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憲法第五十二條中所謂「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其中「
訴究」兩字應包括了偵查、追訴及審判。而若總統係經罷免後,方
得為刑事上之訴究,罷免程序曠時廢日,當事人即可尋機湮滅證據
如何在罷免後對其加以「偵查」?
再其次,如果現任總統被加以彈劾及罷免時,蓄意以現行憲法第五
十二條為護身符,不肆踰越職權,干預彈劾及罷免程序,因其不受
「刑事上之訴究」,無懼刑籠之加身,是時,彈劾及罷免制度形同
虛設。
最後,現行憲法對總統之罷免、彈劾予以過當之限制,幾乎已使總
統之罷免、彈劾形同具文,若解為總統須經罷免或彈劾,方為規範
總統選罷法制之刑罰可加賦對象,無異「掩耳盜鈴」,自圓其說;
就現實而言,并不可行
綜合以上 我以為調查乃一個必要程序
是無論保存證據或還當事人清白的必要作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