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學者籲全世界告訴中國:台灣不屬於你!

 
TTMC 2017-4-22 23:52:03 發表於 新聞評論 [顯示全部樓層] 只看大圖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262 21184
follow3368 發表於 2017-8-7 16:53
日本狗不要不好意思,資源那麼多,日本狗後面團隊有多少人呀,日本狗你的目的好清楚呀。
TTMC 發表於 2017-8-7 19:26
follow3368 發表於 2017-8-7 16:53
日本狗不要不好意思,資源那麼多,日本狗後面團隊有多少人呀,日本狗你的目的好清楚呀。 ...


圈村日本狗有資源,還有津貼。他們會不好意思?
就是說圈村日本狗他們還有人性懂得害羞?
endlessfark 發表於 2017-8-7 19:33
武侯 發表於 2017-8-6 21:25
腦袋這東西非常棒...希望9.2 族群的某部份人也有這東西~~~
英國跟中國對於香港有主權爭議嗎!?不然!? 是字 ...

我相信高中歷史課已經講得很清楚 所有版本都從《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舊金山和約》一路提到《中日和約》,而《中日和約》就是「台灣歸屬中華民國」的終點。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林滿紅所提的以下論點更是能證明 台灣主權已經跟日本毫無關西 ~

一、《開羅宣言》發佈當時台灣的主權歸屬日本,要有日本出面簽訂的另一條約才能重新界定台灣主權,《中日和約》正是此一條約

 一八九五年,清朝中國代表李鴻章、李經方與日本國代表伊藤博文、陸奧宗光,在馬關所簽訂的《馬關條約》第二條的中文版寫為:台灣全島、澎湖列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之「權」永遠讓與日本。此句在英文版中寫明:"China cedes to Japan in perpetuity and full sovereignty the following territories together with all fortifications, arsenals and publicproperty thereon." (編按,日文版本請參照報紙)都清楚指出台澎領土主權的永遠割讓。

 一九四六年八月英國外交部致函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關於台灣島之移轉中國事,英 國政府以為仍應按照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之《開羅宣言》。同盟國該項宣言之意不能自身將台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應候與日本訂立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續而後可。因此,台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台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美國國務院於一九四六年十一月致中華民國備忘錄,與英國立場完全一致。針對在日本為數約二萬自稱台僑之人民,美方指出:「彼等在戰爭期間,乃係敵國人民,除曾依照合法手續個別脫籍者之外,依日本法律固仍然保有日本國 籍也。」中華民國政府也同意:「按照國際公法在和約未簽訂以前,在日僑民究竟應視作中國人或日本人或被解放人民,本團(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不擬與總部作法理上之爭執。」英國、美國、中華民國政府在一九四六年間所說中國與日本間須訂定的和平條約,正是一九五二年在台北簽訂的《中日和約》。

二、有關台澎主權部分,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約文本身,未出現「主權」兩字,但有足夠條文說明台澎主權轉移中華民國

 此約的全名,中文為「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英文為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編按,日文版本請參照報紙)簽約代表,中華民國為葉公超,日本為河田烈。

 此約於同年八月五日生效。它是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的國際條約。

 約文第二條:「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按:即舊金山)簽約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日本國對於台灣、澎湖「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的法源為「馬關條約」,該權利為完全主權。

 接受日本放棄其對台澎主權的中方政府是於一九四九年已由中國大陸遷台的中華民國政府。約文第三條更明顯指出日本有關台澎包括在主權之內的財產、債務之處置對象為「在台灣及澎湖之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

三、 國籍移轉為主權移轉之更充分說明

 國籍乃由人民角度界定主權之行使對象。關於台澎居民的國籍,「中日和約」第十條明確指出改為中華民國國籍:「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

 這是就《馬關條約》第五條:「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准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有關台澎居民國籍界定之後的進一步國際法界定。

