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鞭刑的論點:
身體刑這機構化的暴力,就跟刑求一樣,均違反各項國際人權公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 2000 年判定鞭刑違反了台灣也同為簽署國之一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七條:「無人應被施以刑求或不人道與屈辱性待遇及懲罰。」更早之前,歐洲人權法庭在 1978 年「Tyrer v UK」案中亦認定:身體刑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三條。
判決文中說:「司法身體刑的本質牽涉一個人施加肉體暴力於另一人身上,它是法律允許的暴力,由司法單位下令,由警政部門執行。申告人在當權者面前被視為物品,造成嚴重傷害,而這也正是歐洲人權公約第三條所要保護的,那就是一個人的尊嚴與身體完整性。」
台灣執政者中,有許多稱得上是人權運動的開荒拓土者,當鞭刑法案最主要推動者竟是曾因不堪刑求而企圖飲熱水自盡的王幸男立委,我們有許多的不解。他們不會不知道人權的價值,不會不知道有關個人尊嚴受辱與身體受傷的一切。但他們為什麼還要這麼做?
難道是把鞭刑做為一種規避政治責任的手段?尋找代罪羔羊,宣洩民怨?或是如蕭伯納所說,難道「鞭刑狂」與「色情狂」只是同一種疾病的不同形式,故也只是台灣社會嗜血貪腥好色的另一種變形?
總之,我們難以理解鞭刑支持者的心靈。但我們知道,國家暴力無法解決犯罪問題。我們也知道,一如浪漫詩人De Quincey 在反對鞭刑時所說:「他們(罪犯)的人性,就是我們的人性」。如果任何罪犯、再犯、累犯的人性真的不可挽救,那我們也無人能得救;他們身體之受傷受辱,也正意味著我們的人性將全體蒙羞。現任政府宣稱人權立國,如果通過鞭刑法案,將使台灣走上人權回頭路。
性侵害的案件不斷在台灣的各個角落發生,日前劍潭捷運雙狼的犯行,更是令人髮指,為了有效保障台灣婦女的人身安全,並發揮立即的嚇阻作用,我提出了鞭刑立法的概念。雖然獲得了很多朋友的肯定,但是也有部分的人權團體提出批評,台灣以人權立國,當然要尊重人權,但是尊重人權不能只以加害人的角度去思考,也要從被害人的角度去思考。.
贊成鞭刑的論點:
每個國家每個民族的特性不同,雖然尊重人權的原則一樣,但是做法與思考點不盡相同。台灣女性對身體貞操觀念非常重視,所以被侵犯以後才會更加痛苦,許多人和他們的家庭都是在一夕之間毀滅,他們的人權該如何被維護?
鞭刑對身體的傷害不足為道,而心理的壓力與傷痕卻難免,我們建議鞭刑就是希望罪犯能多少因此被嚇阻,不然他們是越來越有恃無恐了。況且刑罰再殘酷,不會用在無罪之人,只要他們心有顧慮不犯罪,就不會被鞭刑,而我們的目的就是這樣!
鞭刑的確不是治本的做法,我們提出鞭刑也不是要來徹底解決問題的,而是希望提出一個可以嚇阻犯案的做法,配合其他刑罰和輔導治療措施,治標也治本。現在的刑罰有很多不足的地方,起訴率低、定罪速度慢、再犯率高,被害人和加害人的輔導治療機制不完善,而性侵害犯罪卻持續惡化,可見現有的刑罰不足以嚇阻罪犯,也不足以解決問題。
我們並不堅持非要鞭刑不可,如果有更好的方式,我們也誠心接受,但是反對鞭刑的人,誰能提出一個更有效的方式?化學去勢、電子監控、心理治療和輔導,這些都是可以規劃的方式,而且應該要有完善的配套。
但是罪犯的病態不是一時半刻可以治療好的,眼前卻沒有足以嚇阻性侵害發生的刑罰。我們會認真推動整個性侵害防治的計畫,也希望能根本解決問題,但是更希望現在就有一套方式,立刻降低性侵害的威脅,讓女性朋友可以稍微解除一些壓力,而鞭刑就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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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在那麼亂
事事講究人權
如果我們學新加坡一樣
實行鞭刑
或許治安會變好(畢竟大多數罪犯是欺善怕惡)
有如861發文的觀點一樣
大多數性侵犯
煙毒犯
是不見棺材不落淚的
剛假釋出來馬上犯的大有人在
但是反個觀點來看
我覺得在民主自由的台灣
實行鞭刑實在是過於嚴格,也蠻諷刺的
而如果台灣要實行鞭刑
你們贊成嗎
又或是鞭刑的實施
應該針對於"無悔意及重大惡行罪犯"??(連續性侵 煙毒 擄人勒贖)
下面是鞭刑的照片連結
請各位三思後再看
真的蠻可怕的
http://www.ck101.com/forums/view ... e%3D1&frombbs=1
(三思三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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