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耍賤 國務機要費案核為「絕對機密」躲避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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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P-BLUE 2007-9-8 15:27:20 發表於 人物訐譙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48 5444
bishopc 發表於 2007-9-8 16:30
原帖由 umc66 於 2007-9-8 07:53 發表
我想總統
有刑事豁免權以及國家機密
這是憲法所規定給總統的權利
應該沒有逃避審判的問題
本來就不該審判的
看來這裡有人不懂憲法


說的對 .

有疑問的請參照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627 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 ... 03_01.asp?expno=627

解釋文第二條 :

二、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
    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
之資訊,認為其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
之權力,此為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
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如涉及此類資訊,應予以適
當之尊重。
    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
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


裡由書
一、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前略)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
之訴究」,是為總統之刑事豁免權。其本質為抑制國家刑事司法權,而賦予總統除涉犯
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訴究之特權,


台灣人眼睛都睜大看清楚了 ,

這可是陳水扁提名的大法官 , 對陳水扁國務機要費作出來的法律解釋 .

陳水扁提名的耶~ 大法官耶~~~

你們這些不懂法律的叫屁啊 ??

[ 本帖最後由 bishopc 於 2007-9-8 09:08 編輯 ]
FJCruiser 發表於 2007-9-8 16:38
哎呀
這招好妙啊
早點想到這一招, 某人就可早點去逛 Sogo 了
不然那麼多禮券怎麼找買主啊
HubertLin 發表於 2007-9-8 16:38
本來是想虧虧某大
不過....對牛彈琴牛不入耳
說了也是白說
不白費工夫了

回主題:
我想這沒啥好希奇的
反正阿扁就是"天下一皮無難事"
既然已經臉都丟光了
乾脆就賤招耍到底
不然如何拖過一審呢?
FJCruiser 發表於 2007-9-8 16:41
撥兄啊
你還不知道那個叫做 umc 的傢伙只會說連戰馬英九親中國, 卻對於別人問他陳水扁與坦克的合照的事情該怎麼說避而不談
這樣的人你確定他還有格調嗎? 家教很另類呢.

原帖由 播磨拳兒 於 2007-9-8 02:07 發表
不懂憲法的是你!!

在大聲公中誰不知道你umc66是專門替民進黨喉舌的專職黨工啊...
除了造樣造句跟灌水將自己的文章至頂之外......你還會什麼呢:tongue:

像阿扁這種擺明就是要將文件檔案以機密作為逃避 ...
into 發表於 2007-9-8 16:42
原帖由 umc66 於 2007-9-8 07:53 發表
我想總統
有刑事豁免權以及國家機密
這是憲法所規定給總統的權利
應該沒有逃避審判的問題
本來就不該審判的
看來這裡有人不懂憲法

我是不懂憲法,不過不像某些懂的人利用自以為懂而替貪腐的總統百般雄辯,

我眼中只看到一個即將被法律判刑的總統,欲蓋彌彰的行為,及對法律咆哮的俗仔總統.
wef5168 發表於 2007-9-8 16:57
一句國家機密, 已讓總統立於不敗之地.
憲法只是給總統在任期間的刑事豁免權.
我是覺得憲法有修改的必要, 增列些限制.
不然以後在任的總統, 都可以為所欲為了.
同時也建議, 他應該單腳跪姿, 閉上雙眼, 雙手捧著打開的憲法法典, 將手抬高超過頭部..
大聲喊出, 我對不起祢, 我不愛阿珍,  我愛祢....
leons103 發表於 2007-9-8 16:57
原帖由 umc66 於 2007-9-8 15:53 發表
我想總統
有刑事豁免權以及國家機密
這是憲法所規定給總統的權利
應該沒有逃避審判的問題
本來就不該審判的
看來這裡有人不懂憲法

一個說中華民國系蝦米碗糕的總統 ,
用中華民國憲法替自己扶懶趴
這種人~~~~真應該送進加護病房用約束帶綁好

還有~~~~請你別學別人說話 (你連條文都要別人找 , 還嚷著這裡有人不懂憲法?)
mana10000 發表於 2007-9-8 17:22
有小孩尿布童書這類開銷去報帳   算什麼[絕對機密]

做賊心虛到這地步   扁真的是狗急撞牆了

問題是90%的可能國務機要費案會拖到2008才宣判
jo6cl4 發表於 2007-9-8 17:26
哈哈

不懂憲法??

難道刑事豁免權是專門用來讓總統脫罪的嗎

憲政精神都不懂,跟我談憲法

先去修堂憲法課吧
DEEP-BLUE 發表於 2007-9-8 17:59
懂3小憲法 先回家喝點奶 讀點書再來

阿扁將其核定為機密 其心虛瞎搞之心態可見一般


1.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5 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
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
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
二、為限制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
三、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 (構) 之不名譽行為。
四、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

2.若真是機密 一開始他憑啥小犧牲國家利益 接受調查 來沽名釣譽 假裝尊重司法
再讓他老婆一再躲避調查 踐踏司法


3.再者 若真是機密 阿扁還是違反了
第    6    條  各機關之人員於其職掌或業務範圍內,有應屬國家機密之事項時,應按其
機密程度擬訂等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即報請核定;有核定權責人員
,應於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核定之。

依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
本法第六條所定有核定權責人員,於接獲報請核定三十日內未核定者,原採取保密措施之事項應即解除保密措施,依一般非機密事項處理

所以現在再來說是機密 非但笑死人 讓人知道阿扁心虛 同時又是另一項違法亂記 強姦體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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