四、《中日和約》也是界定台灣主權移轉的最後一個國際法

 即使一九七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國在北京發 表「中日聯合聲明」,其中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其中的理解是acknowledge 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經常向國際所說的承認 (recognize)。更重要的是日本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八條立場」,該條強調延續「開羅宣言」所說,台灣於日本戰後歸還「中華民國」。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簽訂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則隻字未提台灣問題。這是因為日本於一八九五年馬關 條約取得的該項權力,已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及與之相配套的日本與中華民國政府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簽訂、八月五日生效的「中日和約」中放棄(renounce)。

 一九七二年日本雖聲明終止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那是就未處分而可能常川處理的事項,如簽訂貿易協定等,日本與中華民國間不再依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進行。至於已於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放棄的台灣主權,依法律的「處分原則」,日本已無在一九七八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中再行處分的權力。

五、《開羅宣言》為戰爭期間的片面宣言,如今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的戰爭狀態均已結束多年

 即使《開羅宣言》所說的中國 是中華民國, 台灣也根據以此宣言為基礎的波茨坦公告,由日本交由中華民國政府統治,但《開羅宣言》仍是一九四三年同盟國要對軸心國反敗為勝之前的片面宣言。宣言中所說:"The Three Great Allies are fighting their war to restrain and tarnish the aggression of Japan ,"具體表達這是一個作戰宣言。接下來的「日本竊據台灣」的用語是戰爭期間針對敵對政權的情緒用語。根據處分原則「馬關條約」已對台灣的完全主權進行「永久割讓」而非「日本竊據台灣」。至今兩岸有關日本統治台灣時期的描述語大都用「日據」而非如英文 之「日治」(under Japanese rule)或是日文之「日本殖民地期」,多少表達兩岸仍深陷在《開羅宣言》發佈時的戰爭情緒當中。但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簽約至今已有五十年,一九七八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簽約至今已有二十三年,中日之間戰爭狀態結束均已受到中方簽署的國際條約的確認,如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第一條「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之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沿用戰爭期間針對敵對政權的情緒用語並不符合國際法的精神。

眾所周知,清末甲午戰爭後,戰敗的中國把台灣割讓給日本。1943年中美英三國《開羅宣言》,主張台灣和澎湖由中華民國收回;1945年《波茨坦宣言》,中美英三國重申《開羅宣言》內容應該執行。
1952年中華民國與日本單獨在台北簽《中日和約》,因在台北簽訂,又稱《台北和約》,正式終結兩國戰爭狀態,並明言台澎主權歸中華民國,《中日和約》可視為「台灣歸屬中華民國」的終點

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原因是廢除馬關條約,台灣地位因此回到條約前簽訂之狀態,且1952年之中日和約對此又再次予以確定。中華民國政府簽署波次坦公告、開羅宣言,其中波次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必須實施。日本頒佈之降伏文書明確表示接受波次坦公告所列之條件,因此根據這三份文件,台灣理當屬於中華民國。另中日和約亦言明台灣與澎湖居民之國籍為中華民國,中國代表權之爭議不影響諸條約之效力,新約優於舊約之原則也不適用於這五個法律文件。最後,即使沒有『開羅宣言』、『波次坦公告』與『日本降伏文書』,僅依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認為台灣是無主地,我們還是可以引用國際法『先佔』及『時效』的原則讓台灣成為中華民國的領土。故無論從何角度而論,均可得到同樣的結論,即台灣主權是屬於中華民國。

至於香港主權  我從頭到尾沒有問題~ 是某人硬要扯 那好那就扯吧 你愛怎麼扯你去~ 事實上台獨派 只有某些日雜日狗 跟一些被洗腦的年輕人或是移居國外的台灣人 支持 佔的比例只有不到三成~  不能代表全台灣人的意見~ 你愛怎麼說就怎麼說~ 事實上就是 現在台灣拿的是中華民國護照 講的是中文 讀的是中文 歷史是中國五千年歷史 文化是中華五千年的文化 跟你日本好像沒什麼關西~


TTMC 發表於 2017-8-7 19:58
endlessfark 發表於 2017-8-7 19:33
我相信高中歷史課已經講得很清楚 所有版本都從《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舊金山和約》一路提到《 ...


