砲兵性侵網友 母為女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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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滋亞浪 2007-6-25 09:49:59 發表於 新聞評論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30 4562
砲兵性侵網友 母為女討公道
更新日期:2007/06/25 06:50 記者: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黃姓軍人在網路認識高中女生「小玲」,約會期間共發生八次性關係。小玲的母親認為女兒遭性侵而提起告訴,但軍事檢察官認為是你情我願的性關係,予不起訴處分

小玲表示,兩人初次見面時,黃還穿軍服赴約,現在她只要看到軍人,就令她恐懼。她母親強烈質疑軍檢袒護自家人。但黃姓軍人受訪時表示,他並沒有性侵,和小玲算是交往中的男女朋友,但小玲母親反對。

廿二歲的黃姓軍人是馬祖指揮部砲兵,去年一月轉服志願役。小玲指出,去年七月三日她和黃姓軍人相約在台北市東湖圖書館見面,對方說「帶妳到別的地方聊聊」,卻將她帶到賓館強暴兩次

小玲說,四天後黃姓軍人向她道歉,並希望她到他的高雄老家作客,讓他賠不是;但她南下三天,又被性侵六次

黃姓軍人起初是接受警方訊問,他推稱不認識小玲,更否認有性侵,直到小玲繪出賓館和黃家的陳設圖,他才承認兩人認識。他說,他只有送她回家,其他什麼事情都沒做。

全案由軍事檢察官偵辦,軍事檢察官根據黃姓軍人錄下的電話談話,認為兩人是「你情我願」,並認為小玲陰部的傷勢是舊傷,不能認定就是黃姓軍人所為。因此處分不起訴。

小玲的母親怒罵,黃姓軍人當兵卻可每天上網玩電動,事後還向同袍說「這次搞到處女了」,軍紀如此敗壞。她們身為被害人,軍方卻明顯偏自己人,她一定要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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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埔人卡小心點,性侵罪是很重的,不要一時小頭凍未著,影響到大頭對人的判斷力
當軍人的卡注意點,你們是軍法審判更重喔,就算是被仙人跳也要強迫自己吞下去,因為你們長官要升官發財,你不要擋了他們的前途

已有(30)人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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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ck0211 發表於 2007-6-25 10:01
以前是唯一死刑......
現在好像聽說"平時"回歸刑民法, 戰時才是軍法~~~~
WLIFE 發表於 2007-6-25 11:35
哇咧~~
小米發的文章怎可不來推(都快沉底了!)
個人覺得軍方的態度真的是欠妥當!
就算是你情我願.但是女方的年齡呢?
如果女方未滿18歲!那也是違法的行為阿!!
Anthony_J 發表於 2007-6-25 11:43
米茲吐司,你發這篇的用意是?
是要大家不要小頭當大頭用?
難道說草莓吐司已經成真?
瘋狂eric 發表於 2007-6-25 11:47
本事件的重點沒有點出來,
不過如果照法官的判決來斷定的話該女學生應該已滿18歲了!
以此來推論的話,
判決的轉折點應該就在於,
第一次被性侵之後事後還自行前往高雄會面,
並且還住了3天後行動自由回到原住處,
所以不論是該名軍人『行事聰穎』還是這女學生『心甘情願』,
的確蠻啟人疑竇的。
axu 發表於 2007-6-25 11:49
"連續被性侵8次"

這女的有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嗎??
kobemj8 發表於 2007-6-25 11:49
奇怪我記得以前軍法是最嚴格的~很多都是直接死刑...現在社會真的變了...:angry1:
eaglehu 發表於 2007-6-25 12:04
小頭那麼好控制
還要喝乖乖水嗎
那女學生是什麼好東西    連續性侵是三小啦
不願意又沒被下藥    還能被連續性侵
米大    阿兵哥在軍營裡看不到女人   分不清女人是好是壞啦
米滋亞浪 發表於 2007-6-25 12:08
哇塞!
扣除我已經有7個人回覆,初步成果還算不錯.讓我想個法子刺激一下,最好把GYGY引進來,那我就可以加分了:smile:

有時法律也是個可供賺錢的好方法

[ 本帖最後由 米滋亞浪 於 2007-6-25 12:09 編輯 ]
csdido 發表於 2007-6-25 12:08
最好一開始說不認識小玲,更否認有性侵

到後面又改口他並沒有性侵,和小玲算是交往中的男女朋友

聽你在放屁 說謊也要說的漂亮一點

還跟我一樣在馬祖當兵

真該死

: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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