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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https://reurl.cc/QdA8Mo 第14條第2項規定 港府國安會所作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第3章第1節及第2節分別規定「分裂國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用詞模糊的煽動或協助均可入罪,最高處10年有期徒刑 第3章第3節規定「恐怖活動罪」,將對人的嚴重暴力及破壞交通設施等視為恐怖活動,最高處無期徒刑 第3章第4節規定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請求外國制裁最高處10年有期徒刑 第35條規定犯香港國安法所定罪行不得擔任公職 第36條規定效力範圍及於任何人,在香港註冊的船舶或航空器也適用,等同於台灣人搭香港航空公司的飛機都有可能因為這些罪名被捕 第38條規定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適用 (感謝提醒) 第39條規定「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 第42條第2項規定原則禁止保釋 第44條規定法官由特首指定 第55條規定經港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可改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 第56條規定可由駐港國安公署偵查,中國檢察機關檢察,中國法院審理,等於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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