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佐藤真子 於 2007-5-26 17:49 發表
換做我是老闆...在那個女的一鬧的時候,就直接報警處理了...
不過老闆的虱目魚粥賣完時,就應該先告知對方了..所以這下子即使那女的態度惡劣,老闆也就理虧在前了...這應該可算是法律的玩法之一吧 前年九月底,林姓女子前往捷運中和景安站附近的某粥店裡用餐,但林女僅向呂姓老板表示「煮碗粥」後,逕自入內坐定看書。由於當天店內並未準備「虱目魚皮粥」材料,加上林女亦未言明粥品內容,呂姓老闆就煮了一碗招牌海鮮粥。
沒想到林女吃了大半碗粥後,才向店家抱怨:「你不知道我不吃海鮮嗎?你們這樣是欺騙顧客。」
其實以這個來說有兩個疑點。
第一林女只跟老闆表示說要煮碗粥。那請問說虱目魚皮粥???那招牌海鮮粥???我想關於這一點可能老闆一開始出於好意所以才會煮海鮮粥才對。不然寫此文的記者就有出錯。
第二林女吃了一大半之後叫吼說:「你不知道我不吃海鮮嗎?你們這樣是欺騙顧客。」。以這一點來說老闆好像一定知道這個顧客???或者是說這個女的根本只是找碴而以。就像把蟑螂丟到吃的東西裡面叫老闆認錯道歉給錢。
關於這兩點,很簡單的來說記者有寫錯文的嫌疑存在。而這個女人純粹找碴的可能性也不小。也有可能此女跟老闆熟識。不然光是只是表示要煮碗粥而好像已經熟識般的點菜方式。
總之寫該聞的記者該打屁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