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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1)少年犯罪、少年虞犯之定義。 所謂 少年犯罪 係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而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時,稱之為少年犯罪。所謂少年虞犯係指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而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稱之: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參加不良組織者。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本局對少年不良行為之處理】: 一、依警政署函頒「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規定,發現「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三條各款所列之 少年不良行為 時,予以登記「 勸導少年登記表 」。 二、按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三條規定, 少年不良行為 係 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1. 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2. 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3. 逃學或逃家。 4.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5. 深夜遊蕩。 6. 對父母、尊長或教師態度傲慢,舉止粗暴。 7.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8.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 9. 持有猥褻圖片、文字、錄影帶、光碟、出版品或其他物品。 10. 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 11. 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12. 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13. 吸菸、嚼檳榔、飲酒或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 14. 無照駕駛汽車、機車。 15. 其他有妨害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檢肅流氓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流氓,為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
原帖由 mayo 於 2007-11-7 10:14 發表 校園就這個社會的縮影, 這個社會也是這樣.:emo 002: 所以這些人出了校園也不會變好.... 教育部對校園暴力還是没辦法...:emo 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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