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樓主所提的,是不是76年在10軍團某單位的事??
本人剛退伍才一個多月時,聽學弟說過本師基層連隊的另一件事..........
某星期六晚上某上尉連長,因為在外小吃店(有女侍服務)與當地流氓發生口角,大約在當晚8:30回到不遠處的部隊中,命令軍械士開槍櫃後,攜帶45手槍與彈匣2匣,並帶領中士一名/士兵若干人,各分別攜帶57步槍(連同刺刀),分乘私車與吉普車(吉普車為營長所有),以測試部隊夜戰成效名義,騙過大門憲兵,包圍該小吃店(除該連長外,其餘皆穿著甲種戰鬥服裝)
事後的結果是.......師長/主任調職,旅級主官/管小過,營級當晚留守主官/管大過並調離非原職務,相鄰前後一連留守軍官各記大過並調職,可憐的是該連的輔導長當晚雖休假在外,但未能準確掌握該連主官平時狀況,軍法......
當晚該連所有留守(無論志願役/義務役)軍士官.............軍法,而那幾名士兵(剛入伍新兵)...................立即調往其他新訓單位......
至於那一位連長............不至於死刑,但一直都在綠島,不會出來了!!
後來才知道是因為賭博加上爭風吃醋...............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