)

我:按規定怎麼樣就怎麼樣

公所:那我們要回去研議一下(是回去想辦法怎麼唬弄吧)

市長篇

市長:你們放心現在公職人員講話是要負責任的,答應你們沒做到你們可以去告我
對啦是可以告啦~但告你要不要請律師?要不要請假上法院?
我們都是小市民要養家活口那有精力陪你玩
一開始白紙黑字寫清楚不就好了

市長:里長一直拜托我來,我就跟她說你們要作不作都可以不勉強,我在這邊跟你保證只要有1個人不同意這個工程就不會做,你看同不同意再跟里長講
市長~聽說不止1個人不同意哦,是要怪里長沒跟你報告嗎?不然為啥現在要違法施工?
還是其實你在暗示我應該要找律師了





本帖最後由 匿名 於 2016-10-20 22:16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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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79)人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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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be 發表於 2016-10-22 03:39
在這裡發這文有個屁用
去找當地議員或立委關切
不然就上諸最大媒體
apple123123 發表於 2016-10-22 06:59
該據理力爭~就去吧!!

不然~以後會後悔~
eyeball0210 發表於 2016-10-22 07:11
不館是誰執政,都會發生的事情,難解
匿名  發表於 2016-10-22 07:41
有找縣議員去關切
但公所一樣用敷衍的態度
連議員都敷衍了

當然要持續據以力爭

發文是想讓更多人知道而己

本帖最後由 匿名 於 2016-10-24 20:14 編輯

fbb 發表於 2016-10-22 08:12
這已經是違造文書了趕快去告吧
Hong-YuHuang 發表於 2016-10-22 09:04
直接找媒體來吧,
把事情鬧大逼公所出來處理~
sea389 發表於 2016-10-22 09:11
因為法律諮詢都有費用,所以也無法破壞行情,只給你簡單建議,證據保存好(稅單、法定徵收費要記得是公告地價加上4成),持續蒐集資料和把錢準備好,找專人爭取公道。先以行政問題來談,這已經有很大的瑕疵了。里長脫不了關係,他是問題之一。
flypig182002 發表於 2016-10-22 10:29
真的很扯

這樣的施工
就是只會欺負我們小老百姓
你去看看地如果是私人企業的
呵呵
stanley5 發表於 2016-10-22 11:29
講白點政府不就是白道的流氓罷了
通常這種事小百姓只能鬧大抗爭
不然就一定是吃悶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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