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二百二十一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二十二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Hubert大大~剛剛看到你的回復
所以小弟不才的去網路查了一下網路的的第 妨害性自主罪
不查還好,一查就更火大
原來7年是最低的判決~
這兩個人是在222條就至少有1,3,5的罪名可以成立
結果竟然是判最低的7年
還有人死也是可以判刑吧.
不然姦殺犯人不就都不用被判決了??
還有我還有想到,竟然這件事引起這個女生自殺
剛剛好又不小心看到
第 226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管怎麼樣.
7年是輕一點的法律所規定的最低期限.法官竟然就判7年
所以法官吃屎吧
[ 本帖最後由 kumakumad 於 2007-9-8 15:14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