LV:15 VIP榮譽國民這麼天真可愛又純情,竟然相信高中歷史課?
蛤蛤蛤,O(∩_∩)O哈哈哈~蛤蛤蛤,O(∩_∩)O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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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lessfark 發表於 2017-8-7 20:06
TTMC 發表於 2017-8-7 19:58
LV:15 VIP榮譽國民這麼天真可愛又純情,竟然相信高中歷史課?
蛤蛤蛤,O(∩_∩)O哈哈哈~蛤蛤蛤 ...

比日本狗在那邊無故亂吠好 ~~  比日本狗在那邊喊日本萬歲 日本是台灣母國好多了耶  ~
怎麼你又來亂了喔? 難到要相信日本狗? 相信日本狗洗腦台灣年輕人 日本是台灣母國?
武侯 發表於 2017-8-7 20:07
endlessfark 發表於 2017-8-7 19:33
我相信高中歷史課已經講得很清楚 所有版本都從《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舊金山和約》一路提到《 ...


日本國對於台灣、澎湖「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的法源為「馬關條約」,該權利為完全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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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嘛..討論就是要這樣...光一天罵人,意義何在!?
這句話很有問題...所以.咱們才會有今天在吵!!
我不曉得國際法是怎樣.但,單憑一個研究員對於條約未說明的部份,因研究員自行連結的報告與看法,主權的認定上會很有爭議!!
(當然,你信的跟我信的,很不一樣,但無妨!!)
(原則上,教科書上說的,我是很不相信的!!我一樣跟我小孩說,
書上教的,不一定是對的!!要自己有認知,去查真相,老爸我說的話,你也不能完全信任,因為不代表我的認知一定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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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領土放棄】
日本政府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對千島群島、 1905 年 9 月 5 日獲得之庫頁島(南樺太)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947年4月2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信託統治安排
日本政府放棄因為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活動所衍生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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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僅有放棄,並未說明主權要交還哪一個國家....舊約在新約簽定之後,應該是視同失效
如果新約簽定後,還可以一直往上追朔舊約如何規定!!那要追朔到何年何月的舊約!?
當然..如果新約上即說明未說明事宜,參照某某舊約...另當別論,如合約中提及接受1947年4月2日的的安排,
但是中日合約上沒寫,也未再度提及接受哪個宣言的結論阿....
(請自行參考TTMC大所貼出蔣介石1949年的託管信內文,台灣是被託管,之後的中日合約也未提及交還中華民國)
研究員自行連結到馬關條約!?
另外個人認為....別的國家也有參戰.....參戰國在沒有任何好處及領土增加前提下,日本放棄的,卻歸給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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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會有台灣主權未定論
本帖最後由 武侯 於 2017-8-7 20:20 編輯

TTMC 發表於 2017-8-7 20:09
endlessfark 發表於 2017-8-7 19:33
我相信高中歷史課已經講得很清楚 所有版本都從《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舊金山和約》一路提到《 ...


LV:15 VIP榮譽國民~妳看清楚了,這是"中華民國國史館"的史料...

國史館解密 蔣介石曾言「台灣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
https://ck101.com/thread-374613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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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llow3368 發表於 2017-8-7 20:10
日本狗才沒有讀台灣的歷史課本,他是讀日本狗史。
TTMC 發表於 2017-8-7 20:15
follow3368 發表於 2017-8-7 20:10
日本狗才沒有讀台灣的歷史課本,他是讀日本狗史。


妳這麼辱罵版友,大家就會同意台灣被中國併吞?
TTMC 發表於 2017-8-7 20:21
endlessfark 發表於 2017-8-7 20:06
比日本狗在那邊無故亂吠好 ~~  比日本狗在那邊喊日本萬歲 日本是台灣母國好多了耶  ~
怎麼你又來亂了喔?  ...


"日本是台灣母國"是妳講的,而日本是台灣人的母國是事實
LV:15 VIP榮譽國民花再多錢,再如何謾罵版友也無法改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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