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小溫子 於 2006-11-3 22:24 發表
........知道法律的人都知道貪污一定要錢進了自已口袋才成立
但是有人看到起訴書有提到嗎???
所以還不是又一樣是挺藍的公務員就幫自已多一點
凹也要先作作功課
是不知道有沒有放口袋喇 也許放保險箱啊
但確定的是都收集發票換現金耶
節錄於起訴書......
至蒐集發票到一定數額時(新台幣數千元至五十多萬
元不等),即由吳淑珍夫人以小信封裝妥後交由不知情之玉
山官邸總務林哲民轉交予總統府第三局出納陳鎮慧,使不知
該等發票係他人發票之陳鎮慧以經辦人身分製作登載不實支
出事由之「總統府支出憑證粘存單」與「總統秘書室經費支
付報告單」(九十三年八月以後二者合併為「總統府粘貼憑
證用紙」),並在該等發票空白之買受人欄蓋上「總統府」
之條戮,再以便利貼或鉛筆在支付報告單註明「夫人 」,
呈由奉陳水扁總統指示准許吳淑珍夫人申領國務機要費而不
知該等發票係他人發票之總統辦公室前後任主任(九十四年
二月交接)馬永成與林德訓批可後,再持之向總統府會計人
員申領國務機要費,致負責審核之總統府會計處專員邱瓊賢
、科長藍梅玲及代蓋「會計長馮瑞麟(乙)」章之專門委員
許隆演等人均陷於錯誤,認定該等發票均係總統本人依據憲
法規定行使職權所實際支出之花費(包括政經建設訪視、軍
事訪視、犒賞及獎助、賓客接待與禮品致贈等必要費用),
而均准由總統府第三局出納科發給同額現金,陳鎮慧領得後
再以信封內裝該等現金交由林哲民轉交予吳淑珍夫人收受。
至九十五年三月間止,由吳淑珍夫人依此方式詐領得之國務
機要費計新台幣14,808,408 元.......。(此部分總統陳水扁
先生所涉貪污及偽造文書罪嫌因受憲法第五十二條之保障,
俟其經罷免或解職後再行訴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