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案害她臥軌~看完這篇文章只想罵法官和人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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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makumad 2007-9-8 11:24:54 發表於 觀點討論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35 5430
普羅米修斯 發表於 2007-9-8 14:08
原帖由 WLIFE 於 2007-9-8 11:56 發表
開版的老兄.不必那麼憤慨啦~
根據小王子頭像那個傢伙的說法


怪了,黃蜂兄居然看得到小王子的頭像
我從好久以前就一直只看到好吃的叉燒包
(難道是淡大封了華電的網域?)

回主題:
支持 Hubertlin +1
純就本案來說,看不出來這法官有哪裡做錯了?
人權團體好像也沒在本案過程中出現吧
要訐譙司法制度是不是找對對象比較有說服力
至於樓上某位「中間選民」,應該是洗腦文宣看太多了
急著幫民進黨綠化司法政策做宣導吧…
kumakumad 發表於 2007-9-8 14:13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二百二十一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二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Hubert大大~剛剛看到你的回復
所以小弟不才的去網路查了一下網路的的第  妨害性自主罪
不查還好,一查就更火大
原來7年是最低的判決~
這兩個人是在222條就至少有1,3,5的罪名可以成立
結果竟然是判最低的7年

還有人死也是可以判刑吧.
不然姦殺犯人不就都不用被判決了??

還有我還有想到,竟然這件事引起這個女生自殺
剛剛好又不小心看到

第  226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管怎麼樣.
7年是輕一點的法律所規定的最低期限.法官竟然就判7年
所以法官吃屎吧

[ 本帖最後由 kumakumad 於 2007-9-8 15:14 編輯 ]
wef5168 發表於 2007-9-8 14:55

回復 #13 kumakumad 的帖子

加重強制性交罪只判7年..有點太輕了...
只是, 紀女如果不自殺, 當庭拆穿陳和呂的謊言, 法官或許就能判的更重.
自殺真是不值得...

刑法第226條第1項是用於姦殺.凌虐致死...
刑法第226條第2項是用於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
但刑法第226條第2項為何只有重傷者而不包括死亡...
這我就不清楚立法理由了.

刑法第十條中有關重傷者的定義..
稱重傷者,謂左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金之隼 發表於 2007-9-8 14:56
人權團體,老是在說人權有多重要,但是死刑犯還能有人權嗎,尤其是那種罪證確鑿再也沒任何證據來推翻的話就馬上槍斃吧,老是說死刑犯也有人權,他們也不考慮受害者家屬心裡的痛苦,反正死的都是人家的小孩,不是自已的無所謂,真不知道如果死的是自已的孩子,他們還會不會那麼心平氣如的原諒兇手饒他們一命,所以治亂世用重典。
air0123 發表於 2007-9-8 16:46
法官跟人權團體都說給犯罪的人機會
但也要考慮受害者的感受
而且要看他們犯什麼罪
才給他們機會
像性侵犯就不用給機會了
HubertLin 發表於 2007-9-8 17:16
原帖由 kumakumad 於 2007-9-8 14:13 發表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二百二十一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
          之未 ...

這個......
我個人還是認為
法官還是很有種了

妨礙性自主之所以很難成案
就是因為當事人往往不願面對二次傷害
所以官司打久了之後....就不了了之
這次當事人死亡....無法交互詰問
上訴之後被高院發回更審的機會極大
地院的法官敢這樣判決....就難能可貴了
關於刑期....要看檢察官求處多少年...如果他們沒有前科.....很難用最高刑期來做判決
至於你所列的"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幾個月我有看到受害人自殺的新聞
不過沒有注意是否有留下遺書
如果沒有....律師很容易就可以推翻此一罪名(另外檢察官有因此追加罪名嗎?)
也很難成立

除非台灣對法律做極大幅度的修訂
強暴算強暴..........一罪
性虐待算性虐待....一罪
迷姦算迷姦..........一罪
每一罪名的刑期可累加
不然這種案件.....幾乎都是這種判法吧
毘沙門天 發表於 2007-9-8 17:19
台灣近年社會事件~從林姓少年伙同朋友瘋狂手刃雙親開始,真的是一件比一件更讓人怵目驚心~ 無辜路人遭到飆車族瘋狂追殺、機車縱火造成嚴重火災、獸父長期性侵自己女兒、同居人虐死稚兒、隨機擄掠婦女劫財劫色.......一直到最近那個無辜枉死的副教授!哪件讓人不痛恨加害人???:angry:
人權團體~簡直是犯罪者的幫手.......:angry: 受害人家屬看到他們發表的文章或說辭~我想都不禁會問這個社會到底有沒有正義??
至於法官.....我就真的不好說了啦~法官雖然握有最後的判決權;可是也要看檢察官起訴那個犯罪者多少罪狀而且證據是否充裕!作出的最後判決也要符合法令規章.........加上無論是這次的大赦或是應人權團體的要求低假釋門檻;法官除非判死刑定讞(而且最近又再吵要廢除死刑)~不然剩下的東扣西減的能關多少啊??:telloff:
怎麼??若不是指標性的案件.....找個好點的律師~咱們台灣殺個人你真當是以命償命喔?????:unhappy:

這個新聞歹徒當然是可惡到極點......可是這個女孩子實在是戒心太低了!!網友見面、謀職慘遭性侵.....這個都已經發生太多起了~難道她都不曾聽聞嗎??也許她覺得倒楣的永遠不可能是她~這種事情本應稟著不怕一萬;就怕萬一的態度......真的遇上了~:shutup2:
直接判加害人死刑又怎麼樣??她一輩子能忘記嗎??可以....實在她就不會選擇走那條路了啦~
一條生命......竟為了這種社會敗類的加害給結束了!除了氣憤外.....更是令人惋惜:crying:
polokkm 發表於 2007-9-8 17:30
大大~~~你說的實在是太好啦ˋˊ''小弟....實在非常的敬佩以及非常的贊成你的想法!!
那些丁丁法官.....你們是不是A片看多了腦袋都壞了阿!!!你有用種被酒瓶統一下你的屁眼阿ˋˊ''
操!!才6~7年...你真他媽的是不是人阿~~~世間上...那些強姦犯阿~~強暴犯阿~~這種人..
乾脆死一死算了也別談啥人權了~~這種人要是有人權~~道時又不知道有多少個女性受到傷害..
那些白癡立委只會打嘴砲喔!!!是不是多設幾條有用的法律膩....
強暴強姦那些....可以把他們剁掉阿~~或者是...在身上印個記號....好讓大家有個防備...
也關久一點......新聞說...台灣很多女性都有被性侵或性燒擾的經驗......台灣被丁丁的手下治理
是否快倒了!?
播磨拳兒 發表於 2007-9-8 23:57
雖然說法律是用來保護每一個人民的...

但...每次看到類似這種糊塗法官、這種令人不滿的判例....這種無助可憐的被害人

我就覺得..

這世界上果然是需要有夜神月跟死亡筆記本的......= =+

安息吧..無辜的亡者...願你的靈魂得到安息
周海威 發表於 2007-9-9 00:45
犯法就是要論罪!
不過說真的,五年實在是太輕了點!
人權團體有時候真的是頭殼燒壞!
媽的,跟犯人講人權!
那受害人呢?
她的下半輩子要怎樣?
真的搞不清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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