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刑法中的"妨害性自主罪"必須再嚴厲點嗎?3月26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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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gaaaaa 2007-3-16 21:58:57 發表於 新聞評論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29 3194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1條,應至少改為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22條應改為15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為此類罪犯,侵害了一個少女,可以說害了少女的一生,我還覺得太少:angel:

第 226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6- 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 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 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唉~根本是天理不容啊!!有沒有大大可以提議,如何陳情修改刑法?程序為何?
氣死!!真想把他們給剁了!!還是累犯說!!



[ 本帖最後由 segaaaaa 於 2007-3-16 14: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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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磨拳兒 發表於 2007-3-16 22:22
原帖由 segaaaaa 於 2007-3-16 21:58 發表


第221條,應至少改為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22條應改為15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為此類罪犯,侵害了一個少女,可以說害了少女的一生,我還覺得太少:angel:



唉~根本是天理不容啊!!有沒有大大可以提 ...
沒錯...
現在強姦犯的刑責實在太輕了.....
我認為初犯關個10年甚至15年以上......累犯最重判死刑才是合適標準:sunglass:
nico12 發表於 2007-3-16 22:24
刑責太輕了啦
為什麼不學學中東國家
把妨害性自主罪犯交給被害人家屬處理呢?
這樣國家也不用浪費米糧養那些人渣。
Wenny101 發表於 2007-3-16 23:06
強姦犯還需要講求什麼人權呢  當然判重罪阿
等他出獄用電子監控 犯第二次就直接喀嚓  
至於因有病而犯罪的人就需要治療了 只不過這還需要配套措施
faska 發表於 2007-3-16 23:50
對辣!罰太輕了,說神麼人權那歹徒侵犯受害者,受害者就沒人權嘛?
最近劍潭那件性侵害案件,法官如果沒判他死刑,一點社會公理都沒有.
就是判太輕了,才會接連發生這種性侵害,可憐埃
冰之光 發表於 2007-3-16 23:51
那些強姦犯不只要關久一點
還要給它用鞭刑
用哪個部位犯罪就哪:sunglass:
higer 發表於 2007-3-17 08:39
一定要加重而且對累犯更是要加重
還有要接受強制治療
希望人權團體不要在替這些人渣講話
stanley926 發表於 2007-3-17 08:50
加重刑責是一定要的阿
應該每個人都這麼想吧
好好的人不做, 要去當強姦犯!
強姦犯耶!!!都已經在踐踏自己的尊嚴跟人權
還有人權可言嗎?
希望人權團體好好想想
人權是給人用的!不是拿來講得自己有多偉大的!
elate-pudding 發表於 2007-3-17 08:53
只能說太輕了
判重一點比教好
判死刑會不會太狠心了點:tongue:
sheing3003 發表於 2007-3-17 09:28
拜託, 台灣的法律太濫的了啦
就算延長到20-30年, 過了10年還不是一樣又假釋出來
之前不就一個角頭大哥忘記是保釋還是假釋出來的第一天
就跑下南部去買了一推衝鋒槍... @_@
幹 這種人你讓他出來幹嘛! 要是沒被抓到又會死多少無辜的人
幹 垃圾一推, 整天只會做一推沒意義的事!

看這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316/4/bnu9.html
馬的前科累累 這種人還讓他出來.... jeee

[ 本帖最後由 sheing3003 於 2007-3-17 09: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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