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對於台灣、澎湖「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的法源為「馬關條約」,該權利為完全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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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嘛..討論就是要這樣...光一天罵人,意義何在!?
這句話很有問題...所以.咱們才會有今天在吵!!
我不曉得國際法是怎樣.但,單憑一個研究員對於條約未說明的部份,因研究員自行連結的報告與看法,主權的認定上會很有爭議!!
(當然,你信的跟我信的,很不一樣,但無妨!!)
(原則上,教科書上說的,我是很不相信的!!我一樣跟我小孩說,
書上教的,不一定是對的!!要自己有認知,去查真相,老爸我說的話,你也不能完全信任,因為不代表我的認知一定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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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領土放棄】
日本政府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對千島群島、 1905 年 9 月 5 日獲得之庫頁島(南樺太)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947年4月2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信託統治安排。
日本政府放棄因為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活動所衍生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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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僅有放棄,並未說明主權要交還哪一個國家....舊約在新約簽定之後,應該是視同失效
如果新約簽定後,還可以一直往上追朔舊約如何規定!!那要追朔到何年何月的舊約!?
當然..如果新約上即說明未說明事宜,參照某某舊約...另當別論,如合約中提及接受1947年4月2日的的安排,
但是中日合約上沒寫,也未再度提及接受哪個宣言的結論阿....
(請自行參考TTMC大所貼出蔣介石1949年的託管信內文,台灣是被託管,之後的中日合約也未提及交還中華民國)
研究員自行連結到馬關條約!?
另外個人認為....別的國家也有參戰.....參戰國在沒有任何好處及領土增加前提下,日本放棄的,卻歸給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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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會有台灣主權未定論
本帖最後由 武侯 於 2017-8-7 20:20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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