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突然性的違規,不可能有機會舉證到的啦,警車監視器有角度問題,還要有警車停放位置的問題,且台灣是有多少警察有裝監視系統的,監視系統主要是為了保身而不是抓違規,有可能不停的錄影嗎.
而抓違規者,是要攔下來大家一起看監視器,還是事後補寄違規單呢?
當警察確認自己並無搜証時,那警察是否要在守法之大眾面前任由違規者違規而不去取締呢?
這個判例好~~,國家要搶錢越來越不容易了.想要搶錢,先請政府花大筆的納稅錢去購買搶錢搜証機器吧
引用到別處,一小偷戴手套入屋行竊,被警發覺,警入屋內將竊嫌揪出,竊嫌問警,我有跑進別人屋內嗎,你在屋內抓到我,那是你把我推進屋內還是我自己走進屋內的,請你拿出證據.我口袋那財物請你拿出證據這是屋主的還是我的,是我把財物放進我口袋還是警察把財物放進我口袋的,還有,請對我和顏悅色,不然你的行為讓我害怕,我所說的供詞,可以稱是你以暴力脅迫下造成我非出於自願性的自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